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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诉彭某和胡某诈骗案

发布日期:2009-05-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摘要】公诉机关: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某和胡某

被告人彭某、胡某在网上认识后,于2007年3月至4月间,预谋利用彭某住房拆迁之机假结婚来多骗取拆迁分配住房及拆迁过渡补贴。后胡某将自己的照片和身份证复印件提供给彭某,彭某即拿到成都市九眼桥找人做了一套假结婚证交给街道办,彭某当时许诺事成后给胡某1.5万至2万元的酬金。后来彭某告诉胡某事没办成,并将照片和身份证复印件退给胡某,也未支付报酬。同年4月,彭某通过伪造的与胡某的结婚证复印件,与街道办签订了征地住房拆迁过渡协议书,其中包括胡某拆迁安置房面积35平方米,并先后领取了胡某的拆迁过渡补贴款共计7800元。

案发后,彭某已退还全部赃款,并重新签订了征地住房拆迁过渡协议书。

【裁判】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彭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被告人胡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法理分析】

分析该案件首先需要厘清以下概念:

1、共同犯罪: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有以下几个特征:一是犯罪主体必须是在二人以上,且自然人主体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二是犯罪客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即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是指向同一的目标彼此联系,互相配合,结成一个有机的犯罪行为整体;三是犯罪主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2、主犯与从犯: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包括以下两种情况: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和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它包括两种情况: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和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3、从轻处罚和减轻处罚:从轻处罚是在一个量刑或者处罚幅度内,从低线处罚,但总体来说还是在该幅度内;减轻处罚则指在本来应当使用的量刑(处罚)幅度以下,减轻适用新的比较轻的量刑幅度。一般认为,从轻处罚具体适用的方法是先抛开从轻处罚的情节,综合考虑案情,作出拟刑事处罚,然后在拟处罚的幅度基础上根据从轻情节,作出比拟处罚幅度低的刑事处罚。

4、犯罪既遂与未遂:犯罪的既遂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齐备了刑法分则对某一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共同犯罪中,只要一方构成既遂,即使另一方未实施具体的犯罪行为,依然认定为既遂。

具体到本案的实际来看,需要把握如下界定:

首先,行为性质的认定:是否构成诈骗?

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所谓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其犯罪构成方面,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客观要件: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主体要件: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具体到本案中,彭某、胡某在农村拆迁征地过程中,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国家拆迁安置房、款的目的,客观上采用办假结婚证虚构事实的方法,欺骗拆迁部门,骗取国家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

其次,彭某和胡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二者何人是主犯,何人是从犯?

依据构成共同犯罪的有关认定标准,彭某和胡某主观上都具有利用彭某住房拆迁之机假结婚来多骗取拆迁分配住房及拆迁过渡补的非法目的,客观上双方共同实施了办理假结婚证并提交给街道办的诈骗行为,因而构成共同犯罪。在这起共同犯罪中,彭某亲自实施办理假结婚证并提交给街道办的行为,因而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胡某只负责将自己的照片和身份证复印件提供给彭某,因而起次要作用,是从犯。

再次,共同犯罪中犯罪形态的界定:既遂还是未遂?

诈骗罪既遂的标准是实施了有关的犯罪行为并且事实上取得了公私财务,本案中,彭某通过伪造的与胡某的结婚证复印件,与街道办已经签订了征地住房拆迁过渡协议书,其中包括胡某拆迁安置房面积35平方米,并先后领取了胡某的拆迁过渡补贴款共计7800元,因而构成既遂。虽然胡某未取得任何财物,但是这并不影响既遂的认定。

最后,具体的量刑选择及是否存在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

《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有关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2千元至4千元”、“3万元至5万元”的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个人诈骗“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上海市属于经济发达地区,以最高数4千和5万为准,本案诈骗数额中,过渡补贴款为7800元,房产35平方米,以均价1万计算,二者合计尚不足5万,因而属于“数额较大”,结合《刑法》第266条,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即彭某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彭某认罪态度好,已退还赃款,有悔罪表现,具有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因而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对于胡某,因为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并且未实际取得财物,因而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法律风险提示及防范】

过渡补贴和住房拆迁本是政府为了补偿征地给住户带来的损失而采取的措施,其所依据的是被征地户主的真实情况,但是在实行补偿的过程中存在着许多利用虚假证明骗取征地补偿的情况,严重影响了征地工作的开展以及国家的公共财产权,故需要注意如下几点:

1、首先,被征收土地的户主及其家属应当遵循公共利益、互相体谅的原则,真实上报房屋、土地情况以及家庭状况等征地补偿的考量因素,不要弄虚作假,更不能够借此非法占有国家和他人的财产。

2、其次,对于施行征地补偿具体程序的行政机关而言,对于被征地居民的真实情况的调查是必要且重要的,同时对于上交的文件应当进行必要的真实性核查,不得容许纵容和包庇虚假的行为发生。

3、最后,对于其他居民而言,如果发现领取虚假补偿或者多领取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有关征地部门,这种集体的利益观是很重要的。

【相关法律法规集成】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266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2千元至4千元”、“3万元至5万元”的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个人诈骗“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单位实施诈骗,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参照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数额,确定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条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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