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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存在的问题

发布日期:2009-07-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近年来,随着我国城乡居民家庭闲置资金用于保险领域投资比例的增多,保险客户与保险公司的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也日益增多,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中的法律问题日益显现,保险市场存在的问题也日益暴露。

    一、特点分析

    1、收结案呈上升趋势。2004年收案1件,2005年收案2件,2006年收案4件,2007年收案6件,每年呈上升趋势。

    2、三大类险种均有涉及。在已审结的案件中,三大类险种均有涉及并有扩展的趋势。其中涉及疾病保险的有6件,意外伤害险的有4件,人寿保险的有3件。

    3、原告诉讼请还应趋于多样化。过去的仅要求给付保险金,到现在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保险费、确认保险合同无效或者变更保险合同条款等;

    二、存在问题

    1、投保人缺乏法律常识。主要表现在:

    第一,对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的当事人诉讼主体地位缺乏认知。有的投保人对保险公司的营业部及其分公司的诉讼主体地位认识不足,本该起诉分公司的却起诉总公司或直接起诉没有独立诉讼地位的营业部;有的投保人混淆了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的内部关系以及其分别与保险公司的相互关系,本应由投保人主张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却误将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列为原告,或者本应由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主张要求保险公司理赔的,却误将投保人列为原告,导致由于原、被告主体不适格被法院裁驳后进行重复诉讼。

    第二,过分想念保险代理人的口头承诺,而轻视保险合同条款的书面约定。有的投保人以保险代理人的口头承诺与保险合同条款不一致为由,认为保险公司存在欺诈行为、要求撤销合同或者认为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代理人的口头承诺进行理赔,但由于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易陷入举证不能的尴尬境地。

    第三,因未履行法定义务而导致保险公司拒赔。例如投保人作为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常常不履行如实告知的法定义务:有的投保人是由于一时疏忽过失未尽到如实告知义务,还有的投保人是由于缺乏诚信意识故意不履行告知义务,从而导致保险公司拒赔。

    2、保险公司管理不够规范

    第一,结保险业务员管理不到位。部分保险公司为了拓宽销售渠道,一味壮大保险业务员队伍,而不严把从业资格关,不考虑业务员的思想道德素质,允许没有保险代理资格证书的列证业务员对外开展销售业务,对有证业务员不进行充分的岗前业务培训,导致保险业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参差不齐。

    第二,对事务性工作管理不到位。有的保险公司不注重工作细节,经营过程中的营销理论、理赔管理、服务举措等工作存在许多薄弱环节。有的保险公司营销理念滞后,偏重短期利益,重点在于推销保险产品,而缺乏围绕满足投保人的需要开展包括保险市场的调查和预测、营销环境分析、投保人行为的研究、保险销售渠道的选择及售后服务等到整体营销理念,给人们造成厌烦情绪和逆反心理,损害了保险在人们心中的形象。

    第三,对与保险合同的相关法律知识培训不到位。实践中很多保险公司疏于对法律部门人员的管理,不重视对工作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导致保险公司经常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中出现一些常识性错误。

    三、几点浅见

    1、提高全民保险意识。虽然目前一部分人具有较高的保险意识,但是大部分人对于保险的保障功能、风险防范功能认识尚有不足,因此有必要通过多种渠道加强宣传力度,提高全民的保险意识。

    2、重塑对保险公司的信心。目前人们对保险推销存在厌恶和逆反心理,保险公司应当转变服务理念,提升服务水平,一切从满足投保人需要出发,重塑人们对保险公司的信心。

    3、规范市场秩序。为规范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的长期发展,保险公司必须查堵管理漏洞,从薄弱环节入手,加强内部管理,全面提升管理水平。

    4、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针对目前保险公司诚信缺失的问题,有必要建立健全由法律制度、市场监督和信用评价组成的保险诚信体系,树立保险公司良好的社会形象。

作者:赣县法院 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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