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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案件适用缓刑的完善

发布日期:2009-04-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人们在享受在经济发展带来实惠的同时,也遭受到它引起的副作用,即:贫富悬殊、投机取巧及就业压力等一系列情况导致人们的心里失去了平衡从而走上犯罪的道路,再加上近期的经济危机,导致大批工厂、企业倒闭,由此使大量人员失业,使犯罪率不降反升。在这种情况下是采用高压政策严惩犯罪分子还是采用缓和的人道的法律政策去让犯罪人有改过自新的机会呢?学者的观点不一,但随着人们的人权意识的提高和国家的人权事业的进一步发展,我国各地法院在实践中对犯罪分子适用实体刑严惩犯罪分子的做法呈大幅度下降的趋势,同时各地法院对一些社会危害性不大的刑事案件的被告人适用缓刑的做法被广泛采用。在适用缓刑的同时,也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如相同案件在不同法院、不同审判员有不同判决,甚至截然不同。为了兼顾法律的权威性和人权事业的同步发展以及司法工作者能正确适用法律处理相关刑事案件的缓刑处理,我们有必要完善刑事案件适用缓刑存在的问题。

  一、刑事案件适用缓刑存在的问题

  1、认为所有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都适用缓刑,毫无限制的扩大缓刑适用的范围。

  2、认为犯有数罪的不适用缓刑。理由是犯有数罪的犯罪分子的社会危害性大。

  3、认为故意犯罪不可以适用缓刑。理由是故意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大。

  4、实质条件的评价方法单一。

  5、对哪些轻微刑事案件可以适用缓刑相关部门没有颁布指导性的司法解释。

  二、适用缓刑的法理依据和社会意义

  缓刑是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间内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刑事制度。作为一种刑罚执行思想,缓刑应该说是与主张目的刑、教育刑的刑法新派学者的观点相一致。缓刑最早产生于英国,由该国法官希尔(Hill)首创,但作为一种刑罚执行制度,它是起源于1870年美国波士顿的缓刑法。正确缓刑适用,具有重要的意义,即可以促进犯罪分子的教育改造工作,实现刑罚目的;可以使“少捕”的刑事政策得到贯彻执行,实现刑罚的社会化;可以促使犯罪分子改过自新、预防犯罪分子重新犯罪;可以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安定等。

  三、我国刑事案件适用缓刑的历史演变

  1952年4月21日,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在我国刑事立法上首次规定了缓刑制度。根据此条例规定,宣告缓刑只适用于贪污犯罪,以后才逐渐推广适用于其他犯罪,且在审判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1979年7月1日,我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缓刑制度予以确认。现行刑法第72条至77条进一步调整了适用缓刑的条件,确立了缓刑期间应当遵守的事项,进一步明确了公安机关的考察职能,完善了撤销缓刑的条件,从而更加全面地体现了我国缓刑制度的特色。

  四、刑事案件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

  根据我国刑法第72和74条的规定适用缓刑的条件有:

  (1)刑度条件,也可称之为缓刑的对象或前提条件,是指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实质条件是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3)评价的依据是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

  (4)禁止条件是累犯不适用缓刑。

  五、对刑事案件适用缓刑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

  1、不是所有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都能适用缓刑,这只是适用缓刑的刑度条件、前提条件,是可以适用缓刑的对象,也就是说只有这些对象有适用缓刑的可能,没有这前提条件就没有适用缓刑的余地,但不等于说有这种情况的犯罪分子一定要适用缓刑。是否适用缓刑关键是要看犯罪分子是否符合适用缓刑的实质条件即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和没有禁止条件。

  2、犯有数罪也可以适用缓刑,不是犯有数罪的就说明他的社会危害性就大,就不能适用缓刑。事实上,只要符合适用缓刑的刑度条件、实质条件和禁止条件就能适用缓刑。我们适用缓刑来处理刑事案件,首先要考虑犯罪分子的刑度条件,然后在此前提下再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综合衡量犯罪分子适用缓刑是否会再危害社会来确定对犯罪分子是否适用缓刑。

  3、故意犯罪也可以适用缓刑。故意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不一定比过失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恶劣,从我国刑法分则对有关犯罪行为的具体处罚规定就可以证实这点,如有很多过失犯罪的刑度比故意犯罪的刑度高得多,同样也有很多故意犯罪的刑度是限制在有期徒刑3年以下的。

  4、实质条件的评价方法不能单一。我们法院工作者要综合犯罪分子作案的动机、目的、手段等来认定他的犯罪情节的轻重和综合犯罪分子各种悔罪的表现来认定犯罪分子的悔罪表现的真实性、诚恳度。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并参考犯罪分子的个人习惯、成长环境、家庭情况及周围群众的评价等来认定对犯罪分子适用缓刑是否不再危害社会。

  六、对可以适用缓刑的案件种类进行归纳

  综上所述,下列案件在一般情况下只要符合缓刑的刑度条件、禁止条件就可以适用缓刑:

  1、过失犯、中止犯、自首、立功及因防卫过当、紧急避险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构成的犯罪。因为这些人的主观恶性较小,一般再犯的可能性不大,他们多是因为一念之差走上犯罪道路,犯罪后一般都能悔改,对于这样的人适用缓刑有利他们真正的改正错误,改造自己,进而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2、因邻里、家庭等民事纠纷诱发的刑事案件。因起因特殊、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特殊,适用缓刑更有利于双方当事人今后和睦相处、团结生产的大好局面的形成,社会也才会和谐发展。

  3、涉及经济赔偿的轻微刑事案件。假如被告人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的,对被告人判处缓刑,能实现案结事了,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这也是购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

  4、未成年人犯的轻微刑事案件。对于这类人犯的罪如果犯罪分子没有前科、不是惯犯、在共同犯罪中不是主犯、能认罪及有悔罪表现一般适用缓刑。

  5、交通肇事罪。这类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较少,在主观上都是出于过失而导致犯罪结果的发生。如果对被告人判处缓刑更有利于赔偿被害人的经济赔偿和更快的恢复被破坏的社会秩序。

  6、轻微盗窃财产的刑事案件。如果这类犯罪人既属于初犯、偶犯、从犯,又能积极退赔财产和缴纳罚金,一般可以适用缓刑。这样有利于他们今后的改造。

  缓刑的适用就像一把双刃剑,缓刑的正确适用有利于犯罪分子的良好改造、社会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发展;缓刑的正确适用也有利于刑罚的一般预防目的和特殊预防目的真正实现!相反,滥用、错用缓刑也会带来一系列副作用,如给犯罪分子一种错误的认识,只要有钱就不会坐牢,会摆平一切,社会上没有真正的正义,他可能会更加变本加厉地去犯罪,同时也会让那些没有钱去主动交罚金的或去请名律师来为自己辩护的犯罪分子感到绝望,认为法律的不公。正因为正确适用缓刑有如此大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因此我们审判人员在适用缓刑时一定要正确理解和把握适用缓刑的条件和可适用缓刑的刑事案件种类。

  【作者简介】

  彭丁聪,云南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现在湖南省郴州市汝城县人民法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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