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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琼枝诉社保中心行政确认纠纷案

发布日期:2009-07-10    文章来源:法律界

【案由】行政确认纠纷

【关键字】基本养老金  实际工作年限  折算年限

【案情摘要】

上诉人:王琼枝(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

王琼芝原系上海染化九厂职工,其于1984年3月在原工作单位办理退休手续,并领取退休金。王琼芝退休证载明其参加工作年月为1965年6月,连续工作年限为19年+8年。1993年以后,王琼芝原工作单位向市社保中心提交的《企业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名册》载明王琼芝的工作年限为18年8 个月。2004至2008年度,市社保中心根据王琼芝的实际工作年限19年为其增加养老金。至2008年1月,市社保中心核定王琼芝月养老金为1,382.40元。2008年2月18日、4月18日,王琼芝两次致函市社保中心,要求按照工作年限27年为其核定2004至2008年度增加的养老金。市社保中心分别于同年4月7日、5月22日函复,认为按照实际工作年限19年为王琼芝核定增加养老金的金额正确。王琼芝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原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8年10月10日作出沪劳保复决字[2008]第95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市社保中心增加王琼芝养老金的具体行政行为。王琼芝仍不服,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令撤销市社保中心于2008年1月核定其月养老金为1382.40元的具体行政行为。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王琼芝的诉讼请求。判决后,王琼芝不服,提起上诉。

【裁判】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理分析】

本案属于退休职工不服社保中心做出的基本养老金标准的确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故在分析本案时,需要从以下几个层次梳理线索。

第一个层次,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是否有权对本案中所涉的基本养老金的月发放标准增加额予以核任。

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6条规定:社会保险费实行三项社会保险费集中、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本案中,王琼芝原系上海染化九厂职工,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作为本行政区域内负责社会保险各项费用的征收与管理的主管部门,有权对涉案养老金的月发放标准增加额予以核任,即被上诉人市社保中心依法具有作出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定职权。

第二个层次,上海地区基本养老金工作年限的确认中是否需要考虑折算工作年限。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对基本养老金工作年限的确认中是否需要考虑折算工作年限作出明确规定。2000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今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回复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今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折算工龄问题的请示》中指出,在进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建立个人账户之前,职工从事国家确定的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是否折算工龄和视同缴费年限,可根据本省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具体到本案,自1993年,上海市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来,采用了建立职工个人养老保险帐户、根据缴费计发养老保险待遇的办法。上海市以发放一次性补充养老金的方式作为对特殊工种人员的照顾,在计发养老保险待遇时不再折算工作年限。2004年以来上海市各年度关于调整城镇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文件均未规定在增加养老金时,退休人员的折算工作年限可一并计入本人工作年限。

第三个层次,被上诉人市社保中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有效。

由上述分析可知,上海市在增加退休人员养老金时均按照实际工作年限计算,折算工作年限不计入实际工作年限中,市社保中心根据《关于2008年调整本市城镇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中关于按照退休人员工作年限、每满1年增加1元/月的规定,以上诉人实际工作年限19年为依据调整上诉人的月养老金并无不当,即被上诉人市社保中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有效。

第四个层次,针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法院如何认定并且作出判决。

市社保中心以王琼枝的实际工作年限19年为依据调整其月养老金并没有什么不当之处,两审法院均予以认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1条第1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而,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风险提示及防范】

基本养老金亦称退休金,是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在劳动者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后,根据他们对社会所作的贡献和所具备的享受养老保险资格或退休条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保险待遇,其主要用于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因此养老金的发放对于劳动者尤为重要。本案即是在此种背景下出现的关于养老金金额争议的行政纠纷,为此我们需要注意如下几点:

首先,在养老金的发放方面,由于我国并不存在一个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体系,导致了地区和层级的差异,各个统筹范围相对独立和封闭。在人员流动时养老保险无法及时实现良好的对接,导致了人才流动的受限,因此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发放标准,避免各自为政的局面。也正是做到这一点,类似于本案的现象才不会再次发生。

其次,在养老金的区域跨度方面,要注意统筹城乡的协调发展,提高农村的养老保险覆盖率,保障农民工的养老保险的地区之间的顺利转移。

最后,产权界定需要明晰,避免社会统筹基金挪用个人账户的可能性,从而保证个人账户的有效积累,从而减少甚至是杜绝目前普遍存在的名义个人账户亏空严重的现象的再次发生。

【相关法律法规集成】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54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5条 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6条 社会保险费实行三项社会保险费集中、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

3.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8年调整本市城镇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一、本市2007年底以前已按城镇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并按照企业、事业单位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生活费)的人员,每人每月按照以下办法增加基本养老金(生活费):

1、先每人每月增加65元;

2、再按照本人工作年限,每满1年增加1元/月。

上述两项合计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不足75元的,补足到75元。

……

李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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