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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安国诉田伟亚离婚纠纷案

发布日期:2009-07-06    文章来源:法律界

【案由】离婚纠纷

【关键字】 分居  感情破裂  离婚  子女抚养

【案情摘要】 原告:孙安国;被告:田伟亚

1996年6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96年农历12月22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1997年3月2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于1997年11月17日生育一女取名孙运佳,现随被告生活,上小学六年级,在校名字为孙乙尧。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因生活琐事有生气现象,1999年8月份原被告因买房问题协商无果发生纠纷,分居生活至今。

此外,原告现在汝州市汝南街道办事处焦村小学任教,月收入1116元(固定工资)和绩效工资每月300元(奖金性质不固定),被告现在汝州市建设局设计规划室工作,月收入800元左右。原被告均认可无共同存款,无共同债权、债务。双方婚生女

【裁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作出如下判决:一、准予原告孙安国与被告田伟亚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女孙运佳由被告田伟亚抚养,原告孙安国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抚养费自二00八年九月一日起,每月10日前支付完毕)。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各半承担。田伟亚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判决如下:

一、维持(2008)汝民初字第1677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即:一、准予原告孙安国与被告田伟亚离婚。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2008)汝民初字第167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婚生女孙乙尧由田伟亚抚养,孙安国每月支付抚养教育费300元(自2008年9月1日起至孙乙尧18周岁止,每月10日前支付完毕,2008年9月10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的抚养教育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法理分析】

本案属于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的离婚案件,在审理过程中主要围绕着是否准予离婚以及子女的抚养问题而展开,因此在分析本案时需要从以上两个方面来梳理线索:

前提认定:即离婚的条件以及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标准的界定。

所谓离婚是指依照法定手续解除婚姻关系。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离婚分为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前者是在双方对于解除婚姻关系并无异议,在自愿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对于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确认,以及对于子女的抚养以及财产的分割等事项达成协商,且不违背有关公序良俗和法律强制性规范。而后者是在双方无法达成离婚合意的情况下,一方或者双方起诉到法院,由法院予以裁定的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本案即属于诉讼离婚。

在诉讼离婚中,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实质要件在于夫妻双方“感情破裂”。而作为抽象的“感情破裂”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以下几种: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各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六,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诉讼离婚的程序中最为重要的一环是法院在听取双方意见后的调解环节,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强制性环节。只有在法院调解无效后,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时,方可判准离婚。

在本案中,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在生活过程中因为琐事而发生矛盾,双方于1999年8月因为买房问题协商无果,发生纠纷后就一直分居生活至今,符合感情破裂的第四种情形。而且,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对于原告的离婚要求予以同意,这样法院无需调解即可准许。

责任认定:即子女抚养权的归属以及抚养费用的负担的界定。

在考虑离婚时孩子的抚养权归属时,多由法官自由裁量,判断标准主要包括是否更有利于孩子未来成长、经济负担能力、家长的性格嗜好以及孩子的偏好等。对于孩子的抚养权也是先由夫妻双方协商,未果时方由法院判决。而无论法院将孩子的抚养权判属归谁,另一方均享有探望权。

在本案中,法院即是考虑到夫妻双方分居后孩子一直随母生活,从有利于孩子将来发展的角度将孩子判归由原告抚养,但是另一方并不因此消除抚养孩子的义务,其应当按月支付抚养费,具体是根据该方的工资数额和当地的生活水平由法院酌情决定,同时其也享有探望孩子的权利。

【法律风险提示及防范】

婚姻是每个人的终身大事,对于能够步入婚姻殿堂的两个人来说,是极其值得祝福的事情,但是这也意味着琐碎生活的开始,离婚率的日益攀升让我们重新开始反思在家庭关系中应当注意的事项,结合本案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夫妻双方在婚前可以约定财产的归属,一般而言,婚后所得为夫妻共同财产,为了避免因为财产的归属发生纠纷,可以在自愿的情况下进行财产所有权或者分配方式的约定。但要注意不要违反我国的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

其次,对于感情尚已破裂的夫妻双方来说,其在处理婚姻问题时应当更加考虑孩子尤其是未成年孩子的成长问题,妥善处理与孩子之间的关系。

最后,抚养孩子是夫妻双方的共同义务与责任,无论双方是否离婚,这一责任都需要双方共同履行,因此原被告都应当从有利于孩子未来发展的角度来承担相应的抚养义务,无论是带在身边抚养还是交付抚养费,都应当按时按量地做到,毕竟孩子是无辜的。

【相关法律法规集成】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32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36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37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153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李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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