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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思想教育的新思路、新对策

发布日期:2009-04-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马建文——广东警官学院教授、双博士。研究方向:警察法学等。张未东——广东警官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治安学等。

  本论文为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2006年度规划项目成果,项目批准号为06JA710004.

  「内容提要」改革开放以来,严峻的治安形势直接影响到狱内,导致服刑人员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服刑人员认罪服法的意识淡化,对改造有抵触情绪;普遍缺乏悔改意念,负罪感淡化;拉帮结伙,挑衅监规;人生观错位,政治观偏激者增多;恶习的深度感染严重,主观恶性增强;由原来的“一面手”变为“多面手”,道德观念进一步衰退,再社会化过程倍加困难。与此同时,在对服刑人员思想教育的难度加大、关押危险性增强的情况下,一些监狱对服刑人员的思想教育工作由重点变为“弱点”,由核心地位渐趋边缘化。在新时期,监狱必须坚持以改造人为宗旨的正确的法治理念,必须坚持正确的刑罚观,强化服刑人员的思想教育改造。

  「关键词」社会主义法治 刑罚 强化 服刑人员 思想教育

  改革开放以来,严峻的治安形势直接影响到狱内,导致服刑人员的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在对服刑人员思想教育的难度加大、关押的危险性增强的情况下,一些监狱对服刑人员的思想教育工作由重点变为“弱点”,由核心地位渐趋边缘化。改革开放初,为了人权斗争的需要,对服刑人员进行思想教育问题的研究尽力避其“改造性”,强调其“矫治性”,对社会主义刑罚核心工作的研究亦变得小心翼翼。1994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随着《监狱法》的颁布实施,我国监狱工作翻开了新的一页,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狱政制度建设进入了新的历史性阶段。从整体而言,全国监狱状况良好,行刑正常,狱情稳定。但是,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相继出现,而且有些问题表现突出。近年来,对此问题进行呐喊的声音较多来自于基层第一线,来自于实际工作者。其中既有监狱长也有普通管教警察,其声之切,其情之真,其感之深,非他人所类。一些学者也走向监所,关注服刑人员的教育问题。但总体来看,研究还远不够深入,在一些罪犯教育学教材、专著中,虽然也涉及到对服刑人员进行思想教育的问题,但大都内容陈旧,千篇一律,或寥寥数语,一笔带过。一些较有新意的论文大都是基层执法者从工作的角度提出建议、展开讨论或反映问题。学术界的研究则大都是从狱政管理的平台或刑罚执行学的思路来寻求切入,缺乏深层次的理论思考。融法学、教育学、哲学、心理学等多学科背景于一炉,特别是从社会主义法治视域来研究这一问题的著述,尚不多见。

  一、当前服刑人员教育改造存在的主要问题

  首先是改造难度大,关押危险性增强。各种大要案的首犯、主犯以及一些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在被关押的同时,也把社会上的作案手段带进了狱内。这些服刑人员在作案时间上具有突发性,事先不易掌握和预防。有些狱内服刑人员的脱逃手段多,甚至存在内外串通勾结、互为掩护、强行冲监等现象,影响了监狱管理秩序。其次,某些服刑人员认罪服法的意识淡化,对改造有抵触情绪,表现为缺乏悔罪感、负罪感,人生观错位、政治观偏激,拉帮结伙,重狱内生活质量、轻己身思想改造等。服刑人员存在的这些反改造情况为当前我国服刑人员教育改造这项系统工程的完善提出了一个现实命题:随着犯罪形势和犯罪结构的变化,如何深化教育改造工作,提高改造质量,最终使服刑人员在刑满释放以后能顺利回归社会并成为守法公民。

  犯罪,固然有其复杂的主客观因素,但根本而言是受犯罪人世界观支配的结果。服刑人员进入监狱之后,虽然人身被监禁、自由受到限制,但犯罪思想并未因此改变,也不可能自行消失。因此,对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主要还是思想领域的改造。世界观得到了良性转化,其他问题就会迎刃而解。改革开放以来,虽然现实情况发生了诸多变化,但思想教育的重要性并未削弱。在加强对服刑人员文化、技术教育的同时,仍应坚持以思想教育为核心,并应吸收和借鉴国外一些有益的做法和较为成功的经验。只有这样,才能提高改造质量。刑罚具有限制、消灭犯罪人再犯罪条件的功能、改造犯罪人的功能、感化犯罪人的功能、安抚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功能、威慑功能、教育功能等。上述刑罚功能的有机结合,通过监禁和教育对社会产生影响力,使刑罚成为有效的社会防卫手段。

  二、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坚持对服刑人员思想教育在刑罚中的核心地位

  建国以来,我国通过法律、法规、规章等方式,以教育为本的精神,规定了对服刑人员的思想教育制度。1954年政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是新中国第一部比较系统的监狱(劳改)工作法规,它在总则中明确规定对服刑人员“所施行的劳动改造,应当贯彻惩罚管制与思想改造相结合,劳动生产与政治教育相结合的方针。”它把思想教育与劳动改造合并专章,规定了相关的内容。这表明最初的监狱制度已经把服刑人员教育,特别是思想教育置于相当的高度。1982年公安部公布的《劳动改造管教队工作细则》(试行),在总则中明确规定改造服刑人员“必须贯彻执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劳动改造与思想教育相结合的政策”,“劳改队必须结合生产劳动,有计划地对服刑人员进行思想教育工作”,并规定了其他相关的具体措施。1982年公安部又颁行了《监狱、劳改队管教工作细则》,将“结合劳动生产,有效地实施政治思想教育和文化技术教育”作为监狱、劳改队管教工作的具体任务之一。其中单列思想教育一章,规定了对服刑人员思想教育的任务,教育原则和方法。服刑人员教育的内容分政治思想教育、文化知识教育和生产技术教育三项,并单独对入监、出监教育做了特别规定。1994年,我国第一部《监狱法总则》规定“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监狱对罪犯应当依法监管,根据改造服刑人员的需要,组织罪犯从事生产劳动,对罪犯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监狱法》以专章规定了“对罪犯的思想教育”,规定作为改造手段的服刑人员教育活动主要包括三项内容:思想品德教育,包括法制、道德、形势、政策、前途等内容的教育;文化知识教育,包括扫盲教育、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等;职业技术教育,包括适应监狱组织的劳动生产需要的岗位技能教育和适应出狱后就业谋生的技能教育等。

  我国《监狱法》不仅在服刑人员能否改造这一命题上反映服刑人员能够改造的观点,而且明确改造服刑人员是监狱的基本职能,监狱工作应以改造服刑人员为宗旨。《监狱法》第1条规定:“为了正确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惩罚与改造”是法律对监狱工作的具体要求,也即规定监狱基本职能。根据《监狱法》,改造服刑人员是监狱工作的宗旨。《监狱法》第3条规定:“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服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从“惩罚和改造相结合”与“改造罪犯成为守法公民”的关系看,前者强调监狱两项基本职能的有机统一,是监狱工作的基础内容,而“改造罪犯成为守法公民”表明监狱工作在两项基本职能结合的基础上发展方向的侧重,是监狱工作的重点内容和根本宗旨。史殿国等:“论监狱工作方针的科学内涵”,载《中国监狱学》1997年第6期。 《监狱法》第4条规定:“监狱对罪犯应当依法监管,根据改造罪犯的需要,组织罪犯从事生产劳动,对罪犯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即劳动、教育只能用于改造服刑人员,不能用于惩罚服刑人员。

  对服刑人员进行思想教育,是我国服刑人员教育的首要任务。重新犯罪率是衡量一个国家改造服刑人员成效的重要标尺之一,重新犯罪包括狱内重新犯罪和刑释后重新犯罪。根据调查,重新犯罪的情况有以下10种:(1) 改造程度差的高于改造表现好的;(2)没有学会劳动技能的高于学有一技之长的;(3)无生活出路的高于安置落实的;(4)无人帮教的高于帮教落实的;(5)无家小的高于有家小的;(6)服刑期短的高于服刑期长的;(7)盗窃、诈骗犯高于其他刑事犯;(8)农村高于城镇;(9)少年犯高于成年犯;(10)改造秩序乱的单位高于改造秩序稳定的单位。《劳改劳教工作的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1988年版,第371-375页。 因此,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主要是思想领域、精神世界的改造。首先要从服刑人员世界观的转变入手,服刑人员世界观得到良性转化,其他问题就会迎刃而解。

  就整个刑事司法活动而言,刑罚的执行、对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是最重要的阶段。因为如果没有对服刑人员的成功教育改造,刑事司法活动也就失去了其最重要的意义,预防犯罪、减少犯罪的理想追求就会落空。因此,对服刑人员的思想教育,对于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建设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一)强化思想教育在改造服刑人员中的核心地位

  犯罪人之所以犯罪,固然有复杂的主客观原因,但从根本上讲是受服刑人员世界观支配的结果。他们被监禁以后,人身自由可以受到限制,但犯罪思想并未因此改变,也不能自行消失。因此,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主要还是意识形态领域的斗争,是思想领域精神世界的改造。世界观得到良性转化,其他问题就会迎刃而解。以思想教育为核心就是把思想教育放在服刑人员教育工作中的首位,通过思想教育来消除服刑人员的犯罪思想,转变服刑人员错误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使服刑人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进而从本质上改造服刑人员。

  当前思想教育改造工作在整个监管改造工作中处于一个相对的弱势状态。主要反映在:1.机构设置不健全,人员配备不到位,教育改造工作缺乏组织保障。教育改造工作机构的四级网络(局、监狱、监区、分监区)出现残缺不全的状况,教育改造部门层层削减,力量不足。不少监狱关押服刑人员2000人以上,但监狱教育科仅有3人,难以全面落实日常的政治文化技术教育、个别教育、文艺体育、小报宣传、社会帮教等大量工作。2.教育时间无保障。据对盗窃犯的同类调查统计,899名表示接受教育的课时在每月5小时以下,占被调查的80.7%。3.考核硬度不够,奖惩力度不大。许多监狱干警孳生了功利主义的心态,“搞生产,有实惠;抓安全,有名气;重教育,一场空”。近年来,一部分从事教育改造的干警或转岗,或调离,流失严重。服刑人员接受教育改造的积极性减退。目前,对服刑人员的思想教育,偏重于“宣传”教育,特别是形势、政策、前途教育,更有大道理、泛目标、远前程的倾向。集体宣讲是常见的教育形式,而“宣讲”过后,犯人个人对教育内容的理解及联系实际的思考,却经常成为教育的空白,难以实现对犯人的引导作用。对犯人的法制和道德教育,突出强调禁止性或限制性行为规范,而轻视指导性行为规范的教育。这种教育的后果是,可能使犯人在“不知所措”时,又触犯了“禁令”,这是由“监狱人”过渡到“社会人”的沮丧。对服刑人员思想教育的形式,存在重视集体教育,忽略个别教育;重视教育形式的意义和影响,而忽略教育内容的针对性;教育者“一厢情愿”地“灌输”式教育,忽略了犯人对接受教育的兴趣和能力;注重对思想教育实施情况的考察,却缺乏对教育效果的个别考察等方面的问题,从而引起或助长了思想教育中的形式主义,缺乏具体的行为指导意义。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其基点自然是对罪犯及其犯罪本质的认识,但由于“左”的路线的遗害,在人文、社会学科领域内普遍存在着“泛政治化”的倾向。这种泛政治化的结果,就是抹杀或模糊了各个领域学科包括监狱工作的个性和规律,致使罪犯对当前的思想道德教育产生“假、大、空”的感觉。乔野生主编:《论上海监狱工作》(第3集),学林出版社2004年版,第207-212页。 另一方面,以“课堂化”为主进行灌输式知识传授的形式,不能包括教育改造工作丰富的内涵和大有拓展余地的广阔外延。大课教育一般内容空洞、教条,不解决实际问题。被教育对象存在较大的差异,文化程度、兴趣需求、认知能力各不相同,“一刀切”自然受益者不多。乔野生主编:《论上海监狱工作》(第3集),学林出版社2004年版,第215-216页。

  (二)强化服刑人员的道德意识

  不同类型服刑人员的犯罪思想各有特点。例如财产型服刑人员是把掠取财物放在首位,认为:“有利就图,有便宜就要占”,“能偷不愉,等于白丢”。性犯罪者将玩弄女性视为人生的最大乐趣,一切以“我”为中心,多强调自己的享受、自己的幸福,全然不顾及社会和他人的权利,认为,人生在世就要及时行乐,“不玩不乐,等于白活”。暴力性服刑人员把私利报复看作是人生的根本,他们除了极端个人主义的享乐思想外,最突出的就是“哥儿们义气”的封建行帮思想和逞强称霸的亡命之徒观。这些人认为,社会上人与人之间生来就是“弱肉强食”,为了自己的兽欲和私愤,会杀人、放火、残害别人。上述这些服刑人员如果不从根本上改造其唯我主义思想,就很难达到重新做人的目标。有的服刑人员虽然几经改造,甚至“三进宫”、“四进宫”,对判刑蹲监狱已无耻辱感,犯不像犯,囚不像囚,身份颠倒,其最为根本的还是思想问题。因此,在改造中切实加强思想教育是改造服刑人员的根本措施。

  一段时期以来,我国监狱思想教育同服刑人员身心特点相脱节,丧失了其应有的针对性和现实性,暴露出与社会发展要求相脱离的时代局限性。在德育的价值取向上,往往强调社会主义、集体主义的价值观,而对其应有的层次性、差异性、多样性认识不够,导致服刑人员感到脱离实际,枯燥乏味,难以恪守那些未经其思考和内化的道德理念并践履这些道德准则。

  (三)提高思想教育的有效性

  一个人的道德状况对于其行为具有重大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把道德看做是社会和心理监督的工具,这些工具可防止导致违法行为的因果链条的发展。不仅如此,变形的道德本身还可能成为产生违法行为倾向的原因。「苏联」B·H·库德里亚夫采夫著:《违法行为的原因》,韦政强译,群众出版社1982年版,第213页。

  服刑人员多数知识贫乏,道德伦丧,藐视法纪。不良的环境教育是他们违法犯罪的客观原因。教育科学和心理学揭示:遗传、环境和教育是影响个体发展的三个主要因素。把监狱办成思想教育服刑人员的学校,是我国现时建立法制社会、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三、探索思想教育的新方法

  (一)情景感染法唤回良知

  荀子说:“君子生非异也,善假于物也。”善于发明与使用工具就是方法的实际运用。

  2005年,辽宁凌源监狱分局在所属武所监狱近万名服刑人员中开展了撰写《忏悔录》活动,收到服刑人员《忏悔录》9863篇。经过分监区、监区、监狱、分局四个层次的《忏悔录》演讲评选,最后由分局评选出200篇编入《忏悔录》文集,发至服刑人员手中,组织学习,相互借鉴共勉。通过撰写和层层的演讲、评讲活动,押犯的认罪服法率由2004年的78%提高到95%,活动后直接或间接撤诉的犯人有16人。个别申诉的犯人,也从活动中吸取了教训,表示要正确对待犯罪,遵守监内纪律,决不给政府找麻烦。活动中以写改造计划或改造决心书等形式表示积极改造的犯人达9 800多名,占押犯的98%以上。凌源第一监狱服刑人员孙强以《噩梦醒来是无尽的忏悔》为题揭露了自己人监后有罪不认,无理缠诉,吵监闹狱的不良行为,表示通过活动才真正认识到由于自己的犯罪给受害人及亲人所造成的无法挽回的伤害,决心在忏悔中走向新生。从2006年起,凌源分局决定在全局开展“罪犯·忏悔日”主题教育活动,每季度一次。在2006年3月5日首次“3.5忏悔日”活动中,所属五所监狱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号召全体犯人结合学雷锋活动,采取忏悔演讲、忏悔签名、忏悔宣誓等多种形式,引起了监内的强烈反响,犯人们积极踊跃参加,先后有103名服刑人上台进行忏悔演讲,演讲中有的面向被害人忏悔罪恶、悔恨交加;有的面对年迈的父母忏悔当初逆言而行、声泪俱下。凌源四监狱服刑人韩伟成,捕前在辽宁省彰武县交警大队工作,因伤害、包庇、容留妇女卖淫、敲诈罪被彰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该犯在忏悔演讲时,当其历数自己一桩桩犯罪行径,不仅使自己走向犯罪,还因纵容妻子开酒店,容留妇女卖淫,也被判刑入狱的后果时,泣不成声,引起全场服刑人的沉思,哽咽声连成一片,有的以泪洗面。活动中犯人主动上交忏悔感言5890条,上交仟悔广播稿件、监狱报稿件累计876篇,做好人好事达16872件,捐款、捐物折合人民币三万余元。大大促进了服刑人员的思想转化,自觉改造的积极性空前高涨,监管改造秩序有了明显好转。杨玉林:“恢复性司法在改造罪犯中的应用”,载《中国监狱学刊》2006年第3期,第112页。

  对服刑人员思想教育的方式方法有多种多样,有个别教育法、情景感染法、现身说法法、亲属规劝法、受害者谅解法、反思法等,既有传统的也有当代的。无论择取那一种方法,都要因人、因时、因地而异,墨守成规必事与愿违。关键是能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之以法,促其思想转化。提高思想教育的针对性必须抓住改造服刑人员“犯罪思想”这个方向,确立“破立结合”机制。山东第三监狱:“思想教育必须以'破立结合'为机制”,载《中国监狱学刊》1997年第4期。  教育内容要实,增强思想教育的说服力。在认罪服法教育中,要确保服刑人员的控告、申诉权,要下大力气对服刑人员进行诚信道德观教育,要增加思想教育的吸引力,变单向输入型的教育为双向交流型教育,引导服刑人员自我反思、自我评价、自我说服,要变说教式教育为寓理于事的教育,增加教育的可接受性。在对服刑人员进行思想教育时,除了针对各类服刑人员的普遍特征外,还可以根据各自的犯罪原因、危害以及其心理结构等个性特征,进行各种针对性的教育。可以采取课堂式的教育形式,而且还可以在纪律约束上进行矫正、养成教育;在环境氛围上进行熏陶、感染教育等。要准确地抓住各种类型服刑人员的犯罪成因这个根本,挖根掘底地铲除其思想根源,达到根本改造服刑人员的目的。如对盗窃犯,主要矫治其“利己欲”和“贪物欲”,消除他们追求资产阶级吃、喝、玩、乐的腐朽思想,把矫正的重点放在改变其懒、谗、散、食四个字上,对暴力性犯罪则着重在其“五观”不正、“三观”不清的问题上下功夫。(五观:即人生观、道德观、法制观、是非观、荣辱观;三观:即贪图享乐幸福现、江湖义气亡命称霸的英雄视、无政府主义自由观)这样就避免了过去的“一锅煮”、“一勺烩”的弊病。当前,要精心部署,强有力组织对各类服刑人员的“八荣八耻”教育。要立足于正面的教育,但教育并不是万能的,对于那些拒绝接受教育的反改造的顽固分子,法律也必将显示出它的威力。对服刑人员的思想教育应放弃强制性“灌输”的原则。思想的转化是以内驱力为前提的,没有受教育者的主观认同,就不能真实地实现教育的目的。因此,对服刑人员的思想教育应注重教育者,特别是监狱干警与作为被教育者的服刑人员之间的交流和沟通,切忌形式主义的照本宣科。监狱干警应抓住犯人普遍感兴趣的社会热点、焦点问题,可以要求服刑人员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了解相关信息,组织他们集体学习或者小组讨论,让服刑人员能够自由发表个人的看法和观点,以理服人。服刑人员思想转化具有一定的规律,一般而言是由强制性到自觉性、由知罪到悔罪、思想转化与学习文化知识互为促进,育人者与被育人者要协调一致等。对服刑人员进行思想教育可以端正服刑人员的政治态度,能够促使服刑人员认罪服法,有利于培育服刑人员的优良品德,激发服刑人员的改造动力。思想教育是法律赋予我国监狱的一项重要职能,是国家对改造服刑人员工作的基本政策要求,也是我国监狱改造服刑人员工作的鲜明特色。在新的历史时期,继续发扬这一传统优势,不断加强并改进思想教育,强化思想教育在改造服刑人员中的核心地位,对提高改造质量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行刑教育的针对性与社会性并举

  服刑人员入监时间先后不一,出狱的迟早不一,刑期轻重长短不一,文化结构层次不一,犯罪类型和主从不一,恶习深浅和认罪悔罪态度不一,因此,编排班级困难,教育方法特殊,必须制订一套适合对服刑人员的周密、严谨、科学的思想教育规划和思想教育大纲。在教学体制上,可按照服刑人员的刑期长短,入监到出监的整个改造过程,规定与其刑期相适应的教育层次。主要分三个阶段进行,即入监思想教育、系统的思想教育和出监教育。监狱应设置入监队,集中对服刑人员人进行入监思想教育。将个人经历、家庭环境、文化程度、性格特点、犯罪原因、类型及作案过程、刑期及认罪态度等详细调查,逐人建卡立档,然后进行入监思想教育。教育内容以法制教育,特别是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教育为主,包括劳改工作方针、政策、监规纪律、犯人守则、行为规范、环境规范、认罪悔罪、交待余罪等项内容。对重大案犯、累惯犯、团伙犯和特殊案件的案犯,还应进行重点教育和专题教育,时间一般为3个月左右。中期要针对服刑人员心理特征进行系统的思想教育。要依照“三分”工作的要求,按犯罪类型分别编队关押。档卡随人转到中队,然后以文化层次、刑期长短和入监先后顺序分别编班和晋级。出监教育以党和国家有关对刑满释放人员的方针政策及时事政策教育为主,同时结合每个服刑人员改造期间的表现,研究其出监后的心理,分别类型,采取有针对性的强化性思想教育。建立服刑人员心灵深处的道德法庭,从而增强其自身抵制引诱、腐蚀、毒化的能力。一般罪犯都有逆反心理,排斥正面教育,要摧毁他们的反动思想和剥削阶级意识,必须强调教育的进攻性。只有积极主动的说理教育,才能迫使罪犯从思想上缴械就范。

  (三)建立出监教育机构是重要一环

  服刑人员能否成功回归社会不再重蹈覆辙,不单纯取决于服刑人员个人的努力,而且还需要监狱和其他社会有关机构及人员的工作。对于服刑人员而言,如何度过监禁的过程对刑满释放之后的走向非常重要。在美国,多数州的监狱都对服刑人员采用了教育释放制度。这一制度多适用于接近释放的服刑人员,允许他们白天到监狱外面学习,晚上回到监狱。美国还建立了社区释放前中心。社区释放前中心是在社区设立的由官方决定即将出狱的服刑人员居住的场所,犯人白天在社区工作或学习,晚上回到中心来居住。郭建安著:《联合国监狱管理规范概述》,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75-177页。

  加强出监教育,是罪犯改造中的重要一环。强化出监教育,开展有针对性的思想教育,对服刑人员监管改造成果的巩固,调整好服刑人员的出监心理,顺利地实现和社会的接轨,降低重新犯罪率,具有重要意义。出监前,由于离走出狱门的时间越来越近,罪犯的思想由服刑中间的相对稳定而变得动荡不安,思想顾虑较多,压力较大,情绪不稳定、易冲动等。刑释人员如果感到被社会遗弃,就会产生自暴自弃的思想,沉沦或对社会实施更为疯狂的报复。通过针对性地教育,通过个别思想工作,使犯人放下包袱,正确对待家庭,正确对待社会。服刑人员经过服刑改造,大部分思想上均发生较大的转化。但是,有些服刑人员没有认真接受改造,犯罪思想不但没有得到转化,反而更加根深蒂固,恶习依旧。少数服刑人员临近出监就淡化了身份,说话气也粗了,嗓门也大了,动辄顶撞队长。有的则逃避劳动,还有的作风散漫,不按时起床,不参加学习,不搞个人卫生。由于监狱特殊环境的影响,出监人员的心理长期以来处于不同程度的拘禁性焦虑或抑郁状态,虽然临近出监,但这种心理定势在短时间内难以调整过来,仍然会出现不同程度的情绪不稳定性,而这种消极的个性特征或心态的存在不利于出监人员释放以后在社会上的人际交往与就业谋生,这些矛盾心理日益聚积在心头,逐渐形成一种心理压力,造成一定程度的恐惧和忧虑,如不及时排除,势必影响服刑人员的后期改造,妨碍他们回归社会后的生活,甚至会由此而导致一些重新犯罪的发生。兰洁主编:《监狱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21-223页。

  目前在监狱系统只有部分比较大的监狱有出监队,集中进行出监教育,大多数监狱都没有设立出监队,由于犯人出监的时间不集中,陆陆续续,三三两两,大队忙于其他事务,对犯人出监前的教育不重视,出监教育处于分散进行的状态。加强出监教育,是服刑人员改造中的重要一环。设立出监队,集中进行出监教育,是出监教育质量的保证。出监人员人较多的单位应设立出监大队,月出监人员较少的单位,也应设立出监中队配备专职干警三人以上,而且干警素质应比较高,有较丰富的个别教育经验。出监教育的时间为二个月,各押犯单位应将两个月内出监的服刑人员移交给出监队管理,在移交中,同时将副档移交,并书面介绍服刑人员的改造表现,以便出监队全面掌握服刑人员情况,加强教育的针对性。出监教育的内容包括法律、形势政策前途等方面。一方面组织罪犯学习实行经济体制改单以来党和国家现行的经济政策,特别是工商企业管理方面的政策和农村经济政策,另一方面宣传我党的“给出路”政策,犯人出监后,一切公民权利得到恢复,政府会按法律规定安置其生活,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可就业门路很多,不用为生计犯愁,教育犯人去掉自卑感,满怀信心开始新生活。要使罪犯认识到这样一条道理:出狱后遵纪守法,勤劳肯干,你就会有光明的前途,争取光明前途需要付出艰苦的努力,社会重新承认你也需要一个过程,要有毅力和耐心,不能遇到困难和挫折就灰心丧气。

  要帮助出监人员解决心理障碍,教会他们自我调适、解除心理压力的方法。首先,要通过各种渠道尽快熟悉所回归社区的情况,设计回归社会的步骤,通过会见、通信,尽早消除与家人、亲友的感情隔阂。树立自强、自尊、自信心理,完善回归社会的情感准备,消除情感障碍。另外,要正确对待社会评价,克服自卑感,强化自我控制力的培养。据调查,出监后一年内是刑释人中重新违法犯罪的“危险期”和“高峰期”,因此,在改造后期要着重强化服刑人员的自我控制能力,提高明辨是非的能力。关于出监教育的方法可以采用集体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以个别教育为主;集体教育以集中上课为主,由干警亲自授课,主要解决罪犯中共性的问题。个别教育主要针对犯人特殊的思想问题,进行个别帮助、辅导、疏导,使其在出监前去掉思想疙瘩,消除顾虑。这里特别需要强调的是,为了使犯人的思想问题在出监前得到解决,个别教育必须及早进行。犯人一到出监队,干警应立即找其谈话,了解掌握他们的活思想,对症下药进行帮助。对疑难问题可采用干警共同“会诊”,以找出解决问题的良方。在监内教育的基础上,可以请犯人家乡所在地的政府领导、街道和村委会干部来狱做报告,宣传社会形势和党的政策,给犯人吃“定心丸”。还可以请先期出狱并在社会上做出一定成绩的刑释人员来监现身说法,使他们看到光明和希望,找到学习的榜样。为了使要出监的罪犯心理状态轻松一些,对他们的管理可适当放宽,可采取半天劳动,半天学习的方法。劳动不再是顶岗顶位的劳动,可从事搞卫生等零星劳动,晚上时间可让犯人自由活动,看看电视或组织一些文化娱乐活动,使他们的心情逐渐轻松开朗起来,怀着较好的心绪离狱返乡。王明迪主编:《罪犯教育概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25-134页。

  (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出监教育

  服刑人员被关押监狱隔离社会后存在监狱化可能,即适应羁押严格监管生活,而不适应自由生活;存在社会化滞后可能,不了解社会发展变化情况,对社会的看法停留在入狱前的水平。服刑人员监狱化的形成和社会化的滞后,都可能导致服刑人员出狱后再次入狱。为避免服刑人员监狱化并促进服刑人员社会化,社会应帮助服刑人员。

  由于我国监狱布局的特殊状况,众多的监狱警察长期工作和生活在远离城市、交通不便、信息闭塞的监狱,其思想观念和知识信息的发展都大受阻碍。监狱超负荷关押以及服刑人员构成情况日趋复杂,在“关得下,跑不了”的“高压”下,监狱警察不得不把主要精力用于对服刑人员的管理和控制。社会教育机构在监狱内开展教学活动,是社会教育资源为服刑人员服务的一种积极方式,这不仅是社会资源的整合,更是社会实现自身目标的途径。要组织社会各界参与监狱工作,可以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比如,借助能够参与监狱改造工作的民间机构,如“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或者成立专门的民间机构,组织社会热心监狱帮助事业的各界人士参与监狱工作;或者是在现有的监狱“警民联防”组织的基础上,成立组织服刑人员帮教的专门机构。

  我国监狱法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生活、就业、救济和禁止对刑满释放人员的歧视等都有明确的规定。按照《监狱法》的规定:“罪犯服刑期满,监狱应当按期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书”。“罪犯释放后,公安机关凭释放证明书办理户籍登记”。“对刑满释放人员,当地人民政府帮助其安置生活。刑满释放人员丧失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和基本生活来源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救济”。“刑满释放人员依法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服刑人员出狱之后,在生活和社交方面会有不适应社会环境的感觉,监狱当局和有关的官方和非官方机构应当在这方面向他们提供辅导与帮助。通过生活辅导,帮助刑满释放的囚犯制定生活计划,提高生活能力,提升生活水平。有些国家在社会福利机构中设立家庭工作部,帮助囚犯回到社会中的家庭,给予生活辅导。

  防止服刑人员监狱化,一方面应排除监狱内存在的各种促进监狱化的因素,另一方面尤其要设法维持服刑人员与社会环境的联系,并通过社会文化的改革来消除不利于服刑人员回归社会的因素。服刑人员出狱后,要遇到各种各样的困难,如求学、找工作、找对象、处理家庭问题等,但最突出的是适应社会问题。如果出狱人适应不良,就会处处碰壁,产生紧张和不安,与社会格格不入,在一定诱因下,就可能重新犯罪,前功尽弃。如果社会对出狱人采取一些保护措施,动员社会力量,进行社会帮教,多渠道多层次地帮助出狱人就业,对确实困难的人员给予经济帮助,帮助接受符合社会要求的道德规范,就可以使大多数服刑人员渡过出狱后的不适应期,实现成功回归社会。袁登明:《行刑社会化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0-43页。

摘自《法治论坛》第13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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