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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被害人能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案

发布日期:2009-08-01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2005年3月间,被告人肖某与某机械装配厂保安江某里应外合,先后三次潜入该厂,共盗取铜丝、机器零件达34000元,并以2700元分三次卖往临县一废品收购站。后两被告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在法院公开审理之前,原告某机械装配厂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两被告赔偿因盗窃行为给该厂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34000元。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理由是根据刑诉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该案被害人被盗失去的价值34000元财物是因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因此,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被害人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理由是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被告人非法占有并处置原告的财产而使其遭受的物质损失,不符合刑诉法第七十七条中所指的“物质损失”。“物质损失” 是指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的物质损失,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本案的被害人只能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而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理由是相关法律解释规定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经过追缴、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熊吉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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