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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宇建筑集团不服山东省东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案

发布日期:2009-04-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摘要】
 
原告:山东金宇建筑集团;被告:山东省东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孙家岭。
 
2006年8月23日7时许,原为山东金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职工的孙家岭在工作过程中突发疾病,被送往医院救治,诊断为脑出血破入脑室、脑疝。当日医院进行了手术治疗,次日凌晨2点40分孙家岭停止呼吸,血压降低,主要靠呼吸机控制呼吸,升压药维持血压。8月24日18点,其家属向医院提出拒绝治疗申请书和自动出院申请书,放弃了对病人的治疗,病人于25日凌晨死亡。随后,医院出具诊断证明,处理意见为“抢救无效死亡”。
 
2006年10月10日死者孙家岭家属向东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于12月31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死者孙家岭的死亡视同工伤。山东金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将东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告上了法庭。
 
【裁判】
 
12月13日,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维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终审判决。
 
【法理分析】
 
分析该案件的焦点在于何为工伤、工伤的认定标准为何,以及拒绝治疗对工伤认定的影响力何在,故分析本案需要梳理如下线索:
 
前提认定: 工伤的概念和类型。
 
所谓工伤,又称为职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其构成要件包括时间要件(在工作时间及其前后,还包括上下班途中)、地点要件(在工作场所内)、原因要件(因履行工作职责或者与工作存在原因上的相关性)和性质要件(多为事故性伤害)。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种类型: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的工作受到事故伤害、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患职业病、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及法定的其他情形。
 
标准认定:工伤的认定标准。
 
除了根据工伤的构成要件以及法规列举的类型来判断工伤外,《工伤保险条例》还规定了视同工伤以及不得认定工伤的情形。
 
视同工伤的情形包括: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不得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包括: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醉酒导致伤亡的;自残或者自杀的。
 
在判断是否构成工伤时要结合以上情形综合考虑,在本案中,死者孙家岭在工作过程中突发疾病,被送往医院救助后,于次日停止呼吸,在其家属放弃治疗后于25日凌晨死亡,医院出具诊断证明,处理意见为“抢救无效死亡”。因而其符合可以认定为工伤的第一种情形,构成工伤。
 
最后,拒绝治疗的影响力。
 
在本案中,出现了死者家属拒绝治疗的细节,这是否可以构成认定工伤的阻碍因素。经法院审理查明,所谓的决绝治疗决定书实质上是医院出具的格式合同,其并不能证明当时患者的真实病情状态,在患者已经停止呼吸,仅靠呼吸机来维持生命的情况下,放弃治疗实属无奈之举,这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因而是允许的。此外医院出具的诊断书也表明孙家岭系抢救无效死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认定为工伤的情形的。故此处的拒绝治疗并不影响工伤的认定。
 
【法律风险提示及防范】工伤案件的频发,导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关于工伤认定和赔偿问题的纠纷日益升级,二者在保护自身利益的过程中需要注意如下事项:
 
1.从劳动者的角度看,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要注意自身安全的保护,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落实工伤保险问题,以分散工伤风险。在发生工伤事故时,劳动者除了要注意保存其与用人单位间劳动关系的证据如工资卡等外,还要注意搜集证明工伤的相关证据如病历卡等。
2.从用人单位的角度看,要切实履行好为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的职责,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保证公司必要的安全措施,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对于可能患职业病的职业,用人单位还需注意合理安排工作时间,提供相应的防范器具,最大程度地保证劳动者的生命安全与健康,减少和避免职业病危害。
 
【相关法律法规集成】
 
《工伤保险条例》
 
第14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15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
 
第16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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