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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海口律师李武平成功代理临高XX农场90户村民诉临高红华农场财产权属纠纷案,为当事人挽回上千万元损失

发布日期:2009-06-14    作者:110网律师
临高XX农场90户村民诉临高红华农场财产权属纠纷案
2007年5月,李武平律师成功承办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 *** 同志批示的“海南临高县李XX等90户农场职工诉国营红华农场橡胶园财产权属纠纷案”,为当事人挽回1000万元以上的经济收益。我所于2005年接受李应强等90户农场职工的委托,该案历时近三年时间,经历了一审败诉、二审发回重审,最后该案引起中央领导和海南省、县主要负责人的重视,临高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判令原告胜诉。

一、案情简介
案由:财产权属纠纷,案号:(2006)临民一初字第49号
原告:国营XX农场王XX等90户村民
委托代理人:李武平,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联系电话:13907551010
被告:海南国营红华农场

原告原为临高县XX公社(现为多文镇)XX大队几个自然村的村民,向来以务农为生,1982年,临高县政府为解决被告同当地周边农村的土地纠纷,将XX大队并入红华农场,并入后,被告没有支付一分钱补偿就占有了原告的土地及所在集体的其他财产,却对原有村民不管不问,村民为了生存不得不在自留地和周围开垦种植一些橡胶,经过七、八年的幸苦培养,终于盼来割胶收获的日子。但是,1995年红华农场下发了红农字(1995)2号文件,采取种种强迫手段,霸占了原告村民的自营橡胶树,为了掩盖非法占有的事实,向村民支付了一点补偿金,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没有停止奔走努力,至今仍没有得到解决,被告的这种行为违反了在经济活动和民事活动中平等、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是违法的行为。双方遂产生纷争。诉讼请求:1、确认红农字(1995)2号文件违法无效;2、责令被告停止侵权;确认原告享有自种橡胶所有权;
本案的焦点为:
(一)被告单方面下发的红农字[1995]2号文件内容是否违法?
(二)本案是否属于法院审理范围。
二、原告代理人李武平律师的代理意见要点:
被告单方面下发的红农字[1995]2号文件内容是违法的,侵犯了原告的私有财产权。被告对原告私有财产的强制占有具有事实依据。被告的行为不是建立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原则基础上的经济合同关系。因此,被告应当返还原告的橡胶树。
三、法院审理及处理结果
临高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1995年回收原告的私营橡胶园,原、被告并无任何合同约定,被告是以红农字(1995)2号文件确定双方的回收橡胶树关系的,而红农字(1995)2号文件是农场行使生产与企业管理权的文件,原、被告之间的回收橡胶关系实际上不是平等、自愿的财产买卖关系,应属无效。但这个买卖关系已于1995年双方对原告的橡胶进行清点、大量估价,原告全部收取了橡胶款后成立,橡胶树已移交给了被告并由被告经营收益至今,橡胶树的所有权已于1995年转移给了被告。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但是,没有没有相关证据证明自1995年至2005年起诉期间有诉讼时效中址或中断的情形,原告陈述其在1995年橡胶回收后一直上访主张权利,又以被告作出红华农字(2005)31号《关于回收私人橡胶补偿问题的通知》是买卖的持续,因此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但没有证据予以证明,理由不足。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多方协商,被告同意将1995年回收的原告的橡胶园退还原告,产权归原告所有,符合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以照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红华农场同意返还原告被收购的橡胶树21011株。2、原告按回收橡胶树的50%即人民币45万元返还被告。

本案在李律师三年的努力下终于得到圆满的结果,当事人相当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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