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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要求宣告李某某死亡纠纷一案

时间:2009-06-29  当事人:   法官:杨宜   文号:(2008)芙民特字第2号

宋某某(李某某的妻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X村X栋X门X房。

委托代理人成长清,湖南云和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宋某某要求宣告李某某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宋某某于2008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李某某于2003年被查出患前列腺病后,对治疗失去信心,遂于2004年5月29日离家出走,经宋某某家人和其单位多方寻找,至今仍无音信,下落不明已满四年,现特向法院申请,请求法院判决宣告李某某死亡。

经查: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第六工程分公司员工,住长沙市芙蓉区X村X栋X门X房,于2004年5月29日起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08年6月27日在《经济日报》发出寻找李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李某某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李某某离家出走至今4年没有音讯,经宋某某多方寻找,本院公告查寻,仍下落不明。宋某某系李某某之妻,现申请宣告李某某死亡,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5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李某某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杨宜

二○○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邓露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一条: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款: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25条第(一)项: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

(一)配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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