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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委托董事会决定各董事报酬的效力

发布日期:2009-06-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某股份公司的公司章程对董事报酬的总额比例进行了约定,但董事报酬的形式和分配方式没有载明。董事会对上年度的公司盈余决定进行分配,明确各董事分配的数额,报公司股东会对该决议的内容通过股东临时大会以普通表决方式决议后进行追认。后该公司某董事认为,公司的章程对董事的报酬形式和分配方式没有约定,董事会决议的董事报酬数额应当均分,而不是按投资比例决定董事的报酬,且董事报酬额应当由股东会决定,本次由董事会决议的董事报酬额违反法律规定,应当认定无效。公司抗辩认为,董事的报酬分配方案及分配形式已经通过临时股东会普通决议后进行追认,方案中董事报酬的总额并没有超出公司章程约定董事报酬比例的总额,而且原告对董事报酬的分配方案及分配形式曾提出异议,董事会也进行了复议,认为原告提出董事应均分的方案不可行,应当认定董事会对董事报酬的分配方案有效。

    法院认为,股东会与董事会间的关系,依照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七条规定,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由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股东会与董事之间是一种委托关系,应适用民法中委托法律关系的规定,该委托关系是以股东会决议为基础,以处理公司的事务为目的。公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股东会决定有关公司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主要是避免董事利用其经营者的地位与权利,恣意索取高额报酬,侵害公司及股东利益。本次董事会决定董事的报酬数额及分配方案,并未超出公司章程确定的董事报酬的总额,而且已经通过临时股东大会以普通表决方式追认,故本次董事会的董事报酬分配方案及分配形式的决议并不存在侵害股东权利和公司利益的事由,应认定为有效。

    本案的法律争点包括:公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股东会决定有关公司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是一种强制性的法律规定,还是任意性的法律规定?公司法规定的董事报酬应当如何定性?公司章程或股东会是否可以委托董事会决定各董事的报酬数额?股东会委托董事会处理事项的决议方式如何?对本案试作以下评析:

    1.股东会与董事会对董事报酬决定的职权划分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对外并不代表公司,但其决议有拘束董事执行业务的效力。董事会是对公司内部的执行业务机构。公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股东会的职权,第四十七条规定了董事会的职权。一般认为,公司业务的执行除公司法或章程规定、专属股东会决议的事项外,其余事项均由董事会决议进行。公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股东会决定有关公司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的立法目的,是避免董事利用其经营者的地位与权利,恣意索取高额报酬,侵害公司及股东利益。股东会是公司的意思表示机构,其表决针对的是公司的重要事项,股东会并不对公司的一些技术性或细枝末节的事项进行表决。

    2.公司章程对董事报酬规定的效力

    公司章程是经过公司全体发起人同意依法订立的书面协议,是公司组织和行动的准则。章程经订立后,非依法不得进行任意的变更。公司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的利润分配办法由公司的章程规定。如果章程对董事的报酬有明确可行的规定,那么应当依照章程办理。本案中,公司章程仅对公司董事报酬的总额进行了约定,但并没有明确董事报酬分配的形式和方案,故董事会决议董事的分配方案和分配形式并没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

    3.董事会决议董事报酬是否可以被追认

    公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所谓董事报酬,其定义如何,并没有明确的界定。一般而言,董事的报酬是指董事为公司服务应当得到的报酬,不管报酬是董事的工资、奖金、年薪,还是交际费用、车马费、或慰劳金、津贴费,也不管是定期支付还是不定期支付。一般认为,公司的章程是公司的基本法律,其规定简洁,并可灵活适用,而且股东会往往因开会的时间有限,很难对董事报酬作出充分的讨论,因此,公司章程或股东会仅就该会计年度公司决算有盈余时,提一定的比例为全体董事作为报酬的总额作原则性规定,而不必将各董事分配报酬的方式和分配形式等技术性事项进行决议,即可以避免董事利用其经营者的地位与权利,恣意索取高额报酬,侵害公司及股东利益,这种做法符合立法的目的及原义。股东会委托董事会处理具体报酬事项,再提交股东会确认,也符合公司的实务运作及提高股东会议事程序的效率。本案中,董事会决定董事的报酬数额及分配方案,并未超出公司章程确定的董事报酬的总额,而且已经通过临时股东大会以普通表决方式追认,应认定为有效。

    4.股东大会决议董事分配方式的表决类型

    公司法并没有明确规定股东会关于董事报酬事项的表决是通过股东大会普通决议方式还是通过特殊决议方式,但根据公司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对特殊表决方式采取的是列举性表述,而董事的报酬事项并没有包括在内,可判断本案中股东会采用普通表决的方式来追认董事会决议的董事报酬分配方式,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葛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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