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法律常识 >> 知识产权 >> 查看资料

如何办理特殊标志注册申请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作者:admin
如何办理特殊标志注册申请?
根据国务院一九九六年七月发布的《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特殊标志的申请,商标局作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一个职能部门,具体承办特殊标志的申请受理事宜。
(1)特殊标志。
特殊标志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或者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所使用的由文字、图形组成的名称及缩写、徽记、吉祥物等标志。
(2)特殊标志的申请人。
特殊标志的申请人应是举办社会公益活动的组织者,申请人有权利对其使用的名称及缩写、徽记、吉祥物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登记申请。
(3)办理特殊标志的申请申请特殊标志登记,应填写特殊标志登记申请书。申请书包括下列内容和项目:
 a、申请人名称、地址、并加盖申请人章戳;
b:批准机关及批准文号;
c:特殊标志种类(文化、体育、科研或其他)及其设计说明;
d:特殊标志名称(须写全称)、申请保护期间(时间不超过四年,保护期自核准登记之日起计算);
e:该社会公益活动的活动名称、活动期间、活动场所及活动内容;
f:申请保护的商品或服务名称。商品或服务名称一栏可直接填写类别及类名,不必填写组名及具体商品或服务名称;
g:特殊标志图样应当清晰,便于粘贴,用光洁耐用的纸张或用照片代替,图样的长和宽不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厘米;须将一张黑白图样贴于指定格内,另附5张图样;指定颜色的,送着色图样5张,另附黑白稿1张;
h:通过代理人办理的,写明代理人名称及地址,并加盖代理人章戳;
i:交纳规费。
(4)申请特殊标志登记,在呈送特殊标志申请书的同时,还须提交下列文件:
a:国务院批准举办该社会活动的文件或批示;
b:准许他人使用特殊标志的条件及管理办法;
c: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5)已获准登记的特殊标志申请人即成为特殊标志的所有人,特殊标志所有人可以在与其公益活动相关的广告、纪念品及其他物品上使用该标志,并可以许可他人在经核准登记使用该标志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
(6)特殊标志有效期为四年,自核登记之日起计算。特殊标志所有人可以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延期申请,延长的期限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程金霞律师
浙江杭州
南康黄律师
江西赣州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89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