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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的非法性是否构成入户抢劫的前提

发布日期:2009-06-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吴某系玉桥歌舞厅服务员,2002年6月与前来歌舞厅唱歌的仲某相识。2002年9月15日晚,仲某邀请吴某吃饭,吴某带好友李某一同前往吃饭、唱歌,之后,吴某、李某想曾陪仲某吃饭、唱歌均未拿到小费,故欲对仲某进行报复。吴某、李某将由李某提供的安眠药粉放在吴某的包中,一同到了仲某家中。三人在喝酒过程中,乘仲某上厕所之机,吴某将安眠药粉放进其酒杯,凌晨1时许,当仲某睡着后,吴某、李某窃取了一部手机及现金5000元。

■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只要行为人在户内以暴力、胁迫或者麻醉等其他方法,实施抢劫财物的行为,不论其入户形式是否合法,均不影响入户抢劫罪的构成,都应认定为入户抢劫。本案行为人吴某、李某是在仲某户内以麻醉的方法抢劫财物,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另一种观点认为:入户抢劫构成的前提是入户的非法性,也即入户必须具有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性质,本案中的行为人吴某、李某进入仲某住宅是仲某邀请的,不具备入户的非法性,只是一般的抢劫,不宜认定为入户抢劫。

■分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入户形式合法与否是不是入户抢劫构成判断的前提。

    一、如何准确把握“入户”与“抢劫”的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1月17日出台了《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注意到,“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是“为实施抢劫行为”,也就是说,入户抢劫的构成,必须受“入户”与“抢劫”之间牵连关系的限制,其认定应限定为行为人入户之前即先有抢劫的故意,“入户”只是抢劫的方式行为和先决条件。行为人在入户前具备抢劫故意是构成入户抢劫的必要条件,入户前具有抢劫的故意并在户内实施了抢劫行为构成入户抢劫,反之,则不构成。

    二、“入户抢劫”是否以“非法入户”为必要条件

    目前在立法与审判实践中,对持有抢劫故意而合法入户抢劫应如何定性仍没有统一的认定标准,这也是审理本案必须解决的问题。行为人抢劫故意形成后,入户是否得到户内居住者明示与默示同意,对入户抢劫的构成有何影响?

    笔者认为,合法入户,是指行为人经户内居住者同意而进入的情形,当然地排斥以合法形式掩盖抢劫目的而入户的情形;非法入户,是指行为人未经居住者同意而擅自闯入或虽经同意进入但尔后在被居住者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情形。行为人合法入户,在入户之前或之时是没有抢劫的故意的,没有将入户作为抢劫的方法行为,入户与抢劫之间不存在牵连关系,因而不具有抢劫故意的合法入户后实施的抢劫不构成入户抢劫,属于“在户抢劫”。《解释》对“入户抢劫”的“入”字作了限制性的解释,即将其限定为“持有抢劫故意而进入”,而将合法入户后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在户抢劫”排除在外,这也正是入户抢劫立法旨趣之所在。行为人持有抢劫故意而“合法入户”是否属于真正意义上的合法入户?入户非法性的实质应该是指入户前具有抢劫的预谋而非表现为入户是否经过被害人的允许。吴某、李某虽然以合法形式入户,但因其在入户前即具有抢劫的故意与预谋的非法意图,即使是仲某邀请行为人入户并不能改变其非法入户的实质,亦不能阻却行为人吴某、李某入户抢劫的构成。试想,仲某若知道吴某、李某入户是为了实施抢劫,还会同意甚至邀请其入户?这也符合《解释》对入户抢劫所定义的“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这一非法性特征。审判实践中,一些审判人员常常把被害人同意行为人入户视为合法入户,而把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经居住者要求退出而不退出的行为看作非法入户,并以此作为入户抢劫构成与否判断的前提。实际上有些有预谋的抢劫入户时常具有合法的假象,表现为利用债务关系、亲属关系、推销员、维修人员身份作掩护。行为人入户前得到被害人的同意,甚至是被害人邀请行为人入户的。但均因行为人入户前主观上具有抢劫的故意使得入户自始就被烙上深深的非法性,合法的形式掩盖了入户非法性的实质性,并不因此而改变其入户抢劫的危害性,同样严重破坏被害人及其家人的居住安全。

    值得注意的是,如吴某、李某入户不是基于抢劫的概括故意,而是报复伤害等故意,入户后又临时起意抢劫财物,对这种情形,我们认为入户虽然具有非法性,但与其后的劫取财物行为并无内在的牵连关系,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而应认定为一般抢劫。如果仅从行为人入户的非法性与户内抢劫行为入手,而忽视行为人入户并无抢劫的主观故意并对之有认识,就会把入户后报复伤害与嗣后在户内临时起意抢劫这两个毫无联系的犯罪行为当作有牵连关系,最终犯下“对同一行为重复评价”和客观归罪的错误。总之,只要吴某、李某入户前持有抢劫的概括故意(报复的犯罪故意包括麻醉抢劫),并在户内以暴力、胁迫或者麻醉等其他方法,实施抢劫财物的行为,不论其入户形式是否合法,均不影响入户抢劫罪的构成,都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江苏省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法院:朱锡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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