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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

发布日期:2009-07-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例]

    龚某与赖某系同村村民,因龚某与赖某的妻子张某有不正当两性关系被赖某发现。一日晚上八时许,赖某在邻居陈某家玩,碰巧龚某在陈某家吃晚饭,赖某顿时气涌上来,挥拳朝龚的脸部打过去,被龚某躲开打在龚某的肩膀上,赖某不解气,操起桌边的凳子欲砸过去,被陈某及其家人拖开。龚某见状迅速跑开,躲在厅堂一侧门后面(当时厅堂没开灯),赖某挣脱陈某等人空手追到厅堂,龚某趁赖某不备操起一条方凳砸过去,后逃回自家。赖某被击后倒在地上,头部、耳朵出血。经江西省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鉴定为:“1、被鉴定人龚连和系头顶部被他人钝物打击后,摔跌致蛛网膜下腔出血对冲性脑挫裂伤;2、被鉴定人龚连和颅脑损伤,为重伤乙级,伤残九级。”。

    [争议]

    对于龚某的行为如何认定,存在不同的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龚某的行为是故意伤害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理由是:龚某在赖某赤手追到厅堂时趁黑暗没灯、赖某不备之际操起一条方凳砸过去,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最终致赖某重伤乙级,伤残九级,构成故意伤害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龚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理由是:只要防卫行为是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要的,非此不可,无论使用什么手段,也无论造成的损害是轻是重,防卫都是适当的。赖某虽然赤手空拳追到厅堂,但他随时可能操起身边的凳子再次砸过去,因为当时赖某正在气头上,厅堂里摆放有桌子和凳子,而且赖某的这种不法侵害行为在持续没有结束,龚某拿方凳直扫过去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要的,并未超过必要的限度,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龚某的行为过了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理由是:被害人赖某的侵害只是使用拳击,并未使用凶器,而且赖某追到厅堂时也是赤手空拳,而龚某却利用厅堂没有开灯、躲在门后的便利,趁赖某不备操起方凳就砸过去,致赖某重伤乙级,伤残九级的严重后果。按照防卫的手段、强度相适应的标准来衡量,龚某的防卫行为显然超过了必要限度。同时,赖某的侵害行为只是出于一个男人本能的男子汉气概所为,想出出气教训教训一下龚某,并没有达到对龚某的生命构成威胁的程度,龚某却使用凶器朝赖某的头部扫去,致使赖某重伤乙级,伤残九级。综上,龚某的防卫行为超过了必要限度,应承担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轻处罚。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有五个构成要件,必须同时具备:

    1、起因条件:存在不法侵害;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3、对象条件:防卫针对的是不法侵害本身;4、目的的正当性: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才实施防卫;5、限度条件:防卫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本案中赖某对龚某实施伤害,存在不法侵害;龚某逃到厅堂,赖某一直追过去,不法侵害持续没有结束;由于厅堂摆放有桌凳,赖某随时能操起身边的凳子来砸龚某;龚某在黑暗中为防止被赖某击打而拿起一条方凳直扫过去,针对赖某本人;赖某倒地,经法医鉴定为重伤乙级,伤残九级,龚某的防卫明显了必要限度。故龚某的行为是防卫过当。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作者:石城法院 袁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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