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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为何不属于公司的股东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作者:admin
他为何不属于公司的股东 他为何不属于公司的股东
2006年7月8日,郑州市高新区法院审结一起形式上违反公司法,而实质上违反合同法的案件。
  原告程德诉称,2006年2月9日,他在某报上看到被告郑州市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物业公司)的招聘广告后,即来到被告处,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并交纳了两万元“股金”;后发现公司经营存在严重问题,账目混乱,遂提出退股申请未果,便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还所交的“股金”。
  被告物业公司辩称,原告程德与被告签订有入股协议书,交纳两万元股金是事实,但原告莫名其妙地要求退股,其他股东不同意。依据公司法规定,公司依法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原告要求退股,无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请。
  郑州市高新区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物业公司于2005年9月27日注册成立,股东两人。2006年2月9日,被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某报刊登一则招聘启事,原告看到广告后,于2006年2月10日,与被告签订一份入股协议书,约定从2006年2月10日,原告入股两万元,期限三年,原告自入股之日起到被告处上班,共同经营公司。2006年2月13日,原告向被告交款两万元,被告出具收据一份,载明收款事由为合伙入股。
  法院认为,原告程德的两万元款项并非出资,其本人依法也不属于被告物业公司的股东,他们之间的行为只是合同纠纷,且所订协议属于无效合同,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被告因该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原告申请被告返还两万元款项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对被告关于股东不能抽回出资的答辩意见,法院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第5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条、第104条之规定,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程德款项两万元。
  解析
  王东明(郑州市高新区法院法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由此可以看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和运作要求是很严格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具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人除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人外,还包括通过股权转让途径取得股权的新股东以及通过增资扩股而取得股权的新股东。在本案中,被告物业公司与原告签订入股协议书,收取原告款项两万元,本应系增加公司的注册资本。但本案中被告未提供该入股协议书的签订经物业公司股东同意的证据,也未能提供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的相关变更登记手续,故程德并未真正取得物业公司的股东资格。且该入股协议书约定期限为三年,也不符合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规定,该协议因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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