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顾某涉嫌诈骗案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意见
发布日期:2009-07-01 作者:110网律师
尊敬的公诉人:
江苏瑞信律师事务所接受顾某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其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通过本律师的调查取证以及依法会见了嫌疑人,根据事实和法律依据,现对本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公诉人斟酌:
一、对起诉意见书认定的涉案金额无异议。
二、犯罪嫌疑人顾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三、本案应认定为涉嫌合同诈骗罪。
1、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虽然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存在法条竞合关系,但两者最根本的区别就是侵犯的客体不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单一客体,即财产所有权。合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侵犯的不仅仅是财产权,更多的则是国家经济活动中的合同管理秩序、诚实信用的市场交易秩序和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结合本案实际来看,本案嫌疑人顾某的诈骗行为侵犯了散装水泥交易诚实信用的秩序,以及受害人的财产权。
2、嫌疑人顾某与受害人之间已形成了口头合同。我国现行《合同法》允许合同以口头的形式存在。本案中,嫌疑人顾某长期给受害人垫资购买并运输散装水泥,虽没有订立书面合同,但他们之间形成的口头合同是双务有偿的,完全符合合同诈骗罪之合同要素。同时,嫌疑人顾某诈骗故意的产生是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也就是说本案无论是主观故意的产生还是客观行为的实施都依附于上述口头合同,而普通诈骗则不能。辩护人认为,就本案而言,有没有书面的表现形式是一样的,嫌疑人的诈骗行为,应认定为合同诈骗。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嫌疑人顾某的行为涉嫌合同诈骗罪,但涉案金额尚未达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追诉标准(5000元),所以嫌疑人顾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此致
亭湖区人民检察院
江苏瑞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姜曙滨
二00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相关法律问题
- 关于诈骗案法院要求被害人取消起诉的问题 6个回答0
- 关于诈骗案 求助 6个回答0
- 致人轻伤,在审查起诉阶段达成和解,可不起诉吗? 10个回答20
- 关于诈骗案的诉讼时效问题 4个回答10
- 从侦查阶段结束到审查起诉的期限? 6个回答5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标罪犯罪应该如何辩护及如何利用知识产权刑事合规不起诉
-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高利转贷案,以高利转贷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
- 点燃杂树引发森林火灾 男子获刑三年六个月并赔偿
- “千年鸟道”遭遇“鸟盗”
- 无视人身安全保护令持续施暴
- 把自身的过敏体质开发成“生财之道”
- 巨额行贿犯罪典型案例
- 【亲办成功案例】一审十年,二审改判认定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启动重新鉴定对一个刑事案件的重要性
- 小婷申请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
- 小伟等3人申请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
- 小浩申请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
- 李某袭警罪案
- 湖北房县法院开庭审理一起22人涉嫌“帮信”案
- 刑期十年二审改判一年,权利是争取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