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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波故意伤害罪案

发布日期:2009-07-10    文章来源:法律界

【案由】故意伤害罪

【关键字】 故意伤害罪  酌情从轻处罚  赔偿调解  不开庭审理

【案情摘要】 公诉机关: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波

被告人张波与被害人韩瑞斌均系市保安公司保安,因在工作中,张波替被害人韩瑞斌花钱办事,后张波多次向韩讨要办事所花的费用,但韩瑞斌不给。2008年3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张波指使张锋(另案处理)、张铧(在逃)等人用巴掌、拳头教训一下韩瑞斌。当晚,张波在市英皇会馆门口,对张锋、张铧等人指认韩瑞斌后,韩瑞斌骑电动车,张锋、张铧等人坐出租车尾随其后,至建设西路与卫校西街,张铧下车跺韩瑞斌,韩瑞斌发现有人要打自己,便骑电动车加快速度向西跑,张锋、张铧等人坐出租车追韩瑞斌至市建设西路电厂菜市场汇友网吧内,拿出刀对韩瑞斌进行殴打,将韩瑞斌砍伤。经鉴定,韩瑞斌之损伤程度为轻伤;伤残等级经鉴定为七级。

在诉讼期间,被害人韩瑞斌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张波赔偿经济损失,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由被告人张波之妻韩坤一次性赔偿被害人韩瑞斌经济损失33000元人民币,并已履行完毕,被害人韩瑞斌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裁判】

解放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张波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被告人认为一审判决量刑过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做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

【法理分析】

本案由简单的民事纠纷演变成最终的刑事案件,整个过程是令人深省的,具有较大的教育意义,法律上值得注意的部分在于故意伤害罪的认定、酌情从轻处罚的量刑考虑、程序上的二审不开庭审理以及附带民事部分赔偿的调解四个方面,因此在分析本案时需要从这四个方面来梳理线索:

性质认定:即故意伤害罪的含义及构成要件的相关认定。

所谓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本罪的侵犯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具体是指保持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完整的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主体为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但未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也需要负刑事责任。具体到本案的情况来看,本案被告人张波存在用暴力教训受害人韩瑞斌的主观意图,其作为幕后主使者,虽然没有自己直接行使殴打和踩跺等暴力行为,但是张峰和张铧的行为相当于张波的行为,其明知殴打行为会给受害人韩瑞斌造成身体上的伤害,但是却仍然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同时采取了暴力殴打的行为,因此被告人张波的行为完全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量刑认定:即酌情从轻处罚的相关认定。

所谓酌情节又称裁判情节,是指刑法没有明文规定,根据立法精神从从审判实践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反映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在量刑时酌情适用的情节。常见的酌定情节主要包括如下几种:犯罪动机、手段、时间、地点等环境条件等,以及犯罪侵害的对象,造成的损害结果、还有犯罪人的主观认罪态度和一贯表现等。

在本案中,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并不是很强,其只是因为讨要属于自己的钱财不到,才想要教训一下受害人,但是行为实施人的行为结果并不在其预料范围之内,而且在罪后,其妻主动一次性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已经履行完毕,因而从其主观恶性和悔罪程度等方面来看,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这是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体现。

程序认定:即二审过程中不开庭审理的运用界定。

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也就是说,除去否定性条件如检察院抗诉等复杂案件,只要合议庭觉得案件简单,在履行相应手续就可以不开庭审理,此举的目的在于提高审理的效率,减少成本的支出。在本案中,被告人提出的辩诉是程度上的高低问题,案情已经很明朗,仅需要对现有的证据等进行梳理,听取辩护人等的意见后就可以得到明晰的结论,因此二审不开庭审理是符合法律的现行规定的。

民事赔偿认定:即在本案中以调解协议的形式来进行赔偿的方式选择界定。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出于节约成本的考虑,在审理过程中一般采取合并审理的方式,而且在附带民事诉讼的结案方式上也是遵循了民事诉讼的规则,允许并且鼓励当事人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调解结案。本案即是典型,采取达成调解协议的方式结案,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法律的良好实施。

【法律风险提示及防范】

在现实生活中,常常存在着由借贷、赌债以及好心帮忙却得不到合理费用补偿而引发的刑事案件,究其根源,还是在于金钱和利益二字,因此为了避免民事纠纷向刑事案件的转化,我们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防微杜渐:

首先,最为重要的是需要树立诚信为本的观念,保证自己良好的信誉,也正印证了“有借有还,再借不难”,无论是借贷还是求人办事,首先需要自己明确及时还债、及时补偿的观念。

其次,当发生借贷纠纷或者其他因为金钱利益的矛盾时,应当采取和平的手段,诸如催收、请第三人调解,诉诸法院以及寻找专门的调解机构解决等方式,来维护自己应该得到的利益,而不是直接用暴力说事。这不仅不能使原有的纠纷得到很好的解决,反而还可能因为触犯刑法而断送自己美好的前程。

最后,如果已经发生了诉诸暴力的情况,行为人应当及时自首、立功并且保持良好的民事赔偿的态度,这样才能够争取法律和受害人的宽恕。

【相关法律法规集成】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234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187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第189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李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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