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赔偿限额中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次序问题的批复--(2008)民一他字第25号

发布日期:2009-05-10    作者:李英俊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赔偿限额中
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次序问题的批复
 
2008)民一他字第25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8)皖民一他字第0019号《关于财保六安市分公司与李福国、卢士平、张东泽、六安市正宏糖果厂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所造成的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
精神损害赔偿与物质损害赔偿在强制责任保险限额中的赔偿次序,请求权人有权选择。请求权人选择优先赔偿精神损害,对物质损害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
 
此复
 
00八年十月十六日
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
中国成都蜀汉路346号法典律师大楼(四川省高级法院斜对面)
Mobile13980790988(四川成都李英俊律师) Tel02865850088
QQ610122990   E-maillawyerliyingjun@126.com
//www.86028lawyer.cn
汽车及交通事故专版//lawyerliyingjun.blog.tianya.cn
公司股权/合同法/债权债务/法律顾问//lawyerliyingjun.blog.bokee.net
房地产法律事务专版//blog.focus.cn/~lawyerlyj
劳动法律及工伤专版//lawyer028.blog.bokee.net
知识产权/商标/专利/著作权专版//blog.sina.com.cn/lawyersc
婚姻家庭继承抚养专版//blog.scol.com.cn/lawyerlyj
李英俊律师新浪博客//blog.sina.com.cn/lawyerliyingjun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毕丽荣律师
广东广州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谭海波律师
广东东莞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郝廷玉律师
河北石家庄
王皓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李晓航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8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