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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金融案件审判 保障国家金融安全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作者:admin
    记者:金融是国民经济的核心。自1997年11月召开第一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后,中央又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这期间,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中央的部署,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在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方面都提供了哪些司法保障?采取了什么部署和措施?
  李国光:整顿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保障金融安全,不仅是当前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方面,也是人民法院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重要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做出涉及金融案件审理工作方面的安排和通知,全国法院积极发挥审判和执行职能作用,依法及时审理和执行了大量金融纠纷案件,迄今为止,全国法院依法及时审结破坏金融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案件达7152件,挽回国家经济损失达94147万元。
  1998年至2001年,全国各级法院共审结金融纠纷案件207万余件,标的总金额达10092亿多元。其中,受理借款合同纠纷200多万件,审结202万件,结案标的数额9620亿多元;受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7715件,审结7835件,结案标的数额62亿多元;受理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12706件,审结12786件,结案标的数额15亿多元;受理信托合同纠纷906件,审结882件,结案标的数额9亿多元;受理股票、债券、票据纠纷30564件,审结30526件,结案标的数额384亿多元。1998年至2001年,全国各级法院共执行各类金融纠纷案件149万余件,执结标的金额达3692亿多元。同时,最高人民法院还制定和颁布关于金融案件审理和执行方面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文件共29件。
  记者:人民法院在依法保障金融机构债权,包括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顺利清收债权、国有金融债权、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等方面都做了哪些工作?
  李国光:为了减少和处置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确保国有商业银行的竞争实力和兑付能力,中央和国务院决定组建的四家资产管理公司,自1999年下半年开始对口收购、管理、处置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并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供求形成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诉讼主体及其变更、诉讼保全的担保、债权转让的通知、以及诉讼时效的中断等问题,均作出明确规定。同时,为减轻国有资产管理公司涉诉过程中的费用负担,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案件缴纳诉讼费用的通知》,明确规定凡属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处置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提起诉讼的案件的受理费、申请执行费和申请保全费,均减半交纳。
  针对金融案件审理过程中普遍存在的通过诉讼方式逃债和消债现象,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经济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意见》中强调:在审理金融纠纷案件中,坚决依法制止那些企图通过诉讼逃债、消债等规避法律的行为,对弄虚作假、乘机逃废债务的,要追究当事人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针对包括国有大中型企业在内的一些企业破产行为中所普遍存在“假破产、真逃债”现象,前不久发出《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和改制案件中切实防止债务人逃废债务的紧急通知》。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即将发布的《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破产程序的各个环节做出更加具体和明确的规定。
  记者:人民法院就金融机构的一些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是如何进行制裁和整顿规范的?
  李国光:首先,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确定的“谁主管、谁整顿,谁批准、谁负责,谁用钱、谁还债,谁担保、谁负相应责任”的整顿原则,作出:对于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而设立的非法金融机构,以及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非法金融活动引起的纠纷,原则上就当由主管部门处理,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其次,针对不少“两会一部”即农村合作基金会、乡镇企业基金会和供销社股金服务部因管理失控、非法经营、无法兑现而引发的金融恐慌、挤兑等危及社会稳定的问题,最高法院下发了《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合作基金会的经济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通知》,确立了积极维护稳定和保障对外债权回收两项基本原则。
  第三,鉴于一些金融机构违规经营行为而引发的存单纠纷案件,已占全国法院审结的金融纠纷案件30%,严肃处理违法拆借等行为,消除全国近300亿元存单所存在的纠纷隐患,最高法院制定了《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确立了拆借中的损失适用过错与损失相一致的归责原则,体现了民商审判关注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的大局观。
  记者:金融证券市场的稳定运行和健康发展,直接关系到金融秩序和社会政治的稳定。当前一些证券机构和上市公司操纵股价、内幕交易、虚假陈述等违法行为,已经构成我国证券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的严重隐患法院对这类案件将如何进行审理?有些什么规定?
  李国光:几年来,全国法院审理了大量证券民事合同纠纷案件,诸如公司股票债券交易纠纷、国债交易纠纷、企业债券发行纠纷、证券代销和包销协议纠纷、证券回购合同纠纷、上市公司收购纠纷等等。同时,相应制定了《关于如何确定证券回购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等一系列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文件,从实体和程序上确保司法公正,保障了证券交易的安全进行。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在认真调查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经过慎重研究,决定有条件地逐步受理证券市场民事侵权纠纷,并发布了《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将受理的证券民事侵权纠纷案件类型、必要的前置程序、管辖法院、诉讼时效和诉讼形式等作了明确规定,为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这类案件提供了重要的指导和依据。待市场条件和法律条件进一步成熟后,最高人民法院将通知全国法院无保留地依法受理和审理各类证券市场民事侵权纠纷案件。
  记者:积极配合金融清理整顿工作、推进金融体制改革,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工作。在这方面,全国各级法院是如何做的?
  李国光:针对党中央和国务院作出清理整顿信托投资公司的重大决策,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六次发出紧急通知,对有关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行重组、决定撤销或者关闭的信托投资公司的经济纠纷案件,在受理、审理、执行等方面作出相应安排。
  对于国务院先后关闭若干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并指定一些金融机构对被关闭单位的债权债务进行托管的部署,最高人民法院及时发出有关通知,要求各级法院对所涉被依法关闭、撤销金融机构的纠纷“未起诉的不再受理;已受理的,中止诉讼;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中止执行。”
  记者:在今后的金融案件审判和执行实践中,人民法院都有些什么具体措施和打算,来继续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障国家金融安全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李国光:我们初步有一个工作思路。即:第一要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和执行的调研工作。尤其是加强对证券侵权纠纷、金融电子化服务、金融高科技违规违法等新型案件的研究,依照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相关司法解释,确保金融案件审理和执行的公正与高效;第二要进一步提高金融纠纷案件的审理和执行效率。做到及时立案、及时送达、及时审理、及时判决、及时执行,在诉讼环节上最大限度地减少金融企业的损耗,减轻金融企业的诉累”;第三要继续深化对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活动的司法参与。加大对非法金融活动和金融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制裁力度,依法审理好贷款、集资、票据、信用证、信用卡、有价证券、保险合同方面的诈骗案件,从严处罚洗钱案件,严厉打击伪造、贩运货币,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逃汇套汇等犯罪活动;第四要进一步加强与金融机构的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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