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应关注管理方式
发布日期:2009-06-18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一、审批管理方式
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包括:
(1)国务院明确的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指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和《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2)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指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继续执行的原来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3)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
(4)国务院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享受审批方式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相关材料,经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二、备案管理方式
审批管理方式外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均按备案类管理方式进行。《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备案类的税收优惠应提前进行备案,而国税函〔2009〕255号文增加了事后报送资料类的备案方式,增加了企业享受所得税税收优惠的便利。根据国税函〔2009〕255号文的规定,备案类的管理方式具体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种,某种税收优惠系采取哪一种方式,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国家税务总局未明确规定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确定。
1.事先备案类
列入事先备案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经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税务机关应书面通知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2. 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类
列入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税收规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如发现其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应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税收优惠,并相应追缴税款。
三、企业应关注税收优惠政策的管理方式
不同管理方式的税收优惠政策享有的程序不同,企业应予以充分关注,对于审批类和事先备案类的税收优惠政策,应提前申请审批或备案,否则将面临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风险。在确定税收优惠政策的管理方式时,企业应不仅关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而且应关注省级税务部门的规定。
【作者简介】
桑士东,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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