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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家庭暴力的法律分析

发布日期:2009-07-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家庭暴力是一个从古至今具有的普遍性现象,不同地域、人种、民族、不同的社会制度都存在着家庭暴力。反对家庭暴力,作为一项活动,最早发端于上世纪中叶加拿大的“白丝带”活动,而“家庭暴力”的概念是随着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进入中国文化。

    一、家庭暴力的界定

    国外学者对家庭暴力的研究较我国较早,并经历了多年的理论与实践研究,如英国学者认为:“家庭暴力是指男性伴侣为了支配和控制女性,在他的关系存续期间或终止之后对女性所施行的暴力和虐待行为”。从英国学者观点看出:“家庭”不仅指有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的共同体,而且还包括同居关系及婚姻关系终止后出现的暴力行为,行为方式不仅有直观性还有非直观性。可见,家庭暴力是许多不同行为所体现的一种共同性,行为的共同目的都是施暴者为了实现对受害人的控制。

    在我国,家庭关系除包括夫妻关系外,还包括父母子女关系、兄弟姐妹关系。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内部出现的侵犯他人人身、精神、性方面的强暴行为,具有一定的隐密性,包括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从近几年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刑事案件统计的数据分析,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的年龄为中青年,文化层次多为文盲、半文盲,性别多为男性,职业多为低收入或无固定收入者。

    二、家庭暴力的危害

    首先,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同时受到身体伤害和精神伤害,只不过身体伤害是外在的,较为明显,容易引起人们的注意,而精神上的伤害是内在的,较为隐密而容易被忽视,但精神伤害的后果更为严重。长期生活在恐怖、紧张的气氛中,恐惧、悲哀、绝望的心情容易导致心情抑郁或精神分裂,在找不到正当解脱途径下,容易走上犯罪道路。有资料表明,我国五成以上的女性犯人是因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走上犯罪道路的。其次,家庭暴力严重地损害下一代人的健康成长,在充满争吵、哭泣、暴力的家庭环境中,孩子很难有快乐的心境,而暴力行为也会在他们幼小的心灵投下阴影,很容易患有恐惧、孤独、自卑、对他人不信任的心里障碍,影响其今后的行为。再次,受到家庭暴力人身很难有健康、快乐的心理,从而很难积极、主动地投入工作中,所以也会间接地影响社会的发展进步。

    三、产生家庭暴力的原因

    首先,从微观看,(1)经济因素是产生家庭暴力的基因,经济收入的不平衡导致了家庭地位的不平等,许多女性的家庭观念较重,结婚之后因自己甘愿默默奉献,而男性由于能全力投入工作并因某些机会而迅速提高自己的社会地位,由于有了所谓的“优越感”,也要求家庭成员对其意志的绝对服从,否则就恶语伤人,大打出手,另外还有政策的原因,妻子下岗,收入减少,再就业困难,不得不依赖男性,从而遭受冷落和轻视。同时,现实生活的贫困也容易使家庭成员间处理家庭关系的方式消极、冷漠、不负责任。我国现阶段的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完善,老、弱、病、残者没有经济收入,缺少自我养老的能力,也容易引起家庭内部的遗弃,虐待行为。(2)懦弱和忍让是产生和加剧家庭暴力的温床,许多女性为了孩子能有一个完整的家,不影响孩子的成长而甘愿牺牲自己的幸福,有些女性则是考虑到再婚困难及公众舆论而一再忍让。(3)家庭成员间的无端猜疑,缺少理解和信任是家庭暴力愈演愈烈的催化剂。其次,从宏观看,(1)男权思想文化是家庭暴力产生的历史文化根源。长期以来,“三纲五常”、 “三从四德”、 “男尊女卑”的封建思想并未彻底根除。“三从四德”将女性置于男性统治之下,对子女则实行惩戒之术“天下无不是的父母,父叫子死,子不敢不死”,推行“君为  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封建礼教。掌握经济权力的家长,对家庭成员当然地享有支配权,从而使干涉与侵害妇女、子女的人身权利的行为合理合法化。直至今天,崇尚男性对女性暴力,父母对子女惩戒的历史传统,依然影响着当代中国家庭。(2)立法不完备和法律的可操作性不强是家庭暴力产生的法律原因。我国目前尚无明文惩处家庭暴力法律规定,虽然《刑法》、《妇女权益保障法》都规定了禁止用暴力虐待、残害妇女,但由于有些家庭暴力事件与虐待事实之间有本质的差别,裁决起来缺少法律依据。(3)有关部门对家庭暴力问题重视不够,基层调研力量薄弱,使大量家庭暴力无人管束。(4)法制宣传教育不够广泛深入,法律应有的威慑作用不能充分体现,而当事人文化素质不高,法律意识淡,婚姻质量差,出现问题方式方法较为简单。

    四、预防、制止家庭暴力的政策

    首先,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律框架来制止和处罚家庭暴力行为。我国现有维护妇女、老人、儿童权益的法规散见于《宪法》、《民法通则》、《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权益保障法》等,要消除家庭暴力就是要逐步完善这些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为受害者提供充分有效的法律救济手段。例如:设立分居制度,这项制度在国外已有先例,作为离婚制度的一种补充,可以缓解夫妻矛盾,还可以防止婚内暴力。

    其次,完善社会机构对防止家庭暴力作用,建立类似于国外妇女庇护所性质的社会救助机构,加强执法机关的保护职责。

    再次,加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加强道德建设,提高公民素质,树立良好风尚,通过教育、借助舆论的力量,倡导良好的婚姻道德风尚以制止和消除对妇女的家庭暴力,使不道德者受到应有的舆论谴责。同时也教育不道德者懂得尊重对方人格和尊严的重要。同时,也要对女性进行自强、自立的教育,提高自身素质,拥有独立人格,从根本上摆脱家庭暴力。

作者:李立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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