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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通缉令:这样“追凶”可以吗

发布日期:2009-06-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前不久,发生在广西的女大学生遭遇“网络通缉令”“通缉”的事件广受关注,联想到之前的“铜须门事件”、“虐猫事件”、“偷车嫌疑人事件”等,它们的共同特点是发布“网络通缉令”的“通缉者”最终身败名裂。在互联网与人们生活工作日益联系紧密的情况下――

  发布者:慎重!

  ——言词“越界”即侵权

  从不同的“网络通缉令”事件,我们可以看出发布“网络通缉令”的行为并不都是侵权行为。

  一句话,“网络通缉令”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通缉令。

  在法律上界定“网络通缉令”行为的性质,并不是从其名称上观察,而是从行为上判断:如果“网络通缉令”中没有侵害他人权利的行为,而仅仅是包含某种谴责和批评,即使其措辞严厉,也不会因其标有“网络通缉令”这样的名称而被认定为侵权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网络通缉令”中含有侮辱、诽谤的内容,构成对他人人格尊严、名誉权、隐私权等权利的侵害,则发布者即使出发点是善意的,也构成侵权。

  某教育中心的行为被判定为侵权行为,就是因为它侵害了被“通缉”的高某的名誉权。其实,该“通缉令”行为还侵犯了高某的隐私权,同样也应当认定为侵权行为。虐猫事件中,尽管谴责虐猫行为人的残忍行为的出发点可以肯定,但行为人在通缉令中使用了“人渣”、“屠宰场”、“可以乱棒打死”等语言,无疑也构成对“被通缉者”的权利侵害。

  结论:“网络通缉令”并非都是侵权行为,应当区别其具体内容,构成对他人权利侵害的,为侵权行为。如果仅仅是假借“通缉令”这种名义,对某些违法行为或者不当行为进行谴责,那么,报纸、电台、电视台都可以进行舆论监督,为什么网民不能在网络上进行舆论监督呢?回答应当是肯定的。

  被通缉者:警惕!

  ——哪些权利受威胁

  恶意或者过失发布“网络通缉令”行为构成了对他人民事权利的侵害,那么,最容易受到这种侵害的民事权利,有哪些呢?有以下几种:

  1.名誉权

  名誉权是一个人维护自己的社会综合评价不因他人的诽谤、侮辱等行为而降低的人格权。名誉就是一个人的社会综合评价。任何人实施诽谤、侮辱等行为,造成了他人社会综合评价的降低,就构成侵害名誉权。恶意或者过失发布“网络通缉令”的行为可能造成被“通缉”人社会评价的降低,因此,这种行为多数侵害了这个权利,就像“宇宙A级通缉令”那样,就构成对“被通缉人”名誉权的侵害。

  2.隐私权

  隐私,包括与公共利益无关的那些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维护自己的隐私不受他人非法干预和干涉的权利,就是隐私权。在“网络通缉令”中公布他人隐私,包括私人的信息、资讯或者私人的私密活动,都是侵害隐私权的行为。

  3.肖像权

  在“通缉令”中擅自公布他人的肖像,没有经过本人的同意,就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

  4.姓名权

  “通缉令”往往使用他人的姓名,而姓名的使用也应当经过本人的同意,除非有公共利益的理由。未经本人同意而使用他人的姓名,构成对姓名权的侵害。

  5.人格尊严

  人格尊严是自然人的一个基本的权利,叫做一般人格权。这个权利所保护的是作人的尊严,以及具体人格权所不能保护的那些人格利益。在“网络通缉令”中,即使没有侵害前述的那些具体人格权,但是侵害了“被通缉人”的人格尊严和其他人格利益的,也构成侵权行为。

  网民:冷静对待!

  ——网络言行照样承担公民责任

  网络言行不规范,照样要承担法律责任。通常认为,网友在虚拟的网络上匿名畅游,人们“不知道他是一条狗”,因此,很多人在现实生活中可能是一个遵纪守法、循规蹈矩的人,但在网络上却胡说八道,以为这不过是虚拟社会的虚拟行为,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其实不然!

  应当看到,尽管立法对虚拟的网络行为没有制定明确的行为规范,但一个人在网络上实施的行为,同样受到现实法律的约束,违法的网络行为同样承担法律责任。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五条中,规定了九类信息是严禁在网上传播的。类似曝光个人隐私的信息就在禁止之列。

  《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这是网民进行网上言论的根本准则。

  由此,对待“网络通缉令”应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网友应当客观地发表自己的意见,态度平和、冷静,不要意气用事,更不要盲目跟帖,人云亦云,对他人进行诽谤和侮辱,不要侵害他人的权利。这是身处网络时代的公众的必尽之责。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教授·杨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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