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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专利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作者:admin
关于发布专利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1992年6月26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根据中发〔1990〕1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的精神,对专利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了重新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专利申请人向国家专利局申请专利和办理有关手续,应按规定缴纳费用。
专利收费项目和标准按《专利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
(见附件),以前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的规定一律废止。
二、专利证书附本,补办各种证书、专利登记本、查询已结案案卷、缩微服务、中介服务等收费,由国家专利局按照保本的原则收取,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备案。
三、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专用收费票据。
四、专利收费收入按预算外资金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并按照规定的范围和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本通知自1992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专利收费项目和标准附件:专利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元)一、申请费
(一)发明300
(二)实用新型200
(三)外观设计160二、发明专利维持费
(每年)200三、发明实审费800四、复审费
(一)发明400
(二)实用新型200
(三)外观设计160五、异议费
(一)发明30
(二)实用新型20
(三)外观设计20六、续展费100七、著录事项变更费10八、专利证书费
(一)发明150
(二)实用新型80
(三)外观设计80九、优先权证明费20十、无效宣告请求费
(一)发明450
(二)实用新型300
(三)外观设计250十一、强制许可请求费
(一)发明300
(二)实用新型200十二、强制许可使用裁决请求费100十三、年费
(一)发明第一年400第二年400第三年400第四年600第五年600第六年600第七年800第八年800第九年800第十年1500第十一年1500第十二年1500第十三年3000第十四年3000第十五年3000
(二)实用新型第一年200第二年200第三年200第四年400第五年400第六年600第七年600第八年600
(三)外观设计第一年100第二年100第三年100第四年200第五年200第六年400第七年400第八年400十四、附加费
(一)权利要求附加费从第十一项起每项收费20
(二)说明书附加费说明书加附图超过30页的,从第31页起每页收附加费15说明书加附图超过300页的,从第301页起每页收附加费30十五、变更处分决定恢复手续费
(一)发明一个月内50三个月内100实用新型一个月内30三个月内50十六、印刷费
(一)发明80
(二)实用新型40
(三)外观设计40注一:经发明人申请,对国内职务发明
(单位)和非职务发明
(个人)的收费,可实行部分减缓。
具体减缓幅度为:《专利收费标准》中“申请费”、“发明专利维持费”、“发明实审费”、“复审费”,职务发明按收费标准的百分之五十减缓,非职务发明按收费标准的百分之七十五减缓。
“年费”,专利权人可申请自授予专利权起前三年的减缓,减缓幅度同上。
 注二:外国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缴纳上述各项费用,按缴纳时的汇率折合后,以外币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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