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采纳被告代理律师意见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发布日期:2009-08-01 作者:高冬竹律师
高冬竹律师接受被告上海某通信公司委托后,一方面申请法院追加上海某电子有限公司、上海某软件有限公司为第三人,另一方面及时调查收集若干证据,以证明在原告、被告签订的销售合同中,原告交付货物的义务尚未履行,被告据此并不对原告负有债务。此外,在庭审中抓住案件关键问题充分举证、质证和发表代理意见。
法院经审理最终采纳被告方高冬竹律师的代理意见,于2009年7月28日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判令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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