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即使一百年也不违法
原告:南丰县桑田镇肖坊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鄢庆文,肖坊村委会主任
被告:方泉明,男,江西省南丰县桑田镇肖坊村村民
案情:1984年1月15日,原肖坊大队(即现在的肖坊村委会)开会决定将位于本村大桥头的一块洲地承包给本村村民方泉明,双方约定"给个人承包土地是公有制使用权"。"责任制长期不变,可包五十至一百年",承包费200元正(整)在五年内付清"等内容,并用红纸写有一份合同书。承包后,方泉明将该地栽种了桔树,1987年1月16日,方泉明向村里交了200元承包费。经过20年的经营,柑桔已经进入了丰产期。2004年2月,肖坊村村民找到方泉明,说合同到期,要求归还,方泉明则拿出红纸合同主张合同承包是50至100年,还没有过期。群众认为真的合同是用信纸写的,承包期只写了20年,该红纸合同是假合同,而且国家规定承包期只有15年,合同约定为50到100年不合法。双方的纠纷先经过当地乡政府的调解无效,最后肖坊村将方泉明告上法庭, 强烈要求方泉明归还土地。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方提出的证人证言存在矛盾,有些则是传来证据,最终没有被法院认可。
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认为,原告方的证人证言不能形成完整的、有说服力的证据、不足以推翻被告的书证(红纸合同),因而对原告关于承包期限为20年的证据不能采信。至于50年之100年承包期是否合法的问题,根据1984年中央一号文件规定"土地承包期一般应在十五年以上,生产周期长和开发性的项目,如果树、林木、荒地等承包期应更长一些";同年9月29日,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就下发的《关于帮助贫困地区尽快改变面貌的通知》第二条第二项指出"耕地承包期可延长至三十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至七十年;第六十二条规定了以前只要是按规定承包的,期限即使长于三十年,也继续有效。农业承包提倡稳定、长期不变,原被告约定的承包期在当时来说虽然偏长,但并不违反农业承包政策,是不违法的,原告方以当时只允许承包15年,约定承包50年至100年违法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土地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支持。至于承包50至100年的含糊表述,确有后患,双方今后应通过一定途径予以明确。因此法院依照中共中央[1984]1号文件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驳回了原告肖坊村委会的诉讼请求。
点评:稳定农村承包是党的一贯政策,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2年8月29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立法的形式予以肯定,给广大的土地承包经营者最有力的法律保障,其中的第20条明确规定了耕地30年、草地30至50年、林地30至70年的不同承包期限,特别是第62条规定:"本法实施前已经按照国家土地承包的规定承包,包括承包期限长于本法规定的,本法实施后继续有效,不得重新承包土地。"因此,原告肖坊村委会1984年与被告方泉明签订的为期50至100年的合同虽然在土地承包法实施以前签订,但并不违法,双方应继续履行,不能随意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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