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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老年人再婚的婚姻自主权

发布日期:2009-04-29    作者:陈剑峰律师
赵金生诉赵小平赡养费纠纷案
                         (浅析老年人再婚的婚姻自主权)

文/北京陈剑峰律师
案情简介:
    赵金生老人七十多岁,2001年3月老伴胡翠花病故。赵老一人单独居住,没有生活来源,全靠儿子赵小平每月给付赡养费维持生活。2003年5月,赵老经人介绍与邻村一位60多岁的丧偶老太太相识,两人情投意合,于2003年7月登记结婚。儿子赵小平坚决反对老人再婚,并说再婚后就不再支付赡养费。果然,赵老再婚后儿子便不再给付赡养费了。2003年9月,赵老向法院起诉要求儿子支付赡养费。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赵老一位70多岁的老人,生理和心理上日趋衰竭,不应再婚,即使再婚,也应由自己解决生活问题,儿子赵小平可以不再支付赡养费。
  第二种意见认为,赵老有婚姻自主权,再婚后,儿子赵小平仍应继续给付赡养费。
案件评析:
  保障丧偶父母的再婚自由权。结婚自由权包括再婚自由的内容。丧偶老年人晚年生活在物质上有不利影响,而且在精神上带来巨大的创伤。当老年人少了伴侣,没有了说知心话的人,没有了精神支柱,会严重影响老年人的情绪和健康。丧偶老人普遍孤独、寂寞,更容易身心受到伤害,老年人不仅需要在精神上的安慰而且更加需要有和谐、幸福、美满的家庭。老伴去世后,纵然有子女对丧偶后的父或母亲表现应有的尊敬、体贴,但老伴之间的特殊感情是子女们的感情所无法替代的。随着家庭结构趋向小型化,家庭功能也逐渐发生改变,老年人不愿再把希望完全寄托在儿女身上,而逐渐希望依靠老伴互相防老。丧偶老年人重建家庭,不仅会给他们晚年生活带来积极的影响,而且可排解孤独和寂寞、愈合心理创伤,即便如此,我国老年人再婚仍然存在着种种障碍,有来自自身观念的和心理的,有来自社会舆论的,还有来自子女干涉的。对此,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以此来保障老年人的婚姻自主权。
关于赡养问题,现实生活中有的子女以父母亲再婚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对此,《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老人的婚姻自主权受法律的保护。老人再婚,组成新家庭,但与子女的血缘关系仍然存在,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并不由此而消除。
    由此可知,在本案中,赵金生老人再婚受法律保护,赵老再婚后,儿子赵小平仍应继续给付赡养费。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北京市泰福律师事务所陈剑峰律师简介:中共党员,1996年起从事律师工作,至今已有13年的律师执业经验,现为北京市泰福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擅长劳动争议纠纷(其中工伤赔偿尤为擅长)、婚姻继承纠纷、房产纠纷和刑事辩护。曾分别被评为北京市法律援助优秀律师和北京市丰台区法律援助优秀律师。多次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的盛情邀请,做客直播间,为全国听众解答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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