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赖某甲诉琼海市公安局请求公安机关赔偿纠纷一案

时间:2007-12-24  当事人:   法官:赵立   文号:(2007)琼行终字第2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赖某甲,女,1953年9月出生,汉族,广东省潮州人,海南省国营东平农场胜利队职工(系被害人赖某斌之妻),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某某,女,1923年8月出生,汉族,广东省潮州人,广东省湖安县X镇X村委会田东村村民(系被害人赖某斌之母)。

上诉人(原审原告)赖某乙,女,1981年6月出生,汉族,广东省潮州人,海南省国营东平农场胜利队职工(系被害人赖某斌之长女),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赖某丙,女,1990年8月出生,在校学生(系被害人赖某斌之次女)。

上列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杨高盛,海南省洋浦交通服务公司办公室主任。

上诉人(原审被告)琼海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琼海市公安局法制室主任。

因赖某甲、林某某、赖某乙、赖某丙诉琼海市公安局行政赔偿一案,赖某甲、林某某、赖某乙、赖某丙及琼海市公安局均不服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30日作出的(2007)海南行初字第109号行政赔偿判决,于2007年11月9日通过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7年11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07年12月21日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赖某甲、赖某乙,琼海市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认定:2002年8月29日晚上九时许,琼海市公安局所辖的东平农场派出所所长符传浩因怀疑赖某斌毁坏农场机关办公大楼财务公开栏玻璃、花盆等物,带领该所另一民警和一保安员对赖某斌进行口头传唤,将赖某斌带回东平派出所会议室外准备讯问,并由符传浩负责看守。此时,国营东平农场司机方思海因赖某斌与其女儿借伞纠纷一事来到派出所,发现赖某斌在会议室即责问赖某斌为何欺负其女儿,并朝赖某斌的右腋部踢了一脚,接着抓起会议室的椅子朝赖某斌撞去,一只椅脚撞到赖某斌的左枕部,方思海再用右拳击打赖某斌的右后颈部。此时,符传浩才对方思海的伤害行为予以制止。赖某斌被方思海殴打后昏迷,经送东平农场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2004年5月25日琼海市人民法院作出(2004)琼海刑初字第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追究了方思海的刑事责任,并附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丧葬费3000元、死亡补偿费5358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1216元(其中林某某2652元/年×5年、赖某丙2652元/年×6年÷2人),共计人民币77796元(上述款项至2007年8月9日执行交付完毕)。2004年8月6日琼海市人民法院作出(2004)琼海刑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以玩忽职守罪追究了符传浩的刑事责任。2005年8月10日,赖某甲等人向琼海市公安局提出国家赔偿申请,琼海市公安局于同年8月26日作出琼海公确认书[2005]1号《确认书》,确认其请求不属国家赔偿范围。赖某甲等人不服,向海南省公安厅提出申诉。2006年3月16日,海南省公安厅作出琼公函[2006]86号《答复意见书》,认为琼海市公安局在传唤赖某斌过程中因玩忽职守造成赖某斌被方思海故意伤害致死,其情形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省厅责成琼海市公安局依法予以赔偿。2006年5月8日,琼海市公安局作出《答复意见书》,仍决定不予赔偿。2006年5月15日,海南省公安厅告知赖某甲等人向琼海市公安局提出赔偿申请。2006年11月7日,赖某甲等人再次向琼海市公安局提出赔偿申请,琼海市公安局于同年11月8日受理后,于同年12月31日作出琼海公确字[2006]2号《确认书》,认为东平派出所传唤赖某斌合法,方思海伤害赖某斌已被追究刑事责任并承担了对赖某甲等人的赔偿责任,因此,再次确认赖某甲等人的申请不属国家赔偿范围。赖某甲等人不服遂诉。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了人民警察具有预防、制止和惩治(侦查)违法犯罪活动的职责;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等任务、职权和义务。这些任务、职权和义务,也即是人民警察的法定职责。琼海市公安局在传唤赖某斌进行讯问的过程中,致害人方思海进入派出所对赖某斌以暴力手段进行故意伤害,而琼海市公安局在此过程中没有采取积极有效的防范措施制止方思海的致害行为,造成赖某斌被伤害致死的严重后果,琼海市公安局的行为显然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应确认为违法行为。由此违法行为对被害人赖某斌造成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项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法释[2001]23号)的规定,即:"由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琼海市公安局应对被害人赖某斌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琼海市公安局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致人伤亡构成犯罪的赔偿诉讼程序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28号)的规定,人民法院不应受理本案,该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2]28号《批复》所适用的情形,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致人伤亡的情形,在此情形下,人民法院已作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处理,受害人或其亲属再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而本案是因琼海市公安局不履行保护公民人身安全法定职责,造成受害人赖某斌被他人伤害致死的情形,显然不能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2]28号《批复》的规定处理。琼海市公安局认为其民警符传浩已被追究刑事责任、致害人方思海也被追究刑事责任且承担了民事赔偿责任,不应由其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虽然导致赖某斌死亡的直接原因是方思海的致害行为,其已被追究刑事责任且承担了民事赔偿责任,但赖某斌是在派出所内、在讯问的过程中遇害的,公安机关显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虽然符传浩也已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其行为是执行职务的行为,由此造成的损害后果,应由琼海市公安局承担行政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行政赔偿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即:因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而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公告,2006年度国家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1001元,以此20倍计算,琼海市公安局应赔偿赖某甲等人420020元死亡赔偿金、丧葬费。鉴于致害人方思海已承担了民事赔偿责任,即已赔偿了赖某甲等人77796元,同时,赖某甲等人也表示应扣除琼海市公安局承担该部分赔偿责任,故琼海市公安局实际应赔偿其342224元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赖某甲等人请求判令赔偿林某某生活费63260元、赖某丙75912元,因该项赔偿在(2004)琼海刑初字第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已进行赔偿,其再予主张赔偿不予支持。其请求判令琼海市公安局赔偿精神损失费60000元、上访三年开支25919元,没有法律依据,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确认琼海市公安局不履行保护赖某斌人身安全的行为违法,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赔偿赖某甲等人342224元。驳回赖某甲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人赖某甲等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对一审判决予以改判。理由如下:1、一审法院既将(2004)琼海刑初字第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赔偿标的款从琼海市公安局应赔付的死亡、丧葬费总额中扣除,又未对其抚养费予以支持,是错误的,应依据国家赔偿法第27条的赔偿规定计算,从死亡金、丧葬费、抚养费、交通费的总额中扣除方思海承担的部分,余款由琼海市公安局承担。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了赔偿精神损失费,是其请求判令精神损失费及上访费用的法律依据,一审驳回该请求错误。

上诉人琼海市公安局对赖某甲等人的上诉意见答辩称:赖某甲等人请求国家赔偿没有法律依据。其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理由如下:1、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上理解错误,导致判决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致人伤亡构成犯罪的赔偿诉讼程序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28号)规定:人民法院已作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处理,受害人或其亲属再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是已经过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并已执行完毕的案件,不能允许当事人既可获得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又可能获得国家赔偿。刑事诉讼法是基本法,国家赔偿法是单项法,法院在刑事案件中附带解决民事赔偿纠纷,有基本法作依据,受害人以同一事实同一理由提起行政诉讼,其诉讼标的已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故赖某甲等人现提起国家赔偿法院不应受理。2、一审法院在程序上违法。一审时原告要求撤诉法院却不予准许,严重违背原告的意志和权利,是违法行为。开庭时原告一开始不到庭,到庭后要求不开庭,经法官做其工作后才勉强参加庭审,法官仅用1小时完成庭审,以上作法可以看出法官在开庭前的主观与客观上对本案如何结案与判决早已确定,是错误的。根据法律规定,原告或者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院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一审严重违反法律程序。

上诉人赖某甲等人对琼海市公安局的上诉意见答辩称,受害人赖某斌被人无故殴打致死在琼海市公安局下辖的派出所,当时其派出所干警不及时制止,应对赖某斌的死负一定的责任。其请求国家赔偿有法律依据。

二审经审查,双方当事人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可。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以下三个:1、法院是否应当受理赖某甲等人的起诉。2、一审是否违反法定程序。3、一审判决琼海市公安局赔偿赖某甲等人人民币342224元数额是否正确。

关于法院是否应当受理赖某甲等人的起诉,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致人伤亡构成犯罪的赔偿诉讼程序问题的批复》虽规定人民法院已作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处理,受害人或其亲属再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该批复规定法院不受理行政赔偿诉讼的条件是"本批复公布以前发生的案件,人民法院已作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处理",而该批复于2002年8月23日公布,方思海殴打受害人赖某斌致死的事件发生在2002年8月29日,且法院对方思海作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处理更是在2004年5月25日,故琼海市公安局以该批复规定为由,认为法院不应受理本案是对该批复的错误理解。另外,受害人赖某斌是因被东平派出所传唤才到该派出所,并由所长符传浩负责看守。但就是在此期间,方思海连续对赖某斌进行殴打,符传浩目睹整个过程应当制止、可以制止而未及时制止,最终导致赖某斌死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有关规定,人民警察具有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予以立即救助的职责和义务。符传浩的这种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已被生效判决确认构成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项的有关规定及该批复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法释[2001]23号)的规定,赖某甲等人对琼海市公安局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于法有据。

关于一审法院是否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本院认为,法律虽然赋予原告撤回起诉的权利,但同时也规定人民法院对其撤诉申请进行审查,据审查结果法院可作出准予撤诉的裁定,也可因该撤诉可能损害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或不合法而作出不准予撤诉的裁定。本案中,赖某甲等人因对法律的错误理解,希望撤回行政赔偿诉讼,通过走国家刑事赔偿的途径来主张赔偿请求。一审法院考虑到本案的具体情况,认为赖某甲等人依法应当得到国家赔偿,不应因其在法律知识上的缺陷导致其请求得不到支持,故不准许其撤诉既符合法律规定,又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关于一审判决琼海市公安局赔偿赖某甲等人人民币342224元数额是否正确的问题,本院认为,一审认定琼海市公安局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七条(三)项的规定对赖某甲等人进行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的赔偿正确。另外,依据该法第二款的规定,琼海市公安局还应对死者的抚养人生活费进行赔偿。方思海依生效判决承担的77796赔偿总额中,包括丧葬费人民币3000元、死亡补偿费人民币5358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人民币21216元,基于赖某甲等人表示同意扣除方思海已承担的费用,一审从琼海市公安局应当承担的死亡补偿费、丧葬费人民币420020元中将方思海已承担的死亡补偿费、丧葬费扣除正确。但同时一审不支持赖某甲等人对琼海市公安局提出的生活费请求即可,不应从琼海市公安局应当承担的死亡补偿费、丧葬费人民币420020元中又将方思海承担的生活费扣除,即一审多扣除了21216元,应纠正为420020-53580-3000=363440元。另外,赖某甲等人提出的精神损失费和上访费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没有规定,故该二项赔偿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以支持。

综上,本院认为,方思海的积极行凶行为及符传浩的不履行法定职责予以制止的行为,共同导致了受害人赖某斌的死亡。方思海已被追究了刑事责任,同时承担了附带民事责任,其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而符传浩作为琼海市公安局的一名公安干警,其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也已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因其系在履行职务行为中给受害人造成损害,故琼海市公安局依法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方思海对自己直接致害行为承担的赔偿责任并不能抵消琼海市公安局应为自己下属干警的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琼海市公安局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既不支持赖某甲等人提出的有关生活费的赔偿请求,又将原由方思海承担的生活费在琼海市公安局应承担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中扣除错误,应予纠正,赖某甲等人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2007)海南行初字第109号行政赔偿判决书第一、三项;

二、撤销(2007)海南行初字第109号行政赔偿判决书第二项;

三、琼海市公安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赔偿赖某甲、林某某、赖某乙、赖某丙人民币共计36344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赵立

代理审判员王立峰

代理审判员叶珊茹

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赵道远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11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