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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已报销的部分在人身损害赔偿中能否扣除

发布日期:2009-07-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例:2008年某日,王某骑单车在公路上行驶,与骑摩托车相向行驶的李某相撞。王某手、脚多处受伤,经治疗共花去医疗费1860.5元,经鉴定王某构成十级伤残。交通部门认定李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19850.6元。李某在庭审中提出王某因购买了医疗保险,已报销了医疗费1300元,要求在赔偿总额中扣除王某已报销的医疗费,理由是王某的这一部分损失已得到补偿,现实际损失已不包括报销的1300元,故不应当由其进行赔偿。 

    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的医疗费中的1300元已由保险公司赔付,其这一部分损失已得到弥补,故其现在的实际损失已没有这么多,李某应赔付给王某的医疗费中应当扣除王某已报销的1300元。如不扣除,则王某因这一事故就多得到了1300元,超出了其损失范围。医疗保险的宗旨不是为被保险人获利,而是为了弥补被保险人的损失,人身损害赔偿的目的也是赔偿受害人的损失,故李某的赔偿责任应当是王某现实际受到的损失。 

    第二种意见认为,要区分王某的医疗保险是什么性质的。如果是公费的医疗保险,则应当在赔偿中予以扣除。如果是王某自己投保的,则不管王某有无得到报销,李某都应当赔偿所有的医疗费用。理由是如果医疗保险是王某自己投保的,则因保险费是由王某支付的,如果因为王某的医疗费由保险公司赔付了侵权人就不再赔付的话,那么王某已支付的保险费用由谁承担呢?反之,如果是公费的医疗保险,则因王某没有支付保险费用,所以可以扣除。 

    第三种意见认为,不应当扣除王某因参加了医疗保险已得到赔付的部分,不管王某参加的医疗保险是什么性质。理由是王某与保险公司之间是保险合同关系,而其与李某之间是侵权纠纷,两种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不一样的,不能混在一起。王某在保险公司能否得到赔付与其在李某处能否得到赔偿是不相关的。保险公司不能因为李某已赔偿了王某的全部医疗费而拒绝赔付王某医疗费,同样,李某也不能因为王某的部分医疗费已由保险公司赔付而不再赔偿。 

    评析: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1、《保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 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根据该条的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在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后,可以向保险公司要求赔付,经保险公司赔付后,其仍有向第三者要求赔偿的权利。 

    2、保险赔偿(报销)与侵权赔偿是两个独立并行的债务。王某主张保险报销的依据是保险合同,主张侵权赔偿的依据是侵权法律关系,不能因其中一个债务的清偿而消灭另一个。而且关于医疗保险能否排除重复赔付,较早时的保险监管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就做出过相应的批复,在《关于医疗费用重复给付问题的答复》中,中国人民银行认为:“如果在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中无关于‘被保险人由于遭受第三者伤害,依法应由第三者负赔偿责任时,保险人不负给付医疗费责任’之约定,保险人应负给付医疗费的责任。”因此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复精神,医疗费用可以重复给付。 

    3、交通事故纠纷属于侵权纠纷,就侵权人责任的减免只能由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不能随意减免侵权人的侵权责任。 

    因此,笔者认为,医疗保险报销的数额不应从赔偿数额中扣除,王某仍可就全部医疗支出及其它损失向侵权责任人主张赔偿。 

作者:全南法院 王小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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