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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无效婚姻的几种处理情况

发布日期:2009-04-29    作者:陈剑峰律师
王春玲诉邓建军无效婚姻的婚姻家庭纠纷案
                              (浅析无效婚姻的几种处理情况)

                           文/北京陈剑峰律师
案情简介:
  1983年1月,18岁的王春玲与21岁的邓建军举行了婚礼但未进行结婚登记,婚后一直未有生育。2003年8月,王春玲起诉要求离婚。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春玲与邓建军在“结婚”时均未达到法定婚龄,以后又一直未进行结婚登记,应按无效婚姻处理,解除其非法同居关系。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春玲与邓建军为事实婚姻关系,应按正常离婚程序处理。
案件评析:
  对于一方或双方未达法定婚龄而成立的婚姻,无论登记与否,均是违法行为,构成无效婚姻,处理时分几种情况:
  1、取得结婚证时未达法定婚龄,但在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颁行时已达法定婚龄,因婚姻障碍已排除,承认其婚姻有效。
  2、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颁布后,一方或双方未达法定婚龄骗取结婚证的,由婚姻登记机关收回结婚证,宣布该项婚姻无效。
  3、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4、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后,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同居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5、在1994年2月《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之后,未达法定婚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就本案来说,王春玲与邓建军于1983年1月举行婚礼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结婚二十年未有生育。2003年8月,王春玲起诉离婚,应按事实婚姻关系对待。笔者因此同意第二种意见。


北京市泰福律师事务所陈剑峰律师简介:中共党员,1996年起从事律师工作,至今已有13年的律师执业经验,现为北京市泰福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擅长劳动争议纠纷(其中工伤赔偿尤为擅长)、婚姻继承纠纷、房产纠纷和刑事辩护。曾分别被评为北京市法律援助优秀律师和北京市丰台区法律援助优秀律师。多次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的盛情邀请,做客直播间,为全国听众解答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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