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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工商局不受理我们的申诉?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作者:admin
为什么工商局不受理我们的申诉?  

  西安的王女士2003年6月下旬申诉:她于1998年在西安钟楼某商店购买了一套家具,使用中发现了质量问题,商店每次都及时进行了修理。近来又有了问题,找商店时却没有了。她向陕西省工商局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指挥中心申诉,工作人员十分惋惜的告诉她:事隔五年,早已超过了申诉受理期限,按规定不予受理,并问:当初为什么不申诉呢?她说:当时有了问题一打电话,商店就派人修理,所以就一直没有申诉。她不无遗憾的道了声“再见”。 
     家住西安北郊的一位女士申诉:经某公司一位推销员之手购买了一份产品,并按照公司的销售章程,向10名亲朋好友推介了该产品,当去公司领取承诺的奖金时,公司不践诺,要求12315帮助讨回公道,并查处欺诈消费者的行为。12315工作人员认为,该公司的运作模式涉嫌变相传销,该女士也涉嫌参与了这种违法行为,不能以消费者身份要求保护其权益,并通知相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查处。
     余先生在一家房地产公司购买了五万元的酒店住宿权,公司承诺待酒店开业一年后退回五万元,并付五千元的利息。当时有不少人争相认购,他还参加了酒店开工庆典。但之后就找不到公司的人了,就向12315求助。12315工作人员告诉他:余先生的行为应属于投资,不是为了生活需要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因此12315不予受理,可以以合同违约进行仲裁、诉讼,或者以诈骗向公安机关举报。余先生听后频频点头。
     还有因其他情况被婉拒的申诉。
     我要告诉大家的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受理类似以上的申诉是对的,并要提醒大家,一定要知道如何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自己的权益。这里扼要的提示几点。
 一、时效。
  1、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诉的时效。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规定:“消费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超过一年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2、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效。
  《民法通则》规定:身体受到伤害、商品质量不合格、租金被延付或者拒付、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诉讼,诉讼时效为一年。如果过了五年再来申诉或者诉讼,已经丧失了法律赋予的权利。
  3、“三包”(即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时效。其中有7天、15天、30天、90天几个时效规定,消费者应当熟记。
  <1>商品自购买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者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照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
  <2>商品自销售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注意:退货时机已过。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销售者因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其他型号、规格产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
  <3>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时,由于修理者自身的原因使修理期超过了30日的,由修理者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费用由修理者承担。
 修理者修理的产品要保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
  <4>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时,因生产者未提供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移动电话超过6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
  <5>“三包”有效期:
  α《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除收录机、吸排油烟机主机为半年外,电视机、自行车、录像机、空调等16种商品主机的“三包”期为1年,主要部件分别为1——3年。
  β《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除电池、外接有线耳机分别为6个月、3个月外,主机和其他配件的“三包”期为1年。
  c《固定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除无绳电话充电电池为半年外,整机和功能装置的其他部件的“三包”期为1年。
 二、证据。
  证据就是与所购商品有关的发票、合格证、使用说明书、保修卡、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或销售商的承诺、警示或者安全标识(标志)等。
  消费者认为产品存在缺陷,应当请国家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出具质量检验报告。
  消费者认为由于产品或者服务的缺陷造成了损害,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据。如:造成人身伤害、残疾、死亡的,要提供医疗单位和医生的诊断证明,为治疗所支付费用的单据,以及误工费、生活补助费等证据,安葬死者所支付费用的单据。
 三、应注意的主要事项。
  1、不要超过“三包”期限。尤其是不要超过7天退货的时限。王先生购买了一部某名牌手机,使用三天出现了“死机”现象。销售小姐教他卸下电池,此现象立刻消失。依法操作,果然灵验,就没当回事。谁知到了第8天“那烦人的事又出现了”,他再次向销售小姐反映,被告知“是正常现象,机子好着哩!”到了第10天,第三次“死机”,此时王先生对该手机彻底失望了,提出退机。但销售小姐却以超过7天为由拒绝了。王先生向12315申诉,12315工作人员调查,销售小姐陈述7天以内未接到任何不正常的反映,王先生亦拿不出相关的证据,所以只好换机。换机后1天,那部机子的问题又在该机重现。王先生即刻到12315申诉。由于证据确凿,销售商虽有争辩,也只好按照规定退机。
  2、不要贪图便宜。购买的“处理品”出现质量问题,不能按照“三包”规定处理,12315不予受理相关的申诉。假如因购买的“处理品”造成人身伤害,销售者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消费者应经过诉讼保护自己的权利。
  3、消费者不要私下交易。由于消费者不具备销售主体资格,所以不属于工商行政管理的对象,12315自然不受理类似的申诉。如果因私下交易的商品造成了人身伤害又协商解决不了的,只有到人民法院去打官司。
  4、一定要索要发票。发票等同于消费者与经营者进行商品交易的合同,并且是有关经营者实施了销售行为和销售相关商品的直接证据。因此,该发票一定要载明销售商的名称以及销售人员的姓名,商品的品牌、型号、规格、价款等,还需正规的税务发票。
  5、不要擅自拆动商品。商品如果出现质量缺陷,要证明属于制造或者设计方面的问题,就要保持出现质量缺陷的原状。有的消费者自以为懂得相关的知识就动手“修理”,不仅把“聋子”治成了“哑巴”,而且因此无法证明销售商或者生产者的责任,失去了求偿的权利和机会。
  6、不要超过申诉时效。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同时效内,消费者享受不同的权利。首先,自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之日起7天、15天以内,是维权最关键的两个时限;其次,在“三包”的有效期内实行免费修理,消费者朋友一定要充分地掌握这些规定,切莫要丧失维护自己权利的良机。
  7、申诉要求要合情、合理、合法。有一个消费者买了套西服,穿了将近一周,感到款式、颜色均不合意,要求换另一种品牌,销售商拒绝,到12315申诉,也未受理。道理很简单,其一,不属于质量问题,其二已经穿过了。服装一旦被某人穿过,且不说是否有磨损等使之变为旧服装,仅就保护他人的健康而言,重新出售也是很不合适的。所以,这个要求既不合情理,又不合法。消费者维护自己的权益是天经地义的,提出的申诉请求一定要在情理之中,更要在法理之内。
  8、必须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关于“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规定。通俗的讲,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目的和结果是否营利,是区别是否消费者身份的根本条件。象前述购买了五万元的酒店住宿权、涉嫌非法传销的行为,其目的不是为了生活消费,申诉人的身份不是消费者,申诉当然不会被受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有一条特别的规定,就是“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这是因为,农民的生产消费与消费者的生活消费有很多相同之处,尤其是农业生产与农民的生活消费有直接的密不可分的关系,农业生产是农民生活的最基本的来源和保障。所以,农民如果购买了假冒伪劣种子、化肥、农药、农业机械等生产资料,即可以消费者的身份向农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政府职能部门申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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