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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社会(性质)犯罪的法律规制

发布日期:2009-07-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本文通过对“黑社会(性质)犯罪”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的阐述,分析了黑社会犯罪的形成原因,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如何在司法实践中认定黑社会,对如何打击和预防、治理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提出了浅见的意见和思考。

    一、黑社会的内涵、特征

    “黑社会”,依据牛津大学出版社编、商务印书馆出版的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解释为英语Underworld(part of society that lives by vice and crime),意为“下流社会、黑社会”。国内外对此还没形成一个统一的概念。笔者认为,黑社会是指三人以上不特定多人,以获取非法的经济政治利益为目的,与国家政治、经济形势相联系,有稳定的资产和公开的身份,以宗教帮会为主要组织形式,在一定范围内能影响社会生活秩序的,从事职业化、企业化犯罪的团体。它具有以下两个主要特征:

    1、准社会性。准社会性首先表现为结构的组织性和层次性。黑社会组织系统一般严密而复杂,是一定数量的成员联合起来的必然方式,一旦形成即相对稳定。在系统内部,等级森严,层次明显,分工细密。其次,有维持组织生存的行为规范和规章制度。这种行为规范不但是组织系统生存的基础,也是组织系统发展的必要。最后,有相对独立的亚文化。

    2、目的的非法性和手段的暴力性。通过犯罪或介入一定成分的合法经济谋取金钱或其他经济利益,是黑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也是其本质属性所在。窃取政治权力,是近一步攫取经济利益的保障,也是维护生存逃避打击的手段。

    以上是国际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基本特征,而我国现阶段的黑社会(性质)犯罪实际情况具有以下特点:

    1、组织化明显但层次性不强

    这些犯罪组织通过对传统民间帮会和旧有黑社会的继承,加上对国际成熟状态黑社会犯罪方式的模仿,其成员在结构上有一定的组织性,组织内部亦有较细分工,但总体来看,层次性不强,领导层、决策层有时会直接参与具体犯罪活动,因此更容易暴露。这种特点是和其规模较小、成员有限、正处于成长期等原因相联系的,所以,和黑社会比较,准社会性方面有较大差距。

    2、经济目的明显,政治目的不突出

    黑社会性质组织为维护自己的生存和发展,必然要通过一系列的犯罪活动攫取金钱和其他经济利益,那些获利巨大的毒品犯罪、走私犯罪、控制色情服务等非法活动,便成为其首选目标。有时他们也会介入合法经济,但其本质属性决定了表面上可能是合法经济与非法经济的结合,但实质上却是犯罪活动。为逃避打击和获取更多财富,他们也会以贿买的方法腐蚀政府官员,或向政治领域渗透,但这些大都为经济目的服务,政治目的不甚明显。

    3、具有较强的本土性、区域性

    受人员、资金、经验等方面的限制,黑社会性质组织现阶段主要利用区域的控制优势,在一定范围内实施犯罪活动。血缘、狱缘作为主要的联系纽带,决定了活动范围只能局限于一个城市、一个村镇、一个街区,基本上不具备向外发展的能力。

    4、暴力性和脆弱性并存

    处于初级阶段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还不具有无形的威慑力,必然以大量使用暴力作为扩展生存空间和稳定组织的手段,但这种方式也会使其加速暴露,走向覆灭。同时,他们无法寻求到较高层次的政治庇护,加之整体人员素质低下,组织的生存普遍依靠胆量和欲望,因此,容易被政府摧跨和被其他组织吞并,其脆弱性是十分明显的。

    二、司法界定黑社会性质

    现在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应正确地把握黑社会组织犯罪的四点特征。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之前,由于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2月4日通过的《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三)项的规定将“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或者为其提供非法保护”视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之一。在社会主义制度下,黑社会(性质)组织要控制社会就必然要与掌握一定权力的国家工作人员结合,否则根本无法控制社会,从而也就很难建立所谓“黑社会(性质)组织”。因此在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必然与腐败官员相勾结,并使腐败官员成为其保护伞。离开了一定的保护伞,也就很难存在有黑社会性质组织,所以“保护伞”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必备要件。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含义进行了明确规定,它规定对于那些仅仅是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组织,尽管没有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纵容,在司法实践中要认定其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对于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纵容从而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当然也要认定其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三、黑社会性质的特征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的规定,可以把“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定义为: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组织,一般应具备以下特征:

    (一)组织结构比较紧密,人数较多,有比较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

    (二)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三)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或者为其提供非法保护;

    (四)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范围内,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大肆进行敲诈勒索、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此外,还应正确理解最高人民检察院《解释》中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

    第一,在组织结构特征方面,只要犯罪集团有较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有一定数量的成员,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不论其是否有组织名称,书面章程,固定活动场所,只要该集团有较明确严格的“帮规”,“家法”等行为规则或“约定”,不论其内容是简单还是繁琐,即成立该特征。

    第二,在经济实力特征方面,只要采用非法手段敛财,或以其他手段获取一定经济利益即使目前经济实力规模不大,也应认定具备该特征。

    第三,在行为方式特征方面,只要该犯罪集团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范围内,以暴力威胁,滋扰等非法手段称霸一方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即具备该项特征。

    第四,在社会背景特征方面,不应以结果论,即不应以最后是否将国家工作人员拉下水为具备这项特征的要件。

    四、黑社会的危害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困扰当今世界各国政坛的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也是倍受犯罪学家、刑法学家们日益关注的热点问题。黑社会犯罪是一种国际社会公认的有组织犯罪最高形态,被联合国大会宣称为“世界三大犯罪灾难之一”。

    五、我国黑社会性质犯罪产生的原因

    犯罪现象是社会的一种病态反映,更是考察一个社会内部运作机理的窗口。因此,对黑社会性质犯罪的成因进行分析,不仅可为我们制定相应的防范对策提供依据,而且还具有深远的社会意义。笔者认为,黑社会限制犯罪的形成原因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二元社会结构、经济发展的非均衡化与财富分配的非合理化是产生黑社会性质犯罪的根本原因

    从社会结构和经济结构上看,我国是一个二元结构的社会。长期形成的城市和农村二元户籍制度,使农民只能固定在农村从事简单的农业再生产。落后的自然经济造成了农村物质产品和精神文化的贫乏,使农村、城市形成了两个反差强烈截然不同的社会。据统计,我国80%生产力集中在城市,只有20%的生产能力在农村,而人口分布恰好相反。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涌向城市,但户籍制度和文化差异阻止了二者的结合,人为的阻断强化了“城里人”与“农村人”的敌视心理,在得不到疏导的情况下便通过一种极端的形式――犯罪表现出来。相同的地位、地域、文化背景产生的亲和力使他们更容易聚集,在犯罪活动中更容易相互联系和照应,经演化便有可能发展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体制转轨带来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社会问题。不景气企业下岗失业的工人,破产的商业经营者和各种原因辍学的青少年散落在社会,这支成分复杂的无业大军,“不仅仅个人生活没有来源,给家庭造成经济和精神负担,而且个人未能取得社会承认,心理失衡,人际关系紧张,又长期游离于社会,失去组织约束”。构成了黑社会性质犯罪的社会基础。二元社会结构、失业,不仅形成数量巨大的闲散人口,而且还造成社会分配不公,导致了经济发展的非均衡化和财富分配的非合理化。按照国际上通行的基尼系数标准,基尼系数在0.3以下为平均状态,0.3-0.4为合理状态,超过0.4则属于收入差距过大。据报道,我国目前的基尼系数为0.458,已大大超过了国际公认警戒线。贫富差距的拉大导致了处于弱势地位的贫困者形成了强烈的被剥夺感,加上富有阶层奢靡生活方式的不良示范作用,又强化了贫困者的不满心理,于是犯罪便成了对社会分配不公的一种病态矫正选择。

    (二)不良需求导致犯罪市场的存在,犯罪成本的加大,促使犯罪规模化发展,这是黑社会性质犯罪形成的决定原因

    现代社会里,商品经济的发展极大地刺激了人们对财富的需求。但由于社会财富的相对集中性,社会伦理道德和法律对某些物品拥有使用的禁止性,各国都不同程度地存在某些物品的短缺现象,在此基础上产生了公众对非法商品和非法服务的需求,而满足这些需求本身就意味着巨大的利益回报。毒品、走私物品、色情服务,正是分析黑社会性质犯罪得以滋生的适例。法律制裁的严厉性,犯罪市场竞争的残酷性以及追求高额利润的垄断性,使单一犯罪、团伙犯罪取得预期效益的难度日趋加大,为降低犯罪成本,追求规模效益以取得最大非法利润为目的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的产生成为必然选择。

    (三)社会控制弱化和非法控制力量的兴起是黑社会性质犯罪兴起的外部原因

    一方面,改革开放带来了经济繁荣,个人空间和个人自由度也随之增大,国家和法律对个人行为和社团活动的控制和规范也呈弱化趋势。原来的基层组织由于失去资源垄断及分配权,行政控制力削弱,原有的家庭宗法组织却乘机兴起,有的宗法组织为维护本家庭的团体利益,在家族亲情的幌子下,利用宗族的影响和号召力,为非作歹,称霸一方,不仅妨碍了国家政令的实施,其本身也容易演化成黑社会性质组织。市场经济的兴起,人们对职业的再次选择自由度加大,隐形失业人数的增加,促使个人通过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向社会负责的“个人-单位(基层组织)-社会”控制模式解体,非法利益团体按照自己的价值观念、道德标准和行为模式建立一种新的亚社会结构,填补了基层组织的空缺,阻却了个人向社会负责的进程,进而发展成为“个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社会”的控制模式。另一方面,政治腐败现象的严重存在,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撑起了保护伞,为他们实施犯罪提供着有利的外部环境。黑社会性质组织凭借巨额的犯罪收益,又进一步贿赂腐蚀党政官员,形成“官-黑共生”模式,所以说“国家公职人员的腐败,既是黑社会性质犯罪的一个重要表征,也是其得以兴起的重要因素”。

    (四)法治进程中立法滞后,司法空白,是黑社会性质犯罪存在的法制因素

    法治进程二十年来,我国旧的法制沉淀没有切除,行政驱动模式下进行的法律移植、法律制作,使良好的法律文化和法律环境无法形成。法治进程中的局部阻却造成了诸多领域立法的真空和冲突,而黑社会性质犯罪正是利用这种短暂的空白得以维持。此外,黑社会性质犯罪还有一些其他原因,诸如人性的局限性和亚文化的多重性,国外黑社会势力的渗透,我国历史上黑社会帮会组织的影响等等。

    六、针对我国国情提出的对策

    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严重危害我国的社会秩序和经济建设,我们对其要严厉打击,但是我们更多还要采取“预防为主、打击为辅、专项治理、全民动员”的方式防止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产生、发展,达到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有序运行,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因此,对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我们要结合其特征和我国法制的现状,积极研究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防治措施。那么,我们应该采取哪些防治措施呢?

    (一)完善法律制度

    法律制度是惩罚犯罪、打击敌人、规范人们行为的基本准则,它具有权威性和普遍的约束力。当前,我们打击和预防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活动方面的立法还不够完善。我们要完善法律制度,充分运用国家专政力量,依法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进行重点打击,摧毁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集团,起到对犯罪分子的威慑和警示作用。

    1、加强立法建设

    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应增设财产刑,可以考虑不规定财产刑的最高限额,而根据其违法所得来确定罚金;同时,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应当规定特殊减轻或免刑的事由,鼓励其组织成员脱离犯罪团伙、立功自首;以及建立和完善对犯罪活动的举报制度,鼓励受害者和群众对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犯罪嫌疑人、“涉黑人员”的举报;加强做好对举报人的安全保护工作,并对举报属实有功者给予物质上的奖励。 

    2、加强执法力度,实行专项治理,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第一,根据《刑法》第294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集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于触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罪名的人,要及时加以惩处,依法判处刑罚,加大打击力度,震慑犯罪分子。

    第二,开展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专项斗争,采取各部门合作的方式,打击具有黑社会性质犯罪的犯罪分子,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安定。同时在打击有组织犯罪的活动中还要特别注意打击有可能会演变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流氓恶势力,防止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形成。

    第三,摧毁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非法经济来源,从源头上断绝黑社会组织的经济基础。

    第四、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要与反腐败同时进行,扫除黑势力的保护伞、打破其关系网,破坏其存在的社会基础。要依照《刑法》二百九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严厉惩罚涉黑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第五,加强国际合作,防止犯罪组织与境外犯罪集团相勾结,进一步强化与有关国家和地区的司法协助,掐断其洗黑钱的国际通道,断绝经济来源。

    (二)摧毁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物质基础

    第一,加强各地区的金融管理,防范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洗钱”行为,防止其把非法所得变为合法收入。

    第二,对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违法所得,非法获利要全部予以罚没。

    (三)、实行防治与治理相结合的原则

    实行防治与治理相结合的原则是指预防与打击相结合,建立多方位、多系统的综合防治体系,严密防止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产生。

    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这一危害极大的犯罪活动,我们应该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共同防止、综合治理,全面开展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斗争,让犯罪分子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从根本上遏制和铲除黑社会(性质)犯罪所能产生的土壤。

    第一,要加强宣传和教育力度,提高全社会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严重危害性的认识,增强全社会的反黑意识。

    第二,充分运用我国具有社会主义群防群治特点的社区居委会以及各基层组织工作的机制,从犯罪组织的底层处“釜底抽薪”,加大打击一般有组织性质的犯罪,把尚未形成气候的有组织的犯罪活动打击下去,把具有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的犯罪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之中。

    第三, 反黑要与反腐败同时进行,扫除黑势力的保护伞、打破关系网,破坏其存在的社会基础。据报道,公安机关许多秘密的打黑专项行动,屡屡因有人通风报信而无功而返。因而必须克服来自政权内部的干扰和阻力,挖出那些在党政机关、司法机关中的后台和保护伞,否则黑势力难除,面对势力雄厚、日趋高科技、高智能、现代化的黑社会,必须配备专门警力和经费,加强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问题的信息预测、分析研究,提高如技术情报等装备,提高侦查能力,注重精神领域上的“扫黑”和“反黑”,精神文明教育要常抓不懈,大力倡导正确健康的社会风气。

    第四,在依法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过程中,要积极贯彻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方针,通过社会各有关单位、保卫组织和广大群众,收集、掌握涉黑线索,精心组织案件侦查工作,严密防范,让涉黑性质组织的活动无立锥之地。健全社会管理机制,完善社会保障机制,如有效控制洗钱,阻止黑恶势力的赃款流向合法领域;合理引导和安排处于灰色之间的庞大、复杂的人群。

    第五,针对已出现的境内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与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犯罪联合勾结,向国际化发展的趋势,有必要加强国际间的通力合作。

    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我们要加强立法,加大执法力度,采取预防为主、打击为辅、专项治理、全民动员的方法,坚决制止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产生和发展,遏制其犯罪活动的蔓延,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有序运行,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

作者:寻乌县法院 刘志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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