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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保全与合同担保以及财产保全的区别

发布日期:2009-07-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在现实生活中,合同保全、合同担保、财产保全三个是比较容易混淆的概念。本文将对三者作一个比较,希望对读者正确认识和区分三者有所帮助。

    一、合同保全与合同担保的区别

    合同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行为行使撤销权或者代位权,以保护债权。

合同担保,是指以保证、质押、抵押、定金等形式,确保债权实现和债务人履行债务,目的和合同保全一样,但是也有以下区别:

    1、合同的担保没有超出合同对内效力的范畴。担保中的担保人对债权人所承担的责任,是根据担保合同所产生的义务,担保人也是从合同当事人,他所承担的担保责任是由法律规定的或者合同约定产生的义务。而合同保全则是债对外效力的体现,债权人采取保全措施将涉及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而不仅仅是合同当事人。

    2、合同的担保主要是由当事人双方约定,随之产生约束力,是任意性规范;而合同保全是完全由法律规定产生,属强制性规范。

    3、合同担保比合同保全的作用更为优越,往往使债权获得优先受清偿的权利,安全系数更大。尤其是在物权担保时,债权人能够掌握、控制实现债权的财产,使债权实现更安全、稳定;而合同保全则无此优越性。

    4、担保一般在合同订立时、或者履行前设立,对债权的保障具有积极性、主动性;保全措施因债务人的不当行为给债权实现带来危害时才行使,具有消极性、防卫性。

    5、担保权的行使以债务人期限届满,不履行债务为前提;保全权的行使以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给债权人带来危害为条件,与债务履行期限无直接关系。

    二、合同保全与财产保全的区别

    财产保全,是指在仲裁或者诉讼之前或其过程中,为了保证裁决或判决的执行,或避免财产被转移、毁损、隐匿、出卖等原因,对当事人争议的标的物所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与合同保全在防止责任财产的不当减少上,有着同样的功能和目的,但两者还是由区别的:

    1、财产保全是程序法所规定的措施;合同保全是实体法所规定的制度。

    2、财产保全通常采用查封、扣押、冻结款项等强制措施由法院行使;合同保全是通过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代位权来实现。

    3、财产保全既可以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法院以职权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合同保全则必须由债权人申请,然后由法院决定是否采取保全措施。

作者:石城法院 邓增添 付红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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