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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事执行权的概念及其基本特征

发布日期:2009-07-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按现行法律规定,民事执行权是人民法院所享有的两大基本权能之一。人民法院通过行使这项权能,迫使义务人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其义务,使权利人的权利由应然状态转化为实然状态,以此保障生效法律文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使社会法律秩序始终处于一个良性的状态。而人民法院行使这项权能的过程,就是彰显国家强制力的过程并以此为最终后盾。而执行实践中,民事执行权所固有的这种国家强制力彰显得不够有力,甚至人为地压制这种国家强制力的彰显,这便是造成今天“执行难”的真正原因‘要彻底克服“执行难”,就必须弄清民事执行权的基本特征,并按其要求运作这项权能,使民事执行权所固有的国家强制力得以足够彰显。基于此,,笔者就民事执行权的概念及基本特征作粗浅分析。 

    一、民事执行权的概念

    所谓民事执行权,就是国家民事执行机关在特定条件下为落实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所依法享有的指向性明确且极具强制力的一种权能。依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行使这种民事执行权。由此,民事执行权和审判权一并构成人民法院的两大基本权能,并成为民事诉讼裁判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内容落实的强力保障。  

    二、民事执行权的基本特征

    1、强制性明显。从民事执行权的概念可以看出,民事执行是国家机关的一种权力行为,表象上看,它是为落实生效法律文书内容、保障权利入之权利而设计的,实质上它是为维系国家正常的法律秩序而创设的一种权能,因此它与审判权一样归属国家统治权的范畴;毫无疑问,统治权是一种极具强制力的综合性权力;它须以绝对的强制措施保证这种权力落实到位并达到预设之目的。从现有的法律规定看,民事执行权作为国家统治权的一部分,它同样以强制性极高的妨害执行的强制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甚至刑事措施来保证这种权力落实到位并达到预设之目的。应当讲,上述系列强制性措施就是民事执行权强制力的具体体现。可见,民事执行权的强制性极为明显,在其诸多基本特征中,首当其冲,应为民事执行权的本质属性。

    2、指向性明确。在现代法制社会里,国家为彰显其对社会的控制能力并保证良好的社会秩序,原则上是禁止公民通过私力救济的途径实现对私权的保护,而是要求通过国家公力救济的手段来保护私权。民事执行权就是国家为保护公民私权而创设的一种公权力,但这种公权力在适用对象上并非绝对,而是相对的,只有具备一定条件的公民,才能纳入其适用对象。归纳起来这些条件为:  (1)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人; (2)权利义务具有可执行性;  (3)义务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履行义务;  (4)权利人向有管辖权的民事执行机构提出申请或有关机构移送。可见,民事执行权的适用对象指向明显。

    3、权属双重性。如前所述,民事执行权来源于国家统治权并成为国家统治权的组成部分,国家依靠这种汉力的运作实现公权对私权的保护,从而建立稳定可控的法律秩序和良性的法冶环境。但从这种权力在运作过陧中所展示的内容和体现出的价值取向看,它既具有行政权的属性,又有司法权的属性,应当讲是介于司法权和行政权之间的边缘性的权力。

    4、权属专属性。民事执行权是国家统治权的组成部分,它的运作事关一个国家法律秩序正常与否之大事,国家将其授权专门机关来行使,未经国家授权,任何机关、组织或个人无权行使这种权力。根据现有法律规定,我国民事执行权由人民法院专门行使。

    5、权力运作受制约性。任何权力的运作,都会受到某种制约,否则会造成权力滥用。国家为保护被执行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通过立法、司法解释的形式对民事执行权的运作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和运作模式,民事执行机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运作模式来行使这种权力,否则就会构成执行违规,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民事执行权的运作也必须考虑权利人的意愿,尊重其对私权的处分行为,只要其处分行为出于真实意思表示,并且不侵害国家利益和第三人的利益,民事执行机关就不得阻却,其权力运作因此而受到制约。基于上述,民事执行权的行使又具有明显的受制约性。

 作者:赵祥华 宋彦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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