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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合同义务也可以胜诉

发布日期:2009-07-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05年3月7日,鸿发公司与城郊公司订立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由鸿发公司于三个月内每月供应城郊公司彩色电视机100台,空调80台;城郊公司于收到每批货物之日起15日内付清该批货款。否则,每次应支付给对方违约金5万元。4月6日,鸿发公司依约送去首批货物时发现,城郊公司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一些债主正为一直拿不到巨额欠款而大吵大闹。鸿发公司听到送货人员汇报后,担心日后城郊公司会丧失支付货款的能力,遂决定将所有货物拉回,并于车辆返回途中,将情况告知了城郊公司,表示要中止履行合同,遭到城郊公司坚决拒绝。2005年6月19日,城郊公司遂诉至法院,认为鸿发公司单方中止合同,已构成违约,必须按照双方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15万元。

    笔者认为应判决驳回城郊公司的诉讼请求。理由是:鸿发公司单方决定不履行合同义务,为什么不构成违约,反而还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呢?这里涉及到一个不安抗辩权问题。不安抗辩权是在双方合同中,存在履行义务的先后顺序,当一方先履行义务时,发现有不能获取对方回报的现实危险,有权单方中止合同的履行。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在本案中:

    1、鸿发公司与城郊公司所订立的购销合同是双务合同。即双方因同一合同而互负债务,鸿发公司必须给货,城郊公司必须付钱。且该互负债务存在对价关系,只有鸿发公司给货,城郊公司才会付钱;城郊公司付钱,必须有鸿发公司给货。

    2、鸿发公司与城郊公司存在履行先后次序。按照合同,鸿发公司应先发货,城郊公司的付款是在收货后的15日内。

    3、城郊公司存在不能履行合同的现实危险,鸿发公司不履行合同不同于一般违约。一方面,城郊公司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另一方面,城郊公司存在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可能。在鸿发公司送货时,对城郊公司履约能力产生合理的怀疑,法律允许这种怀疑的存在,更何况在鸿发公司及时通知城郊公司后,城郊公司一直没有提供任何担保。《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当然,不安抗辩权不能随便行使。因为《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还规定,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作者:兴国法院 曾育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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