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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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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
一.行政赔偿制度的概述
行政赔偿是国家赔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最初由1954年宪法确立,现行宪法再次规定,1989年《行政诉讼法》有所发展。1994年《国家赔偿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进一步完善。行政赔偿制度的确立与实施将会从很大程序上更有效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政职权。
(一)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与构成要件
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为从法律上判断国家应否承担法律责任提供了最根本的依据与标准,它对于确定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及免责条件、举证责任等都具有重大意义。1994年《国家赔偿法》颁布以前,我国法律界对这一问题一直争论纷纷,分析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意见:
1、过错原则。这种意见认为,判断行政主体的行为是否合法及要不要赔偿,应以该行政主体做出该行为时主观上有无过错为标准。有过错,就要赔偿;无过错,就不赔偿。这种意见考虑了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时主观上的不同状态,区分了合法履行职务与违法侵权两种截然不同的行为,无疑是有意义的,且符合普通群众的心理习惯,容易为人接受。但这种观点实施起来却较困难。因为要认定一个行政机关这样一个组织体有无过错是很困难的,它不象认定一个人有无过错那样容易,这样在实践中可能导致大部分受到侵害的公民事实上得不到赔偿,悖离了过错原则的本意,也不符合国家建立行政赔偿制度的初衷。
2、无过错原则。这种意见主张不论行政机关行为时主观上有无过错,只要结果上给公民造成损害,就要承担赔偿责任。无过错原则的好处在于克服了过错原则要考察机关主观过错的困难,简便易行,也利于受害人取得赔偿。但无过错原则无法区分国家机关的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把赔偿与补偿混为一谈,这是不可取的。
3、违法原则。所谓违法原则,是指行政机关的行为要不要赔偿,以行为是否违反法律为唯一标准。它不细究行政机关主观状态如何,只考察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与法律的规定一致,是否违反了现行法律的规定。这一原则既避免了过错原则操作不易的弊病,又克服了无过错原则赔偿过宽的缺点,具有操作方便、认定精确、易于接受的特点,因而是一个比较合适的原则,为我国颁布的《国家赔偿法》所接受。该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就是对违法原则作为行政赔偿基本归责原则在立法中的明文规定。
因此,无论行政机关在作出职权行为时有无过错,只要其行为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且因此给相对人造成损失,就应承担赔偿责任,而不管其主观上有无过错。受害人也无须证明作出行为的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有故意或过失,只要行政机关无法证明其实施的行为合法就要无条件地予以赔偿。
归责原则虽然是判断责任构成的“最后界点”,但是,单凭归责原则,还是无法合理、全面地判断出行政主体实施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责任的。这就需要有较之于归责原则更加具体和明确的责任构成要件。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的规定,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由行政主体、行政违法行为、损害后果和因果关系四个部分构成。
1、行政主体。所谓行政主体是指执行行政职务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其中“行政机关”包括中央行政机关(如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与地方行政机关(如地方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工作人员”则既包括行政机关中的工作人员,也包括受上述机关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
2、职务违法行为。所谓职务违法行为是指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它是行政赔偿责任中最根本的构成要件。在这个概念中,需要说明的是:(一)什么是违法;(二)什么是“执行职务”。对此,我国国家赔偿法未作规定,理论界认识也不一,但从行政赔偿的立法精神看,“违法”应包括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与规章、地方性法规与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我国承认与参加的国际公约等。“执行职务”的范围应既包括职务行为本身的行为(如工商管理部门违法吊销许可证和执照),亦包括与职务有关连而不可分的行为(如讯问案件时,警察刑讯逼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途中违反交通规则将他人撞伤)。
3、损害后果。确立行政赔偿责任的目的在于对受害人受到的损害进行赔偿。因此,损害的发生是行政赔偿责任产生的前提。损害包括人身损害与财产损害、物质损害与精神损害、直接损害与间接损害。需要指出的是,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损害仅指物质损害与直接损害,而不含精神损害与间接损害。
4、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联接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的纽带,是责任主体对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的基础与前提。如果缺少这种因果关系,则行为人就无义务对损害后果负责。因果关系的苛严程度会直接影响到相对人一方合法权益救济的范围,我国行政赔偿责任构成要件中的的因果关系应采取什么样的因果关系理论上歧见纷纷,但最具代表性的观点是采用直接因果关系,即指行为与结果间存在着逻辑上的直接关系,其中行为并不要求是结果的必然的或根本原因,但应是导致结果发生的一个较近的原因,至于其关联性紧密程度,则完全要依据案情来决定。
(二)、行政赔偿的当事人、范围、方式及程序
1.行政赔偿的当事人。行政赔偿的当事人包括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1)、赔偿请求人,这是指有权要求赔偿的受行政行为侵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2)、赔偿义务机关。这是指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有义务代表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行政主体。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行政主体行使职权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该行政主体为赔偿义务机关。两个以上行政主体共同行使职权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职权的行政主体是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是赔偿义务机关。受行政主体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主体是赔偿义务机关。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主体是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主体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主体是赔偿义务机关。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是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2.行政赔偿的范围及方式
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行政赔偿的范围包括侵犯人身权的违法行政行为和侵犯财产权的违法行政行为两类。其中对人身权的侵犯仅限于公民,侵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政行为目前不承担赔偿责任。
侵犯公民人身权的违法行政行为及赔偿方式。侵犯人身权的行为有五种:(1)违法拘留或者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其赔偿方式为支付赔偿金。
侵犯财产权的违法行政行为及其赔偿方式。这类行为有四种:(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其赔偿方式有以下几种:第一,返还财产;第二,恢复原状;第三,支付赔偿金。
3.行政赔偿程序
1、确认赔偿程序。确认赔偿是指在非复议和诉讼的行政救济中,经有权机关审查认定行政行为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由赔偿义务机关所给的赔偿。我国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因此,确认赔偿是一种不以赔偿请求人提出赔偿请求为前提的赔偿。确认赔偿程序实际上就是非复议和诉讼的行政救济程序。目前,我国国家赔偿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对这种行政救济的程序未作具体规定。
2、请求赔偿程序。请求赔偿是指经赔偿请求人的请求,由赔偿义务机关自行确认所作行政行为构成侵权时而给予的赔偿。其以赔偿请求人提出赔偿请求为前提。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及《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赔偿请求人只请求损害赔偿的,应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该赔偿请求可以在行政侵权被有关机关确认后提出,也可在行政行为是否违法经有关行政救济主体确认之前直接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由赔偿义务机关自行确认所作行政行为是否违法,应否赔偿。赔偿请求人可以只提出一项赔偿请求,也可以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法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复议和诉讼赔偿程序。复议和诉讼赔偿是指经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判决由赔偿义务机关所给予的赔偿。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赔偿请求人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将损害赔偿作为复议和诉讼请求之一提出,由复议机关依法作出决定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请求赔偿,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在这种情况下,赔偿程序就是行政复议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赔偿当事人就是复议当事人和诉讼当事人,赔偿请求人只需递交复议申请书和起诉状而不必递交专门的赔偿请求书。
4、内部追偿程序。这是指有关行政主体责令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造成国家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及其行政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国家赔偿费用的程序。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行政赔偿的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由国家承担。但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政工作人员或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行政机关发现赔偿义务机关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国家赔偿的,或者超出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赔偿的,可以提请本级政府责令赔偿义务机关自行承担部分或全部国家赔偿费用。内部追偿制度,有利于促进赔偿义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增强责任心。二.受害人对哪些损害可以请求行政赔偿?1、对侵犯人身权的行政赔偿
⑴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⑵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⑶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
⑷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残废的。
⑸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2、对侵犯财产权的行政赔偿
⑴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
⑵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
⑶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
⑷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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