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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又名吴某养故意伤害罪一案

时间:2007-09-25  当事人:   法官:苟永俊   文号:(2007)琼刑核字第9号

原公诉机关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

被告人吴某某,又名吴某养,男,198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5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看守所。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指控的被告人吴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07年3月23日作出(2007)海南刑初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已发生法律效力。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16日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2007)海南刑初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发回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苟永俊

代理审判员林志民

代理审判员郑怀全

二○○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易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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