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胡某某故意伤害罪一案

时间:2007-08-31  当事人:   法官:苟永俊   文号:(2007)琼刑终字第96号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某某,男,1966年9月出生,汉族,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陵水县)人,住(略),农民。系被害人郑某明的父亲。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某,女,1966年10月出生,汉族,海南省陵水县人,住(略),农民。系被害人郑某明的母亲。

原审被告人胡某某,男,1978年9月8日出生,黎族,初中文化,海南省陵水县人,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6月29日被拘留,同年7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陵水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许某甲,男,1977年10月17日出生,黎族,初中文化,海南省陵水县人,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7月28日投案,同日被逮捕。现押于陵水县看守所。

被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许某乙,男,28岁,黎族,初中文化,海南省陵水县人,农民,住(略)。系被告人许某甲的弟弟。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指控被告人胡某某、许某甲犯故意伤害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某某、吴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因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许某乙下落不明,无法送达,决定将刑事部分和民事部分分开审理,于2007年3月16日作出(2007)海南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许某甲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07年5月22日作出(2007)海南刑初字第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某某、吴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6年6月1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和许某甲酒后在英州农贸市场大门附近,要求素不相识的王进创骑摩托车送他们回田仔乡,王进创不同意,但是胡某某和许某甲执意要王进创送。王进创的朋友郑某明见状,上去与胡某某、许某甲理论,双方发生争执,许某甲打郑某巴掌。此时,郑某明一方来了许某朋友,胡某某和许某甲见状就往英州农贸市场外面走,在农贸市场大门旁边遇见许某甲的弟弟许某乙骑摩托车经过,就指着正在农贸市场大门附近的王进创等人告诉许某乙,王进创等人要打他们。许某乙听后骑车上去质问王进创等人为何要打人。这时,胡某某和许某甲看到郑某明从农贸市场里骑摩托车出来,许某甲就跑到夜宵摊上拿了一把菜刀和一个酱油瓶,一手持刀一手持瓶,胡某某也跑到夜宵摊上拿了两个啤酒瓶,一手持一个,一起冲上去,喝令郑某明停车后,许某甲先用刀侧面拍打郑某明的脸部两下,接着胡某某用啤酒瓶往郑某明的头顶部猛砸,将郑某明砸倒在地。郑某明被砸后爬起来逃离现场,经送往医院抢救10天后死亡。胡某某和许某甲坐上许某乙的摩托车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郑某明系头部受钝器打击造成颅内出血、脑疝形成致死。

以上事实,有该院(2007)海南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予以确认,并经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生效。

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某某、吴某某系英州镇X村民,均从事瓜菜收购、批发,在案发时均39周岁。被害人住院治疗花去费用47958元。

以上事实,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当庭出示的医疗单据等证据,且经双方举证、质证,无异议,应予采信。

原判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许某甲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执,持啤酒瓶、菜刀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除承担刑事责任外,亦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被告人胡某某、许某甲赔偿其经济损失,合理合法,应予支持。因没有证据证实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许某乙与被告人胡某某、许某甲共同参与伤害郑某明的事实,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许某乙赔偿其经济损失,不予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具体请求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海南省公安厅《关于2006-2007年度海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的通知》的规定计算。被告人胡某某、许某甲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医疗费44638.41元、丧葬费6000元、死亡赔偿费60080元、误工费6000元、伙食补助费500元等共计117218.41元。根据二被告人的具体作用,被告人胡某某承担赔偿总额的60%即70331元,被告人许某甲承担赔偿总额的40%即46887.4元,对于赔偿总额,二被告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某某、吴某某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等共70331元。

二、被告人许某甲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某某、吴某某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等共46887.4元。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某某、吴某某对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许某乙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某某、吴某某的精神损失费、赡养费等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某某、吴某某不服,上诉请求:(一)判令被上诉人许某乙承担共同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承担民事赔偿主要责任;(二)现中国一个矿工因矿难可获27万元赔偿,其子被打死,依照海南省公安厅《关于2006-2007年度海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的通知》的规定计算赔偿,混淆了过失与故意的两种不同责任,诉请判令三被上诉人共同承担赔偿抚养(被害人)费8万元、上诉人老年赡养费30万元、医疗费44638.41元、丧葬费16000元、误工、交通、申诉等费用35000元,共475638.41元。

原审被告人胡某某、许某甲均答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赔偿要求,但愿意按原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赔偿。

经审理查明,2006年6月18日凌晨1时许,原审被告人胡某某和许某甲酒后在陵水县英州农贸市场,要求素不相识的王进创骑摩托车送其回田仔乡,王不同意,但胡某某和许某甲执意要王送。王进创的朋友郑某明见状,与胡某某、许某甲理论,双方因此发生争执,许某甲打郑某巴掌。此时,郑某明一方来了许某朋友,胡某某和许某甲见状就往农贸市场外面走,在市场大门旁遇见许某甲的弟弟许某乙骑摩托车经过,就指着王进创等人告知许某乙,王进创等人要打他们。许某乙听后骑车上去质问王进创等人为何要打人。此时,胡某某和许某甲见郑某明从农贸市场里骑摩托车出来,许某甲、胡某某就跑到夜宵摊上,许某了一把菜刀和一个酱油瓶,胡某拿了两个啤酒瓶,俩人一起冲上去,喝令郑某明停车后,许某甲先用刀侧面拍打郑某明脸部两下,接着胡某某用啤酒瓶往郑某明的头顶部猛砸,将郑某倒在地,郑某明经送往医院抢救10天后死亡。

以上事实,有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物证、医疗单据等书证、现场勘查笔录及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双方无异议,证据来源合法,确实充分,且有本院生效的(2007)琼刑核字第7号刑事裁定书予以确认。

上诉人郑某某、吴某某要求追究许某乙故意伤害罪并承担主要民事赔偿责任的上诉意见,经查,没有证据证明许某乙参与了共同伤害郑某明的行为。本案的刑事部分已审理终结,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只能就附带民事部分判决提出上诉,刑事部分判决不属其上诉范围,且上诉人没有提供新的证据证实许某乙参与了故意伤害郑某明的行为,故该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矿难等工伤事故的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适用的法律、法规不同,故赔偿数额亦不同。上诉人要求判令被告人赔偿其抚养费8万元、赡养费30万元于法无据;要求赔偿丧葬费16000元、误工、交通费等其他费用35000元,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赔偿标准,故上诉人要求总共赔偿其475638.41元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胡某某、许某甲因琐事挑起事端与他人争执,进而持啤酒瓶、菜刀将他人殴打致死,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同时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上诉人郑某某、吴某某要求被告人胡某某、许某甲赔偿其经济损失,合理合法,应予支持。但要求赔偿其抚养费、赡养费、医疗费、丧葬费等费用共475638.41元的上诉意见,或因于法无据或因超出标准,超出标准部分不予采纳。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胡某某、许某甲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赔偿的项目及数额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项、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苟永俊

审判员李文玉

代理审判员杨健

二00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易璐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4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