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资格 经济适用房骗购难入罪?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作者:admin
诈骗罪的犯罪对象一般是指金钱、贵重物品等动产,实践中诈骗不动产的情形极为少见。理论界对不动产能否成为诈骗罪犯罪对象也存在争议。这是由不动产所具有的不可转移性以及严格的登记公示制度决定的。它往往不能像普通动产那样,可以被犯罪分子进行物理转移或携以潜逃,因而更多情况下属于一般违法侵占行为。
从法律层面来讲,骗购经济适用房行为难以定罪,也与目前的政策法规设置有关系。《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的个人,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追回已购住房或者由购买人按市场价补足购房款,并可提请所在单位对申请人进行行政处分。也就是说,有关法规已预先为骗购行为设置好一定的补救性或回护性措施。在此情况下,如再行追究骗购者的刑事法律责任,恐有悖于法治原则,更何况刑法中本无与之完全“正相对应”的处罚条款。因此,若将经济适用房骗购现象径行纳入刑事诈骗犯罪的范畴,不仅于法无据,也难免有“泛刑化”的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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