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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公司合谋骗取陕西精密法人股5010万股一审宣判

发布日期:2009-04-30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外地公司采用虚构事实、提供虚假文件和资产审计报告等方式骗取陕西精密合金股份有限公司国有法人股5010万股(总价值9869.7万元)一案昨在西安市中级法院一审宣判,5名被告分别以合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受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陕西精密合金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精密股份公司)被宣判无罪。
        被告单位精密股份公司是西安市一家上市公司,被告人张华曾担任深圳尊荣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和珠海天华集团公司副总经理等职务;被告人葛意生为精密股份公司总经理;被告人徐伟曾任珠海天华集团公司董事长、精密股份公司总经理等职;被告人罗江曾任深圳尊荣集团董事长、深圳天华董事长;被告人姜学君(女)为精密股份公司财务部长、总会计师。
        公诉人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以上各被告的罪名和犯罪事实为:
        1.合同诈骗罪:1998年8月,珠海天华,深圳天华,被告人张华、葛意生、罗江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提供虚假收购文件和虚假资产审计报告等方式,与陕西省国资局签订《股权转让协议》,骗取精密股份公司国有法人股5010万股,总价值9869.7万元。
        2.欺诈发行股票罪:被告单位精密股份公司,被告人张华、葛意生、姜学君为达到增资配股的目的,采取伪造销售合同、虚填出库单、伪造收款凭证等方法虚增销售业绩,虚构利润1亿元。并以此编制了财务报告及配股说明书向社会公众公告,获取募集资金2.2512亿元。
        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1998年11月,为造业绩和减少造假成本,精密股份公司,被告人张华、葛意生、姜学君通过他人购买进项增值税发票209份,税额30865132.44元,全部抵扣。
        4.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2000年,被告单位精密股份公司,被告人徐伟、姜学君为达到增资配股的目的,先后同多家公司签订虚假销售合同和委托理财协议,制作财务会计报告,编制虚假年报提供给股东和公众,被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作为★★ST处理。2006年11月被终止上市。
        5.挪用资金罪:2000年3月,被告人张华、葛意生、姜学君擅自挪用精密股份公司资金1600余万元,给张华的深圳君可度公司认购精密配股余股,获利770余万元私分。被告人徐伟挪用精密股份公司资金1706万元给他人进行营利性活动。
        6.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1999年5月,被告人张华、葛意生在精密股份公司向北京恒德方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投资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对方好处60万元据为己有。
        西安中院经审理认为,珠海天华、深圳天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采取虚构公司实力,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等多种欺骗手段,骗取陕西省政府和国资局的信任,非法取得精密股份公司的控股权,并利用该公司大量非法融资,进而占有精密股份公司的巨额资金,其行为不仅侵犯了公司财产所有权,而且扰乱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和国家的合同管理制度,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张华系深圳天华直接主管人员,罗江、葛意生、徐伟、姜学君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构成合同诈骗罪。
        而深圳天华、珠海天华的行为为单位犯罪。
        张华、葛意生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据此,法院作出如下判决:一、精密股份公司无罪;二、张华犯合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和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合并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三、葛意生犯合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和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执行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50万元;四、徐伟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0万元;五、罗江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20万元;六、姜学君犯合同诈骗罪和职务侵占罪执行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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