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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了交通事故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发布日期:2009-07-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05年5月6日,王某在下班途中被一汽车撞倒,导致全身多处受伤。为图省事,王某同司机决定私了,议定由司机赔偿王某医疗费等共计10000元。事后,王某基于自身考虑,未将此事件告知自己所在的公司,而是编造其他理由请假一个半月。岂料,伤情并不是王某事先想象的那么简单,一个半月后,王某不仅没有治愈,费用也花去16000余元。王某只好请求公司给予工伤保险待遇,被公司拒绝。

    笔者认为公司的做法是正确的。理由是:

    一方面,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申请期限可以延长至三十日。而王某却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此后虽提出申请,但己超过时效,依法不受保护;另一方面,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二十八条还规定,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现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规定处理。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给予相应待遇。本案中,王某己与司机私了并己接受了司机给付的10000元医疗费等赔偿费用,据此,也就无权要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作者:兴国法院 曾育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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