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越:律师团追讨中华文物兔首,胜算几何?
发布日期:2009-05-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法国巴黎的一家法院将于本月23日紧急审理中国律师刘洋和另外80名律师组成的“追索圆明园流失文物律师团”以“欧洲保护中华艺术联合会”的名义提交的禁止圆明园流失文物鼠首和兔首铜像拍卖的请求。根据法国法律,在不禁止拍卖便会影响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申请“禁止令”,使拍卖活动依法停止。
笔者认为,中国律师团此次追讨中国文物的活动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中国流失海外的文物不计其数,其中不少是国宝级的。之前,中国人只能眼睁睁地看着自己的国宝在海外被不断地拍卖,收藏,再拍卖。当然,我们可以谴责那些拍卖行、那些收藏家无耻,因为他们全然不顾全体中国人民的感情和尊严。不过,谴责归谴责,由于那时中国人无力购买这些文物,加之文物保护的国际法格局根本上不利于发展中国家,所以中国政府对于不断在海外易手的中国国宝也没有办法,甚至官方也懒得去国际上发表谴责文物买卖的声明了,尽管在国内,买卖国家级文物是非法的。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的腰包鼓起来了,就从海外拍卖行回购不少了的文物。不过,流失海外的国宝数以万计,要全部购回这些文物,那可不是一笔一般的开支。再说,那些文物本来就是属于中国的,中国人凭什么要掏钱才能找回来呢?难道不能通过法律手段把国宝要回来吗?因此,这次律师行动本身就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可是,律师团为何要以一家欧洲协会的名义而不以中国政府的名义追讨文物呢?律师团此次行动的胜算有多大?
要回答以上问题,就必须梳理一下有关文物保护的国际法与各国国内法的基本规定。
在过去一个世纪,保护文物(cultural relics;Kulturgüter)的特别国际法也得到了发展。文物保护的规范主要体现在国际条约法中,但同时也体现在国际习惯法中。国际文物法与其他国际法领域相比之所以发展十分缓慢,其原因还不仅仅在于国家强调其主权。缺少根本性的共识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因。
迄今为止,尽管有不少的文物保护保护国际条约或者条约草案,但由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所持的根本立场不同,因此还没有形成像WTO那样影响巨大的国际法准则。不同国家的文物保护制度之间存在不协调与矛盾现象,在这种现象的背后隐藏着不同的价值取向和各自的利益。“民族主义思想”认为,在文物的国际保护上应当首先强调国家对文物的管辖与处置权,因为文物对于维护国民对历史、文化甚至政治的认同感都具有重要意义。而“国际主义者”则强调,要尽最大努力维护好文物并尽可能使更多的人有获得文物的机会。这种根本性的分歧导致文物保护的国际实体法迄今尚未有效形成。
因此,中国律师团要在法国讨回文物,必须依靠法国的国内法以及国际冲突法(国际私法)规范。
各国国内法的有关规定主要集中在文物的善意取得、通过出口限制、刑法或者公法保护文物等,以维护国家的公共利益。
对跨国的合法的或者非法的文物交易而言,这些冲突法规范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对文物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有时具有决定作用。所以,国内的文物保护规定与国际法的规定还有待协调。
就此次中国律师团追讨圆明园文物行动而言,由于法国地方法院只能依据法国的文物保护法受理本案,因此律师团必须找一个合格的申请人。这个合格的申请人就是“欧洲保护中华艺术联合会”。
那么,中国律师团为何不可以在中国政府的授权之下,直接以中国政府的名义主张这些圆明园文物归还中国呢?这必须从欧洲国家对文物的规定说起。
在欧盟范围内,迄今也没能就文物的定义达成完全一致。换句话说,对于什么是文物,各成员国法律有不同的规定。最为重要的是,欧盟国家并不禁止国家博物馆或者私人收藏家持有来自国外的文物,即使这文物是中国人的国宝,要是这文物是法国人自己的国宝,那情况就截然相反了。这就是人家的强盗逻辑。所以,律师团不能简单地以中国政府的名义把文物要回来。
那么,此次律师团的胜算到底有多大呢?我看很玄乎。关键是看法国的法官如何认识圆明园文物对中国的意义了。
本来,根据国际法上的国家领土主权原则,国家所享有的对文物的主权是没有争议的。因此,国家有权就文物的买卖以及进出口颁布法规。国家可以规定文物的所有权人有义务保护文物,也可以自行采取保护措施。同样,国家也可以将位于其境内的文物收归国有,即使文物的所有权人为外国人。
但问题是,这些圆明园文物现在不在中国而在法国私人收藏家手中,中国法院即使依据中国的文物保护法宣布将这些文物收归国有也无济于事。因此,此时法国的法官才是决定这些文物命运的人。
对那些具有维持对民族认同感作用的文物归属而言,国家的规定面临两个特殊问题:一是文物归属国家的标准;二是对非法或者合法出口的国家文物的返还请求权问题。而如何适用国内的文物法之下则有不同的方法,即冲突法规则。首先可以以文物的制造地国家为准,即制造地国家享有文物主权。此外,也可以考虑以文化产品的著作权人的国籍为准。最后,如果某个文物对维持民族认同感具有特殊意义,有关国家也可以主张权利,而不考虑该文物的制造地或者著作权人的国籍。由于标准与方法的不同,所以在规定文物的国家归属上可能存在冲突。所以关键看法国法官怎么解读了。
说到这里本来就应当打住,不过又节外生枝一个故事:文物持有人皮埃尔·贝杰建议中国人,与其被这两个兽首激怒,不如多关心人权问题。他说:“我愿意送这两个中国兽首给中国,如果他们也愿意承认人权”。他把归还文物与中国人权挂钩,这个是什么逻辑呢?八国联军抢夺圆明园文物的时候尊重了中国的主权和人权吗?不愿意归还也就罢了,又把中国人权洗刷一回,这法国人什么心态呢?就算是咱们的人权有问题,难道这个是归还的前提条件吗?
中国的法律人,赶紧行动吧。
[本文在写作时参照了魏智通主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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