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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某诉余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时间:2009-03-04  当事人:   法官:金毅   文号:(2009)徐民一(民)初字第1133号

原告陶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略)。

被告余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闫某,女,汉族,住(略)。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008年3月20日21时32分许,于本市肇嘉浜、太原路口,被告驾驶拍照为苏xxxx小客车与骑电动自行车的案外人刘某发生交通事故,致乘坐在刘某车辆座位上的原告受伤。经交警事故认定,刘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被告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因双方对赔偿金额协商不成,故原告诉至法院。

经本院委托徐汇区交通事故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余某于2009年3月4日赔偿原告陶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x元(已当庭履行);

二、双方当事人无其他争执;

三、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承担(已当庭支付)。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于调解笔录上签字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

金毅

二OO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王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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