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民事诉讼案例 >> 查看资料

本案反诉不成立

发布日期:2009-07-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张某与罗某系多年邻居,两家的房屋相连。2006年罗某家的儿子结婚就在原来的院子里盖了间新房子,张某认为罗某在建新房时拆了其与罗某相连的一间小房子,为此多次找罗某协商要求其拆了新房,罗某认为其根本没有拆其房子,就不予理会。张某为此多次找到居委会及当地派出所,要求他们去解决这一问题,并多次到罗某家闹,导致罗某高血压复发半身不遂。当地居委会及派出所经调查认为罗某并未拆张某家的房子,而是张某年纪大了,记忆不清。经过做思想工作,张某仍认为罗某拆了他的房子。为此,张某起诉到法院。庭审过程中,被告罗某提出其因为此次事件中风住院,花去医疗费5000元,故提出反诉要求原告赔偿其医药费。原告认为此反诉不成立,因为反诉须与本诉是同一法律关系,本案本诉是财产损害赔偿关系,而反诉却是人身损害赔偿关系。但被告坚持认为反诉与本诉的发生是有关系的,是基于同一事件的。 

    法院经过调查发现罗某所建新房在其院子中,与张某家的房子中间还隔了间旧房子,此旧房子与张某家的房子中间还有条过道。经过做思想工作,原告张某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裁定准许其撤回起诉,同时裁定被告反诉不成立。 

    评析:

    本案反诉为何不成立呢,我们先来看看反诉的特征及其成立的条件: 

依照民事诉讼理论,反诉是指在一个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诉讼法上称为本诉)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的旨在对抗原告诉讼请求的、与本诉有关联的独立的请求。该权利亦是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的重要体现,是本诉被告所享有的重要权利,是保障本诉被告人民事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 

    反诉具备以下主要特征:一是反诉的主体是特定的。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2条规定,享有反诉权利的人只能是本诉的被告。其他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无权提出反诉。二是反诉的被告必须是本诉的原告。被告的反诉只能向本诉的原告提出,反诉一经提起,本诉的原告则 

    处于反诉被告的地位。三是反诉是相对独立的诉讼请求。相对,是针对本诉而言,没有本诉的提起,也就没有反诉的提出。对此,反诉有一定的依赖性。反诉一经提起,就独立于本诉,反诉不因本诉的撤诉而不复存在。四是反诉的目的具有对抗性。被告提起反诉的目的除抵消、吞并原告提起的诉讼请求外,还对原告提出了独立的反请求,主张独立的权利。 

    反诉需成立除必须具备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条件外,尚须具备以下特殊条件:1、反诉只能在本诉的诉讼程序中提出。目前一种观点认为只能在人民法院受理原告本诉之后,至法庭辩论结束之前这段时间内进行;另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2、反诉须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3、反诉不得属于其他法院专属管辖。专属管辖具有排它性,其专属管辖权,既不能有当事人协议变更,也不能任意选择。如果本诉与反诉存在管辖冲突,则反诉不予成立。4、反诉与本诉须属于同一诉讼程序。只有反诉适用的程序属于同一诉讼程序时,反诉才能成为现实。5、反诉与本诉需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同一法律事实提起。这一点,已被公认是反诉成立的必备条件之一。民事法律关系由主体、内容、 客体三大要素组成。6、反诉的提起不能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本案反诉之所以不成立就是因为反诉与本诉不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中被告中风住院虽然与原告多次到处找有关组织说被告拆了他房子有关,但是本案中本诉的法律关系是财产损害赔偿关系,而被告提起的反诉的法律关系则是人身损害赔偿关系,反诉与本诉并非同一法律关系。 

作者:全南法院 王小琴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余斐彬律师
浙江杭州
张晓晗律师
辽宁沈阳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段占朝律师
上海黄浦区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70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