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宽人民调解范围 确定调解协议效力
发布日期:2003-11-2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以上这些调解的对象,基本上是公民个人间的纠纷。但随着经济的发展,乡、镇企业和其他中小企业增多,他们之间以及他们和公民之间的纠纷,也极需解决,亦可纳入人民调解的范围。拓宽人民调解范围,可以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解决民事纠纷,减轻人民法院负担。从社会效益说,对于改革、开放、社会稳定,对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国家,均具有重要意义。
我认为自愿合法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首先,具有合同效力。合同是公民、法人和准法人组织之间,在平等、自愿协商的基础上,所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经过平等协商、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有关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当然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而且还与一般合同不同,比一般合同真实合法。
其次,可经过公证证明具有强制执行力。凡有债权内容的人民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可向公证处申请公证。经审查,认为调解协议真实合法,即可依法给予执行签证,赋予调解协议以强制执行效力。
第三,有条件地赋予人民调解协议以直接法律效力。这是一种远景设想,也是人民调解组织应树立的远大理想和争取目标。众所周知,目前各类仲裁机构的裁决已具有强制执行力,一方仲裁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裁决确定的义务,对方仲裁当事人即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仲裁委员会同属民间性、群众性组织,均无任何司法、行政权力,均须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故而赋予人民调解协议以生效法律文书效力,具有强制执行力。
目前有些人民调解委员会已拥有较高水平的调解员,较好的办案设备,比起某些城市的仲裁委员会毫不逊色,例如,上海市的一些人民调解委员会在社区建立了调解纠纷的专门场所。设首席调解员、两位调解员、记录员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座位,“硬件”完全合格。至于“软件”也是不错的,已有不少大学毕业生甚至硕士毕业生进入街道,担任基层行政工作和人民调解工作,其所作的调解协议,质量是有保证的。如果自信是正确的合法的,即可提请有管辖的人民法院给予审查,审查合格的予以登记,即具有法律效力,可作为执行根据;经审查不合格的,则不予登记,指出缺点错误使其改正。这一做法当然需要立法或司法解释的支持。民事诉讼法就有这个意思,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如有违背法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纠正。”合乎逻辑的推理,对于符合法律的调解,则应支持。支持的有效方式就是对其调解协议书进行审查,正确合法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相关法律问题
- 法院如何确定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 5个回答0
- 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签字的离婚调解协议已经具有法律效力了吗?在离 6个回答0
- 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请求能否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1个回答0
- 离婚协议、调解协议和法院判决书的法力效力一样吗? 8个回答10
- 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的效力 5个回答2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