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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城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马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6月5日,被告人马某驾驶无牌照农用三轮车沿S201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天齐路段,与同方向行驶由陈XX所骑的摩托三轮车相刮,致陈XX所骑摩托三轮车侧翻,摩托三轮车乘车人陈X、徐XX受伤,徐XX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鉴定马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X的陈述、证人陈XX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法医鉴定、交通事故认定书及物证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辆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马某犯罪后能主动投案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民事赔偿部分已调解,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郑春玲

二O一O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刘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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