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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专利诉讼中等同原则的适用

发布日期:2009-07-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等同原则作为专利侵权判定中的一项重要司法原则,是指通过对比被控侵权物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如果二者的特征是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的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人民法院将适用等同原则判定侵权。在实际生活中,侵权人为逃避侵权责任,经常对权利要求中的某些要素做些非实质性的改变,而不是照搬权利要求书中的全部要素。因此,涉及等同性范畴侵权的案件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占有相当的比重。由于我国尚没有统一的具有可操作性的专利侵权判定标准,也没有关于应用等同原则的步骤、方法及范围的明确规定,因此,在适用等同原则判定侵权时有时会出现执法尺度不一的情形。本文仅对等同侵权判定中所涉及的主要几个问题发表一下个人的看法。

  一、专利保护的范围

  权利要求是专利保护范围的法律界定,如何解释权利要求进而确定专利保护范围,这是适用等同原则认定侵权的关键。世界上主要有三种对权利要求的解释方式。第一种是中心限定原则。根据这一原则,专利制度所保护的是某一发明创意,权利要求只是该发明创意的一个具体体现。只要被控侵权的产品具有同样的技术创意,法院就应该扩大权利要求的范围。第二种是周边限定原则。根据这一原则,专利申请人已在权利要求书中精确地划定了权利要求的周边范围,专利的保护范围应当和权利要求文字记载的保护范围完全一致。第三种是主题内容限定原则,根据这一原则,专利保护的范围以权利要求书表达的实质性内容为准,而不是以权利要求的文字和措辞为准。其实质内容应当通过参考和研究说明书及附图,在全面考虑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目的、作用和效果的基础上加以确定。我国专利法即采用此原则。

  二、等同原则的适用条件

  技术特征应实质相同。侵权物的技术特征虽然与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特征有所不同,但是专利技术中的该不同部分被侵权物中的相应部分替换后,实质上是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与目的。

  技术特征替换应显而易见。进行等同侵权判断,应当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知识为准,而不是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专家的专业知识水平为准。因为如果以技术专家的专业知识水平为准,那样可能会把不等同的技术特征看成是等同的技术特征,实际上扩大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所谓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是一种假想的“人”,是指具有该技术领域的一般知识能力的人。人民法院在适用等同原则审理专利侵权案件中,应统一等同判断的标准,审判人员或技术鉴定人员应以所属技术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标准分析判断技术方案。

  三、判定等同侵权的时间界限

  判断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存在等同是以专利申请日、专利公开日还是侵权日为准,不同的时间界限往往是至关重要的,决定了科技发展所产生的新的替代品的利益归属。英国规定为专利公开日,德国规定为专利申请日或优先权日,美国则规定为侵权日。我国法院对此尚没有明确规定,但倾向意见认为应以侵权行为发生日为准。笔者赞同这一观点。科技的发展会产生许多新的等同物,发明人根本无法预见新技术、新发现将会带来何种等同物,更不可能预见在权利要求中对此做出申明。如果不以侵权日为界限判断是否具有等同性,将忽视新技术成果产生的等同技术或等同产品,仿制人利用新的等同技术或等同产品,往往没有投入多少创造性劳动,却逃避了专利侵权的惩罚,有损专利制度的功能。

  四、等同特征的判定准则

  等同特征的判定准则是全部等同理论的核心所在。在适用等同特征判定时应当注意:1、在比较被控侵权物的替换手段与权利要求中相应特征是否等同时,要结合该专利实现的目的来分析。2、应当遵循全部技术特征原则,即在适用等同原则判断专利侵权时必须遵循专利法第56条规定的“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也就是说要依据权利要求中的全部技术特征来判断是否构成专利侵权,不允许忽略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3、应当对权利要求和被控侵权物中的各个相应的技术特征进行比较,只有证明了被控侵权物中采用了与权利要求中的每个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后,才构成等同。如果被控侵权物省略了权利要求中的某一特征,则必须证明通过被控侵权物中其他特征的相互作用实现了被省略特征的功能与效果。4、功能与效果不是判定等同的惟一标准。专利中的实用新型专利,是对产品形状、构造及其结合提出的发明创造,专利保护的是产品而不保护其功能与效果。这些专利与现有技术差别可能就在于若干项技术特征上,如果在适用等同原则时不从技术特征对比入手,只考虑是否有相同或相近似的功能与效果,就认定等同,就会扩大了专利的保护范围。

  五、等同原则适用的限制

  等同原则适用的限制主要是指禁止反悔原则和已有公知技术抗辩原则的适用。美国关于等同原则限制的争论持续已久,至今未有定论。我国目前通行的观点是,对等同原则适用的限制通常包括两个原则的适用:一是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二是自由公知技术抗辩原则的适用。

  禁止反悔原则是指专利权人在其申请专利过程中或专利无效审查中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所作的关于权利要求的限制或部分放弃保护,应当作为确定其权利范围的依据。在专利侵权的认定中法院适用等同原则确定专利保护范围时,禁止将已被限制或放弃的内容重新纳入到专利保护范围。其作用在于禁止专利权人在侵权诉讼中,将他在专利审批、无效过程中放弃的东西又重新捡回来。在适用禁止反悔原则判断专利侵权时,不仅要注意专利权人放弃了什么,更要考虑专利权人为什么而放弃。如果为克服原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缺乏新颖性或非显而易见的缺陷所放弃的范围,不得在侵权判断时通过解释扩大到这些范围。但是如果放弃的范围不涉及现有技术所披露的内容或者放弃该范围时基于除权利要求缺乏新颖性或非显而易见性以外的其他理由,则不能以此原则来阻止将权利要求解释到合理的等同范围。

  公知技术抗辩原则是指在被控侵权物与专利权利要求所记载的专利技术方案等同的情形下,如果被控侵权物与一项已有公知技术相同或更为接近,那么,侵权就不成立。其理由在于专利权人只能从其自身专利中获得利益,不能囊括到从已有公知技术中得到显而易见的技术。在公知技术的具体适用时,被控侵权物往往既不同于专利技术,也不同于已有公知技术,判断被控侵权物是等同侵犯了专利权还是对公知技术的利用,则须具体分析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技术特征更近还是离已有的公知技术更近。如果被控技术更接近专利技术,则构成等同侵权。

参考文献:

刘继祥:《试论专利侵权诉讼中等同原则的适用》,《专利侵权判定实务》2002年3月第一版,第83页。

刘宇晖:《试论专利侵权认定中的“等同”原则》,电子知识产权2002年11期,第44页。

刘晓辉:《专利侵权判定中的“等同原则”研究》,河北法学,2003年第2期。

刘文传:《论专利侵权规则的等同原则》,岱宗学刊,2004年3月第一期。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王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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