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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农垦金龙物资实业总公司诉海南鹏辉贸易有限公司其他民事纠纷纠纷一案

时间:2004-04-16  当事人:   法官:谢垂光   文号:(2004)海南民初字第2号

原告海南省农垦金龙物资实业总公司,住所地:海口市海秀大道71号。

负责人韩某某,党委书记。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黄忠,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鹏辉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某某,经理。

被告海南冠南工贸实业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经理。

被告彭某某,男,38岁,住(略)。

原告海南省农垦金龙物资实业总公司(以下简称为金龙公司)诉被告海南鹏辉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鹏辉公司)、海南冠南工贸实业公司(以下简称为冠南公司)、彭某某货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某、黄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鹏辉公司、冠南公司、彭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龙公司诉称,1997年10月22日,被告鹏辉公司与我公司下属龙腾分公司签订《天然橡胶购销合同》,购买我公司天然橡胶1500吨,价款11625000元,被告鹏辉公司提货后只付货款3717500元,尚欠货款7907500元未付。根据省政府批复的农垦企业改革方案,龙腾分公司已停业,其债权债务由我公司负责处理,我公司曾多次催促被告鹏辉公司偿付欠款,但一直未付。根据工商登记资料,被告鹏辉公司是由被告冠南公司和被告彭某某投资设立的,注册资本100万元,但被告冠南公司和被告彭某某没有投入注册资金,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被告冠南公司和被告彭某某对被告鹏辉公司所负经营债务承担赔偿责任。我公司请求:1、判令被告鹏辉公司支付货款7907500元及其利息2912510.17元;2、判令被告冠南公司和彭某某对被告鹏辉公司所负债务承担共同偿付责任。

被告鹏辉公司、冠南公司和彭某某均未作书面答辩。

经审理查明,1997年10月22日,鹏辉公司与金龙公司下属龙腾分公司签订《天然橡胶购销合同》,购买天然橡胶1500吨,价款11625000元,鹏辉公司提货后付货款3717500元,尚欠金龙公司下属龙腾分公司货款7907500元。由于海南省农垦企业改革,龙腾分公司已停业,其债权债务由金龙公司承继。2000年5月8日和2002年4月31日,金龙公司与鹏辉公司签订两份《备忘录》,均确认鹏辉公司尚欠货款7907500元。2002年3月28日,金龙公司向鹏辉公司发出《催款函》,催促鹏辉公司尽快偿还货款7907500元及利息,但鹏辉公司没有还款,金龙公司于2003年11月1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另查,1995年11月28日,鹏辉公司经工商局批准成立,冠南公司和彭某某是鹏辉公司的出资股东,注册资本100万元。冠南公司和彭某某向琼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的申请表中填写冠南公司投资80万元,彭某某投资20万元,但没有提供验资报告和资信证明,2002年8月19日,鹏辉公司被琼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上述事实有1997年10月22日签订的《天然橡胶购销合同》、1997年10月22日的《寄存橡胶提货单》、2000年5月8日和2002年4月31日签订的《备忘录》、2002年3月28日的《催款函》、鹏辉公司的《营业执照》以及工商登记材料、《进账单》、琼垦金龙字[2000]1号《关于对海南省农垦金龙物资实业总公司龙腾分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理的决定》、2004年3月31日琼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证明书》以及当事人的陈述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1997年10月22日,鹏辉公司与金龙公司下属龙腾分公司签订《天然橡胶购销合同》,购买天然橡胶1500吨,价款11625000元,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属有效合同。鹏辉公司提货后付货款3717500元,尚欠金龙公司下属龙腾分公司货款7907500元,双方在《备忘录》中也已确认,依法应予认定。龙腾分公司已停业,其债权债务均由金龙公司承继,因此,该债权应由金龙公司享有。根据鹏辉公司在工商局的登记资料,该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冠南公司和彭某某是鹏辉公司的出资股东,冠南公司和彭某某向琼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的申请表中填写冠南公司投资80万元,彭某某投资20万元,但实际均没有投入资金,2002年3月19日鹏辉公司被琼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该公司所负的债权债务应由开办单位冠南公司和彭某某共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开办的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海南鹏辉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将货款人民币7907500元及利息(利息从1997年11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偿还给原告海南省农垦金龙物资实业总公司;

二、被告海南冠南工贸实业公司和彭某某对被告海南鹏辉贸易有限公司所负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4110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谢垂光

代理审判员黄声泽

代理审判员郑宇

二00四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王某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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