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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x诉陆x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宋x。

委托代理人杨x。

被告陆x。

原告宋x诉被告陆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桔英独任审判,于2010年3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列诉讼参与人均到庭参加诉讼。后本案依法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5月26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x及其委托代理人杨x、被告陆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陆x在庭审开始后即退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宋x诉称,原、被告于1989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1991年3月5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名陆x。双方婚后夫妻感情尚可,但自2006年4月原告患上白血病后,被告对原告的态度开始发生变化。2008年,原告的病情恶化,需做骨髓移植手术,预计花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同)40万元。被告决心放弃为原告治疗,不愿出钱,甚至修改原告的化验报告,伪造原告病情稳定的假象,从此双方的关系进一步恶化。被告不顾原告的病情,天天为钱和原告争吵。原告的母亲无奈借债为原告治病,加上社会的捐助,原告完成了骨髓移植手术。为偿还债务及支付后续治疗费,原告要求出售夫妻共有的两套房屋中的一套,被被告拒绝,被告甚至要求原告“滚出”所居住的房屋。原告认为,原、被告自家有两套价值300万元的房产,有汽车,被告在原告患病不久即将原告名下的存款30多万元转走用于购买股票,却在原告病情恶化急需现金做骨髓移植手术时谎称无钱欲放弃治疗,在原告手术后将自己的父母接来家中居住并不顾原告病情在家肆意装修,弥漫的灰尘导致原告肺部感染紧急住院治疗,被告的行为导致原、被告的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继续婚姻维持将对原告的治疗及病情的好转非常不利。原告因此起诉要求离婚,儿子陆x随原告共同生活,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13万元的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并要求被告给予原告生活困难帮助20万元。审理中,因儿子陆x已经成年,原告申请撤回了要求陆x随原告共同生活的诉讼请求。

被告陆x辩称,相识、结婚、生育情况属实。不同意离婚。原告患白血病后,被告一直想着如何帮原告看病,想办法联系第一人民医院给原告做骨髓移植手术。被告尽了努力,没有在原告患病后对原告态度冷漠的情况,也没有放弃为原告治疗。被告出于为了稳定原告病情的考虑对原告把病情说得轻一点,但没有修改化验报告。因家里的积蓄在原告患病后花光了,被告希望社会捐助一点,原告的单位帮助一点,原、被告因此产生了不统一的意见。被告为此曾给韩正市长写信,并跪在社发局求助。被告确实不同意出售一套房屋,但没有叫原告滚出去。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9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1991年3月5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名陆x,婚后夫妻感情尚可。2006年4月,原告被确诊患上急性白血病,此后经常住院治疗,于2009年2月1日进行了骨髓移植手术。在原告完成骨髓移植术出院后回到家中修养时,被告称要将房屋隔开出租,买来新家具导致家中异味强烈,在家中进行局部装修,影响原告休养,原告因此住到娘家至今。此外,原、被告还因经济问题产生分歧,经常争吵。原告要求尽量自行解决医疗费问题,将居住的房屋以大换小或将两套房屋中的一套出售用于治疗还债,而被告则希望社会和原告的单位帮助解决医疗费,还至原告单位的主管部门跪求帮助,不同意出售房屋。

位于本市浦东新区x室的房屋于2003年5月8日登记在原、被告和陆x三人的名下。截止2009年11月30日止,该房屋尚有由原告作为主贷人借款的贷款余额184,620.77元。位于本市浦东新区x室的房屋于2002年11月21日登记在被告和陆x名下。

原告在建设银行的账号为x的账户内原有存款327,985元,因原告患病住院,被告将该款转入建设银行自己名下账号为x的账户内,分别于2006年4月18日取出45,000元、6月6日取出10万元,2007年2月28日转帐支出83,787元、取现10万元。被告自2007年2月28日至4月30日共向其名下的股票资金账户投入资金计272,500元。自2007年7月5日至2009年11月27日,被告共从股票资金账户内取出资金153,000元。截止2010年1月8日,被告的股票资金账户内有股票市值210,630元、资金44,287.43元。此后被告将股票全部抛售,于2010年1月15日取出150,000元、1月18日取出113,518.72元,目前资金账户内剩余资金10元。被告先称股票内的钱是其姐姐和朋友借给被告炒股的,在庭审时又称是其姐姐和朋友委托其炒股的,但未提供任何证据。原告要求对被告在2010年1月取出的263,518.72元按照照顾女方权益和生活困难一方的原则予以分割,并认为被告系恶意转移财产,应少分或不分。

2008年12月底2009年1月初,原告为进行骨髓移植手术,向其舅舅倪x、倪x各借款5万元,向其姨妈倪九妹借款3万元。被告称不知道原告借款之事,称自己向朋友借了49.5万元用于给原告看病,因其父亲生病及还房贷又借了3万元,但没有提供任何证据。原告称不知道被告借款之事。

双方现有牌号为苏x昌河牌小汽车一辆,登记在被告名下。原告称有千足金龙凤手镯一个、千足金手链一根、黄某小手镯一个及金铃一个放在家中的保险箱内,保险箱的密码已被被告换掉。被告称首饰在原告处,保险箱的钥匙每人一把,被告的钥匙掉了。家具家电因被告中途退庭未能进行调查。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出生证、房地产权证、还款对帐单、原告就诊的病史记录、原告的银行存取记录、被告的银行存取记录和股票资金清单、原告借款的借条和借款转帐记录、证人陆x的证词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原、被告因原告身患白血病在经济问题上产生矛盾,被告在原告患病后特别是在进行骨髓移植手术后,未尽所能在生活上和经济上给予原告关心照顾,未能给予原告安心治病养病的生活环境和经济环境,不利于原告的身体康复。被告在原告住回娘家后亦未能做到关心原告,现原告在自身身体健康不佳的情况下仍坚持要求与被告离婚,可见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本院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予以准许。夫妻共同财产根据照顾女方的权益并酌情考虑原告的病情予以判决。因两套房屋均涉及到双方的成年之子陆x,故本案对房屋及因购买房屋产生的贷款余额均不予处理,当事人就房屋及相应的贷款问题应另行解决。被告称其名下股票是借款炒股或他人委托其炒股,但就此未提供任何证据,本院根据现已查明的情况将被告自2010年1月取出的资金263,518.72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如果确实另有其他权利人的,今后可由权利人再行向原、被告主张权利。因被告第二次庭审时中途退庭,致未能确定被告名下的昌河牌汽车的市场价格和其余的夫妻共同财产,故本案对昌河牌汽车及其他夫妻共同财产不予处理,双方可另行解决。原告因病所借13万元系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双方分担并对外承担连带责任。被告称其为原告治病借债数十万元,但未提供任何证据,在本案中不予处理。原告身患白血病,目前病情稳定,原告有医疗保险,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将照顾其作为女方的权益并酌情考虑其患病的因素,且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被告能够给予其经济帮助20万元的能力,故本院对原告关于要求被告支付20万元经济帮助款的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宋x与被告陆x离婚;

二、被告陆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2010年1月从本人名下的股票资金账户内取出的263,518.72元中的16万元给付原告宋x,其余103,518.72元归被告陆x所有;

三、原告宋x向倪根宝所借5万元、向倪龙根所借5万元、向倪九妹所借3万元,均由原告宋x和被告陆x各半承担,并互负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宋x的其余的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7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丁晓华

审判员李桔英

代理审判员钱林森

书记员李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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