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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地方政府化解矛盾纠纷的几点建议

发布日期:2009-06-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伴随着社会冲突在社会转型时期的加剧,金融危机导致的社会矛盾突发,一些地方政府部门通过制定政府规章以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个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此种规范文件的制定权限为我国立法法第73条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
 
  (二)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按一般市政府的立法权限,其完全有权为了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国务院《信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可以制定政府规章。
 
  在地方政府的权限范围内,我们统一将政府制定的应对和处理矛盾纠纷的规章制度,暂且称之为《办法》,在以下的论述中,《办法》所代表的即是地方政府制定的应对社会矛盾纠纷的规章制度。
 
  在办法的规定中,主要是将一些违法上访行为的性质进行归类和处罚,因为一些违法上访行为不仅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而且还可以违反了游行示威法或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这些违法行为不仅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而且损害了政府的良好形象,所以有必要对其按照法律程序和规则加以规制。但是,在具体的执法行为中,一些人的违法行为由于牵扯到众多人的利益,如果采取硬性的强制措施,而不是劝导性的说服教育,势必会加剧干群关系,这样也更不利于群众和干部的鱼水关系,所以,在具体的解决违法上访和群体性纠纷事件中,有必要对群众采取劝导和说服性的教育,不能硬性的直接采取强制措施。
 
  在制定了这个办法后,首先要做好宣传工作,让群众知道违法上访的后果和责任,并且身体力行的做好解释工作。再者,加强信访工作的宣传力度,让群众有诉求渠道可以解决他们的问题,不能采取堵截和拦截的单一方式仅是将问题扼杀在一定阶段,等到群众问题最终解决不了,还是会出现集体性的上访或是纠纷。
 
  一、如何使矛盾纠纷排查化、规范化、科学化
 
  矛盾纠纷的出现不是群众喜欢上访、喜欢闹事,而却是有些事情政府机关没有解决好,没有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处理,群众不满意,群众不赞同,群众不答应,而政府还硬要做,这就导致了干群关系的紧张,而群众的诉求政府机关不能群众一个顺通的渠道解决,群众也找不到合法、合理的方式解决,那群众还怎么生活,怎么发展。所以,从群众的角度想问题,制定一个办法的目的不是为了处罚,而是为了规范。规范群众如何行使其法定的信访权,处罚群众违法上访所导致的社会秩序紊乱。
 
  在使矛盾纠纷规范化和科学化的途径上,主要要解决群众的问题,而解决问题的方式也要以合法的方式。法律预先为群众设定了信访的正常方式,那为何群众放着合法或是合理的方式不用,而要采取拦路堵截交通的方式影响社会秩序呢?我想,这是群众迫不得已之举,没有一个群众愿意放着合法合理的方式不用,而要采取过激和过火的行为表达诉求,这背后的原因一定是我们的信访渠道不畅通,信访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力度有限。作为法定的维护群众合法权利的信访渠道得不到利用,那群众的合法权利又如何维护呢?我们不能祈求群众都是容忍度很高的,我们不能期望群众对什么问题都可以理解,我们没有为群众找到一个合法合理的诉求表达的渠道,这就是政府的失职,这就是政府的不作为。
 
  在规范矛盾纠纷的规范化和科学化上,我想,主要以下几点应该注意:
 
  1、群众集体上访和群体性纠纷爆发的原因是什么,我们要把分清原因作为解决纠纷和矛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并要从源头着手解决问题。群众的问题解决了,就不会有矛盾发生的可能,群众的诉求得到合理公平处理了,就不用担心群体性事件的爆发。在解决矛盾纠纷的规范化上,主要加强各级政府和领导班子的队伍建设,做到谁管理谁负责,谁管辖谁担责。群众曾经向那一部门反映过问题,那一部门不把群众问题当回事,最后导致违法上访和群体性纠纷的,谁就要承担责任。属于那一部门处理的问题,那一部门就要各尽其责,各司其职,做好群众的工作,做稳群众的情绪,管好群众的涉访事件。
 
  2、科学的排查矛盾纠纷。在科学化管理的渠道上,我想,应该将矛盾纠纷扼杀于萌芽状态。什么是矛盾的纠纷的萌芽状态呢?就是当政府机关在处理涉及和影响群众切身利益的事件时,要为群众着想,群众不答应的,千万不能硬来,群众不满意的,千万不能硬抗,群众不赞成的,千万不能硬做。在处理涉及群众利益的事件时,一定也要站在群众的角度想问题,解问题,不能只把政府的利益放在第一位,不能只把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二位。科学的处理矛盾的方式就是科学的避免矛盾的爆发,不能等到矛盾出来了还不知道原因在哪里,不能等到矛盾爆发了还在想为何群众那般傻。凡是闹事的群众基本都是合法权利遭受侵害而正义无法伸张的,政府不能漠视群众的利益,政府不能于群众的利益于不顾,政府不能仅考虑自己的政绩,而不把群众的生活当回事。所以,小到村委会、社区委员会,只要自己管辖的范围内有群众不满意的地方,就要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把问题处理在还群众还没有上访的限度内。
 
  二、如何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处理矛盾纠纷的方式,就要让应该处理的部门处理好自己的事物。单独部门无法处理的,政府机关就要联合相关部门处理,归属于农村土地征用的,就要土地部门牵头,再联合政府的其他机关把群众的诉求解答好。信访渠道的方式也是为了督促相关部门处理自己应该处理的事物,如果群众信访之后,信访部门把处理的事件交予了相关部门,而相关部门却怠于处理,或是敷衍了事,或是不予关注,这就容易导致群众把政府的不作为当作是对自身利益的不重视,而群众本身需要通过一种渠道表达处理,政府不能限制群众的利益表达,政府应该为群众的利益表达安排好渠道,并保障这条渠道畅通。
 
  在诉讼这条渠道上,是否可以让群众把政府机关怠于处理的事情寻求司法解决,这也是一条很好的渠道。政府机关可以在财政预算中,设置出一部分,作为聘请律师帮助群众打官司的公益费用,通过法律援助的方式将群众的矛盾纠纷解决好。这一方面,不仅体现了政府机关的法制化理念,更在推进我国的法制化进程中政府可以起到带头作用和表率典范。有的矛盾纠纷本身复杂,政府机关可以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处理,每一部门都从自身的角度出发,都想不让自己的利益受损害,问题肯定解决不了,再者,部门之间相互推诿和扯皮的现象也不可避免,所以,由政府机关牵头处理矛盾纠纷可以避免部门利益受损而都不愿意处理的现象,也可以在矛盾纠纷的处理上,把涉及群众利益的各相关问题都解决好。
 
  三、如何处理违法上访行为
 
  违法上访行为的处罚责任,在上访条例中都予以了规定,并且相关的法律也有对上访行为的处罚规制,但是为何当出现了违法上访的行为后,政府的相关职能部门不能及时处理,不会采取强制措施呢?这就是在群体性纠纷中,民意和公意的冲突处理不好,更容易导致社会紊乱,不能在群体纠纷一出现,就出动警力采取强制措施,就出动警力对群众采取堵截。这种方式更容易引发群众的热情高涨,不仅不能解决问题,还可能加剧问题。所以,在违法上访的行为出现后,由相关职能部门的领导对群众进行劝说教育,并承诺问题的及时和妥善解决,这才是处理违法上访问题的出发点。但是,当第一次群众采取了违法拦路堵截的行为后,政府机关毫无行动,这以后就可能导致更大范围的拦路堵截行为。群众的赌路行为是寻求解决问题的,而不是为了影响社会秩序。影响了社会秩序只是此违法行为的不良后果,我们更应该看到群众采取此种不当和不法行为背后的利益诉求。
 
  例如一些矛盾纠纷的萌芽状态,政府机关可以立马察觉,聚集性的人群很容易导致群体性纠纷,而当人群聚集时,当有可能爆发群体性纠纷的可能时,政府的相关部门就要采取措施安稳群众,做好群众工作,有问题,咱们商量解决,有诉求,咱们可以商议,采取此种不当和不法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更是一种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当群众第一次采取堵路措施后,政府机关一定要有所行动,第一,先进行劝导,如果不听劝导,完全可以以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但是在处罚的力度上不能太大,不能太强,并且,要做好群众的后续安排工作。要获得群众的理解,不能野蛮执法,不能粗暴执法,不能损害群众的合法权利。执法是为了教育,而不是为了处罚。


【作者简介】
谭敏涛,西北大学自考新闻学本科,西北政法大学法学本科,现为西北政法大学法学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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