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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的离任义务

发布日期:2009-06-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董事负担的义务,就时间角度而言,可分为在任义务和离任义务。离任义务,是指董事从公司去职以后仍应对公司所承担的义务。我国现行公司法仅规定了董事的在任义务,对其离任义务并无规定。笔者认为,对董事的离任义务的规范,总的原则是明确董事离任以后,对公司利益仍有重大影响的在任义务在合理期限内不因其离任而终止,在此基础上应进一步具体规制某些重要的离任义务。笔者认为,离任义务应包括以下内容:

    1.对重要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

    董事任职期间所掌握的公司商业秘密可分为两类,即一般保密信息和重要商业秘密。在董事任职期间,这两类商业秘密都是其履行保密义务的对象,但董事离职以后,如果没有明示合同,董事对一般保密信息不负任何义务;惟对重要商业秘密,董事负有绝对的保密义务,无论是否存在明示合同,离任董事对重要商业秘密均负有不得泄露的义务,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为止。将商业秘密划分为一般保密信息和重要商业秘密,并对董事离职以后的保密义务区别对待,是为了合理衡平董事的一般劳动权和公司的财产经营权的关系。允许其使用一般保密信息,是出于对一般劳动权的尊重,如果禁止董事在离职后使用该类信息,将使之就业范围过于狭窄,以致无法生活。而要求其对重要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有利于保护企业的财产经营权。

    2.特定的竞业限制义务

    各国公司法大多规定,董事任职后应当承担竞业禁止义务,不得从事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实施与其任职公司营业具有竞争性质的行为。公司董事若从事与公司营业相竞争的业务可能导致滥用公司的商业机会,应加以适当限制。禁止离任董事使用与原公司营业有关的技术、生产相关的产品、从事特定的服务或实施规定的行为。根据董事原任职公司的生产经营规模、产品流通领域、销售网络决定竞业禁止的空间范围?同时考虑到如果规定离任董事在离职以后永远不得与公司竞业,会导致社会管理资源的浪费,对离任董事的竞业限制时间应作合理限制。

    还应当注意的是,竞业限制实际上约束了离任董事的经济活动自由权,为衡平离任董事的合法权益,许多国家规定,公司应当给予承担竞业禁止义务的离任职工合理的补偿。在我国深圳、珠海,有关文件还规定,企业违反竞业限制协议,不支付或无正当理由拖欠补偿费的,竞业禁止协议自行终止。因此,在规定离任董事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同时,也应根据限制情况由公司给予适当补偿。

    3.不得与公司从事特定财产交易的义务

    禁止董事任职期间与公司从事利益抵触的财产交易是为了避免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为民法所禁止的自己代理或双方代理交易行为发生。对离任董事与公司间的财产交易不作限制,则可能诱发董事利用其在任期间为离任后的交易创造条件或者为规避禁止利益抵触交易的法律规定而辞职与公司从事有利可图的交易,对董事忠实义务的履行不利。因此,应明确限制离任董事与公司间的财产交易。参酌英美判例,对董事的此种离任义务可作如下规制:其一,限制交易原因。即董事不得在离任后,利用其在任期间所创造的条件和机会与公司从事交易,也不得为与公司从事交易而离职;其二,限制交易的主体。即不仅离任董事,而且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特定范围内的亲友也不得在其离任后与公司从事法律禁止的交易;其三,信息是否公平合理;其四,限制交易时间。即离任董事的此种义务只在其离任后一定期限内承担。

    4.不得使用所知悉的商业机会的义务

    这是在任董事不得篡夺公司商业机会义务的延续。商业机会对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由于董事在公司所处的特殊地位,在把握公司商业机会方面具有天然的优势。在董事离任时,商业机会不像一般的有形财产一样,可以顺利地被公司取回和控制,易被离任董事带走而流失。仅规定离任董事承担保密义务、竞业禁止义务和限制其与公司间的交易,尚不足以防止此种公司商业机会的流失。为便于操作,应明确规定离任董事不得篡夺公司商业机会的义务,并同时将其界定为董事的离任义务。但应注意以下问题:

    ?1 明定离任董事不得利用的商业机会的范围。对此应把握三点:其一,该机会是董事在任期间所获得的。至于是否是因董事执行职务而获得,则在所不问;其二,该机会与公司的经营活动有关,可能为公司带来某种利益;其三,该机会是董事根据其在任义务应当向公司披露而未予披露的。如果是董事已向公司披露而被公司明确放弃的商业机会,则无限制离任董事利用之理。

    ?2 明定离任董事承担此种义务的期限。在现代信息社会,商业机会具有较强的时效性,离任董事在任期间所获悉的商业机会经一定期限,如不使用,即会丧失使用价值。因此无须要求离任董事离职后终身承担此种义务,应规定离任董事在离职后一定期限内不得使用其所获悉的商业机会。

    5.限制转让所持股份的义务

    离任董事的这一义务对上市公司而言尤为重要。上市公司由于其股票系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股票价格易被操纵,而在任董事的言行对公司股票价格的影响较大。如不限制离任董事的股票交易行为,则难以防止董事恶意利用其离职之机,蓄意损害公司利益,而自己则抛售股票,规避风险。因此,各国证券法大多规定,离任董事在法定期限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从法益衡平原则出发,规定董事在离任后的合理期限内仍然对公司负有某种义务,这是由诚实信用理论、后契约义务理论以及职务影响?行为 惯性理论所决定的。但在界定董事的离任义务时,应当注意处理好离任董事的经济活动自由权和公司财产经营权的关系。

周秀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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